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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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
案情介绍:
在某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某,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由黄某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
黄某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
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
村长未与黄某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
还通知黄某,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
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某签字,黄某拒绝。
村长就派人将黄某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某在新合同上签字。
后来,黄某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
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
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违法,若是违法,违反了哪条原则?
☆案情分析
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3.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3条平等原则和第4条自愿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我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合同自愿又可称为合同自由。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案例二:买卖钢材可以采用口头合同形式吗?
案情介绍: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案情分析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这个案例是关于合同的分类中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规定。
诠释的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中自愿原则的精神。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这是合同自由原则(又称为自愿原则)的一个体现。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案例一:这个商业广告是要约吗?
案情介绍: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有意购买者可来公司商谈具体事宜,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代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购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乙公司以甲公司发出要约后又违反了要约,给自己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法院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判决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要约?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案情分析
1.本题目的是考察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
辨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要约。
而是属于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其第2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本案中的电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2.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为是一种要约。
在本案中,甲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故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不存在违反要约,有缔约过失责任之说,乙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法律责任。
信赖利益理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均有规定,但着眼点不同,英美法中的信赖利益是作为对价(consideration)理论的补充而出现的;大陆法中没有对价的概念,信赖利益在合同法上的适用是伴随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产生的。
信赖利益又叫消极利益,有别于契约履行后可获得的履行利益或积极利益。
信赖利益的减少既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因此而失去的商机。
一般而言,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因对相对方的合理信赖而作出的善意的投资和牺牲,它具有以下特征:(1)预期可补偿性,即信赖方所为的投资或牺牲能在未来的合同履行中得到补偿;(2)信赖的合理性,即信赖须有合理的依据;(3)信赖的善意性,即信赖方所为投资或牺牲出于主观善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能算成立吗?
案情介绍:
某学校拟建立语音教室(以下简称甲方),向某设备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50套设备。
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能顺利进行教学,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
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用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
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
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
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案例一:是商场的错,为什么要我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某商场服装专柜新进一款某名牌西服,价格定为1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1598元写为598元。
沈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某名牌西服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598元购买了一套某名牌西服。
一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少了1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沈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场查出是沈某少付了某名牌西服货款,找到沈某,提出补交1000元或将西服完好退回。
沈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场不能反悔,拒绝商场的要求。
商场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返还1000元商场少收的货款或将西服完好地退回。
试分析:
1.商场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1.商场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场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沈某或补交1000元西服款或将某名牌西服返还给商场,由柜台组长对因此造成沈某的交通费用损失承担责任。
重大误解,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并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
案例二:货送到了为什么不收?
案情介绍:
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
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
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
但1月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
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
试分析:
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请说明理由。
☆案情分析
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据期限对合同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把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与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期限到来之前暂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到来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消灭,合同解除。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这是附生效期限。
“甲方在2000年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这是附终止期限合同。
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
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因此,合同效力消灭,合同解除,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案例一:合同能提前履行吗?
案情介绍:
北京市某食品商店(以下简称甲方)与该市某食品厂(以下简称乙方)于2001年12月10日签订元宵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2002年2月10日乙方向甲方出售元宵200公斤,由乙方送货至甲方并结清货款。
1月10日乙方将合同约定的200公斤元宵送到甲方。
由于距元宵节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元宵难以马上销售,且元宵又不易保管,甲方遂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试分析:
(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是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按该项规定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乙方的履约。
因为乙方的提前履行,会给甲方造成增加保管标的物的负担,加大其不必要的成本,损害甲方的利益。
(2)《合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依上述规定,本案可以做如下处理:乙方将元宵拉回,其费用自理。
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案例二:甲公司为什么拒绝支付余款?
案情介绍: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案情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
案例一
案情介绍:
1996年2月9日,四川省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四川省农村信托公司省证券部在揭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存入人民币1000万元。
存款期限届满后,农信公司因信用联社资金不足未能取出存款。
之后,农信公司董事会与1996年12月20日决定撤销农信公司。
1997
年4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批准农信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华兴支行承接。
此后,华兴支行接受了农信公司部分债权债务,上述1000万元存单项下债权亦转让给华兴支行。
在农信公司停止除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债权债务时,华兴支行为索要存款本息,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农信公司向华兴支行支付1000万元存款;第三人信用联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农信公司、信用联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试分析:
农信公司应否成为本案被告?
☆案情分析
1.农信公司能否成为本案被告,关键在于农信公司与华兴支行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否有效。
本合同转让属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将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移转,移转有效,在此的情形下,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故华兴支行不能向农信公司请求还款。
2.本案中,1997年4月23日四川分行决定由原告华兴支行承接农信公司的债权债务,1000万元存单属于移交债权之一,华兴支行所接受的是一张存单票据本,而非存单票据项下的承兑款项。
华兴支行无权就存单债权转让为由,向农信公司提起诉讼。
因为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情形中,合同当事人将权利移转给第三人,其并不担保将来该权利能得以实现,权利能否实现的风险责任已随权利的移转而移转给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
案例:服装厂能否解除合同?
案情介绍:
甲服装厂2002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30%的违约金。
为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乙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
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原订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
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9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
当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前去购回1.8万米,因此,比原计划购买棉纺厂棉布多支付1.8万元。
随即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于7月20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万元。
因服装厂拒收货物,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以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损失1万元。
试分析:
1.双方谁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1.服装厂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其根据是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因为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
服装厂在棉纺厂表示不能按时交货时,已明确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棉纺厂迟延履行属于违约,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另外,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损失。
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七章违约责任
案例一:百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
案情介绍:
某百货公司向某化工厂订购洗衣粉5吨。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厂应2002年9月1日至10日将货送到百货公司第二仓库;在此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只要化工厂送货上门,百货公司都应当立即收下,并于收货后的10 日内付款;若有一方违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元”。
9月10日上午10时,化工厂司机王某开车将这批洗衣粉运至百货公司第二仓库时,发现仓库门锁着,经了解才得知该仓库的保管员此时正在公司开会。
在王某去公司找该保管员来收货时,恰遇天降暴雨,将车上的洗衣粉淋湿了一部分。
仓库保管员来后见此状,便拒绝收货。
王某只得开车返回化工厂,另换了5 吨于当天下午再运到该仓库交货。
因该仓库保管员上午的收货不及时,致使洗衣粉被淋湿,给化工厂造成损失1000元。
事后查明,该仓库保管员在那天早晨便被告之那场暴雨将于本日上午10 时左右降临。
交货之后第五天,百货公司向化工厂支付了合同约定货款6000元。
化工广向百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上述损失,但这一要求被百货公司拒绝。
试分析:
1.百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本案中如果百货公司构成违约,除了违约金外,是否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多少?
☆案情分析
1.百货公司构成违约。
因为合同中规定了百货公司随时受领给付的义务,而百货公司违反该义务,没有当场立即收下,导致洗衣粉被淋湿。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货公司没有约定的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
2.百货公司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由于百货公司的违约给化工厂造成了1000元的经济损失,故百货公司在支付了300元违约金后,还应赔偿化工厂1000元-300元=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