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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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
力 类
项目 编码
项目名 称
子项
型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
实施依据
1
行政 审批
可能危及 电力设施 安全的作
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 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2条,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及《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12条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第二章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3.《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85号)第二条“省政府根据 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 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 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 的企业投资项目。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项目备案机 关备案。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 委。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10
其他 权力
四等以下 (市管权 限) 非 煤矿山及 尾矿库项 目开工建 设的备案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第八条: “3.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核准 。其中,省属企业所属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属企业报省经信委核准。四等以下尾矿 库建设工程项目报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4.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报所在市非 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3
行政 处罚
违反规定 使用墙体 材料的处
罚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第二 十五条:“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 行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 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 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
行政 处罚
违反电力 设施和电 能保护法 律法规行 为的处罚
1.《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36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 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行政 处罚
违反散装 水泥管理
的处罚
5
其他 权力
技术改造 项目备案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 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 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 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 水泥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 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 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 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 行政处罚权,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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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金属矿山 、地下矿 山、大型 非金属露 天矿山、 特定非金 属矿种矿 山新建、 改建、扩 建项目核 准和初步 设计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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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利
开采黄金 矿产资质 认定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一章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矿山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 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 93号)第三条:“(二)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基建和技改项目的安全管理。项目建设单位 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 号):二、“能源--煤 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 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 准。”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本)的通知》 (皖政〔2014〕28号):二、“能源:(二)煤炭。 煤矿:除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 发项目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非国家规 划 1.矿《区中内华的人年民产共5和0国0万矿吨产及资以源上法的》煤(炭中开华发人项民目共需和核国报主省席政令府第核七准十。四煤号炭)液第化十:七年条产:5“0万非 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 港口、机场、 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 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 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 重要河流、堤坝两侧 一定距离以内;五、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 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 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5条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 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 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 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 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3.《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6号令)第二条 :“ 开采黄金矿 产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可开采。”
11
其他 权力
市预拌混 凝土和预 拌砂浆生 产企业备
案
1.商务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 [2009]361号)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 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2.《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 号)第十九条第三款:“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 机构备案。”
8
其他 权力
省企业技 术中心认
定初审
9
其他 权力
省级新产 品确认初
审
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令2007第47号)第六条:“ 认定程序:(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材料》(见附件二)。(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 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 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 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 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2.《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皖政〔2014〕28号):“四 、目录规定“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 分核准权限。目录规定“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2.《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六条:“ 认定 程序:(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申 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5)等。(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 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 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第 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 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2.《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0】48号)第一 条:“(三)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及时申请鉴定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 省级新产品认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省级新产品的确认。”第五条:“(一)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送审技术资 料,对具备鉴定条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五条 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七 条第一款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2006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第17号令,2006 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二条 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 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4、《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5项 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生产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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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非煤矿山 建设项目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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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民爆器材 投资项目 核准、安 全生产、 销售许可
初审
1.《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第8条 1. 《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 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 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2.《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 全生产。”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 93号)第三条:“(二)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基建和技改项目的安全管理。项目建设单位 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 4.《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第 三章(3)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 核准。其中,省属企业所属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属企业报省经信委核准。四等以下 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报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4)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报所 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权
力 类
项目 编码
项目名 称
子项
型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
实施依据
1
行政 审批
可能危及 电力设施 安全的作
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 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2条,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及《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12条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第二章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3.《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85号)第二条“省政府根据 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 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 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 的企业投资项目。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项目备案机 关备案。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 委。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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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四等以下 (市管权 限) 非 煤矿山及 尾矿库项 目开工建 设的备案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第八条: “3.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核准 。其中,省属企业所属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属企业报省经信委核准。四等以下尾矿 库建设工程项目报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4.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报所在市非 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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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违反规定 使用墙体 材料的处
罚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第二 十五条:“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 行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 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 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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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违反电力 设施和电 能保护法 律法规行 为的处罚
1.《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36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 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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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违反散装 水泥管理
的处罚
5
其他 权力
技术改造 项目备案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 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 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 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 水泥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 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 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 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 行政处罚权,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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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金属矿山 、地下矿 山、大型 非金属露 天矿山、 特定非金 属矿种矿 山新建、 改建、扩 建项目核 准和初步 设计初审
13
其他 权利
开采黄金 矿产资质 认定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一章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矿山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 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 93号)第三条:“(二)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基建和技改项目的安全管理。项目建设单位 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 号):二、“能源--煤 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 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 准。”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本)的通知》 (皖政〔2014〕28号):二、“能源:(二)煤炭。 煤矿:除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 发项目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非国家规 划 1.矿《区中内华的人年民产共5和0国0万矿吨产及资以源上法的》煤(炭中开华发人项民目共需和核国报主省席政令府第核七准十。四煤号炭)液第化十:七年条产:5“0万非 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 港口、机场、 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 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 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 重要河流、堤坝两侧 一定距离以内;五、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 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 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5条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 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 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 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 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3.《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6号令)第二条 :“ 开采黄金矿 产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可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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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市预拌混 凝土和预 拌砂浆生 产企业备
案
1.商务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 [2009]361号)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 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2.《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 号)第十九条第三款:“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 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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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省企业技 术中心认
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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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省级新产 品确认初
审
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令2007第47号)第六条:“ 认定程序:(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材料》(见附件二)。(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 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 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 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 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2.《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皖政〔2014〕28号):“四 、目录规定“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 分核准权限。目录规定“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2.《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六条:“ 认定 程序:(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申 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5)等。(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 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 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第 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 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2.《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0】48号)第一 条:“(三)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及时申请鉴定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 省级新产品认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省级新产品的确认。”第五条:“(一)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送审技术资 料,对具备鉴定条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五条 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七 条第一款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2006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第17号令,2006 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二条 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 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4、《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5项 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生产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6
其他 权力
非煤矿山 建设项目
备案
7
其他 权力
民爆器材 投资项目 核准、安 全生产、 销售许可
初审
1.《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第8条 1. 《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 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 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2.《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 全生产。”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 93号)第三条:“(二)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基建和技改项目的安全管理。项目建设单位 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 4.《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第 三章(3)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 核准。其中,省属企业所属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属企业报省经信委核准。四等以下 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报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4)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报所 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