档案工作的整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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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的整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档案检索利用效率,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整理工作是指对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系统的分类、排序、编号、装订、装盒、上架等系列工作,以实现档案的有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档案整理工作应遵循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可追溯性原则,
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档案整理工作由专门的档案部门或者档案人员负责,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
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使用专业的档案管理软件,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六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
二、档案整理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的种类、形成时间、形成单位、内容特点等分类原则
进行。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的顺序进行,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应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可追
溯性。
第十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的装订规则进行,确保档案的耐久性、美观性、易用性。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的装盒规则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性、保护性、整
齐性。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的上架规则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易查找性、
安全性。
三、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的分类、顺序、编号、装订、装盒、上架等整理结果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化管理。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应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档案保管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档案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档案保管应实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尘、防震等。
第十七条档案保管应实行电子档案备份制度,确保档案的电子数据安全。
四、档案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利用应实行查阅制度,明确查阅人员的资格和权限。
第十九条档案利用应实行查阅登记制度,记录查阅人员、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条档案利用应实行复制制度,明确复制人员的资格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档案利用应实行复制登记制度,记录复制人员、复制时间、复制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档案利用应实行借阅制度,明确借阅人员的资格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档案利用应实行借阅登记制度,记录借阅人员、借阅时间、借阅内容等信息。
五、档案销毁
第二十四条档案销毁应按照档案的分类、顺序、编号、装订、装盒、上架等整理结果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档案销毁应实行审批制度,明确销毁人员的资格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档案销毁应实行销毁登记制度,记录销毁人员、销毁时间、销毁内容等信息。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档案部门或者档案人员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