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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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之差额征收的一种税收,适用于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中取得的销售额。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境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随便翻票,否则将受到处罚”的要求,正确开具、托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纳税主体和课税范围
第六条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境内增值税纳税人。
第七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清单及备查资料。
第八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为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
第九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为购货额(含税)和应税劳务费(含税)之和。
第十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国外或中国境外地区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按照进口环节征税标准在我国境内申报纳税。
第三章税率和计税方法
第十一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简易税率。
第十二条一般税率分为17%和11%两档。
第十三条简易税率适用于农业产品和农副产品,税率为13%。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计算纳税。
第十六条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纳税。
第四章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1.农林牧渔业纳税人购进农、林、牧、渔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2.残疾人就业单位销售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不征收增值税。
3.科学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城镇低保供养对象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5.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销售自产文物和用于保护、研究文物的科研单位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章纳税申报和纳税缴款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将应纳税额缴入国家财政。
第二十条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选择不同的税率进行申报和缴款。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申报纳税和缴款,不得进行虚报、不报或者少报。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对虚报、不报或者少报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予以罚款,并要求纳税人重新申报纳税。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对故意逃漏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外国机构和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以及其他所得,在税务机关批准转让后,在中国境内支付的增值税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收。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