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建办市〔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基础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建市﹝2014﹞108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数据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数据标准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数据标准为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新数据标准实施工作,确保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库升级工作。
请于2019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填报的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联络员登记表(附件2)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责任人,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篡改数据、虚假归集的责任人,应当严肃问责。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在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业务中有效应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刚刚住建部发布新版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01-09 16:54刚刚,住建部正式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界定与惩处作出相应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全文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综函[2015]2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委:为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保证各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质量,确保我部与各地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我司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5年2月28日附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为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保证各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质量,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工作目标,制定本标准。
一、验收评估内容(一)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系统基本建设情况;(二)本地区企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基础数据库建设情况;(三)部省基础数据对接情况。
二、验收评估材料(一)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情况总结材料,其中包括:平台建设情况、平台运行成果、部省数据对接情况,平台建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二)相关的数据标准;(三)平台运行管理制度。
三、验收评估流程(一)申请各地按照部数据标准建设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经自检符合要求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二)准备拟申请验收评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已形成的真实数据发送中央数据库,经部系统对接负责人预调试成功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商定实地验收评估时间。
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组建验收评估组,成员一般3~5人,并于验收评估前2日内将具体安排通知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建市[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该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标 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 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标投标市 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关标准和规范介绍
要点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介绍
该标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工程 质量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提供了标准依据。
定期对参与建筑市场的企业、 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并将评价
结果公示和共享。
信息公示与查询模块
01
信息公示平台
02
信息查询服务
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将建筑市场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提高市场的透 明度和公正性。
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方便相关企业和人员查询建筑市场的相关信息, 包括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等。
03
平台建立起的诚信信息管理体系,有 助于强化行业自律,增强企业诚信意 识,推动建筑行业整体诚信水平的提 升。
平台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及 时、全面的建筑市场信息,有利于优 化资源配置,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平台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
经济效益评估
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等手段,平台建设将带来 直接的经济效益。此外,平台还将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 会和经济效益。
要点二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介绍
该标准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包 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 容,为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提供了标准依据。
THANKS
素质和水平。
03
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的统一监 管,推动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标准化和信息化。
04
05
02
平台建设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11.17•【文号】建市综函[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和国土委:“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在加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公开力度,促进建立全国统一建筑市场,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随着平台应用程度的加大,平台运行稳定性和数据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不完整,诚信信息数据较少,部省平台数据交换不稳定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此,我司对现有“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了升级,开发完成新版平台并更名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
新平台定于2016年11月30日正式上线运行。
为进一步做好新平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访问新平台可以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栏目链接进入,也可以通过域名访问。
部省平台数据交换方式维持不变。
二、各地要继续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6号)要求,不断完善平台功能、丰富业务应用、提高数据质量。
(一)保证部省数据交换质量,确保数据更新及时、准确。
各地要按照我部印发的数据标准完整准确的采集企业、人员、项目和诚信基础数据并及时与部中央数据库进行数据交换。
(二)保证部省联通。
各地应建立保障机制,安排专人巡检,确保中间服务器正常运行,发现数据交换不成功或数据异常应及时解决或与我司联系。
(完整)建市[2014]108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
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试行)2014年7月目录前言 (2)1、总则 (3)2、术语和定义 (3)3、基本规定 (4)4、编码规则 (5)5、企业数据标准 (8)6、注册人员数据标准 (11)7、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13)8、诚信信息数据标准 (17)9、标准指标解释 (20)10、基础数据字典表 (28)11、省市级工程项目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标准及指标解释 (63)1前言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包括企业数据标准、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工程项目数据标准、诚信信息数据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规定;4编码规则;5企业数据标准;6注册人员数据标准;7工程项目数据标准;8诚信信息数据标准;9标准指标解释;10基础数据字典表;11省市级工程项目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标准及指标解释。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21、总则1.1为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统一全国建筑市场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实现全国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及各地与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
1.3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或制定数据接口标准时,参照本数据标准执行。
同时也可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对本标准未规定的信息内容进行增补。
2、术语和定义2.1数据data是对客观事物的符号表示。
2.2数据类data class是按照某种共同的属性对数据进行的分类。
2.3定义说明(1)字段:描述某一特定内容或形式特征的信息。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推动政风行风转变,提高履职效能,现就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录入范围。
建筑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真实有效、已取得施工许可且未录入省级平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限于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分包的工程项目信息不在录入认定范围。
二、实施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按照建筑企业填报的工程项目信息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B级数据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C级数据由各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D级数据由建筑企业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工程项目信息分级按工程项目各环节业务(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及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由系统自动标记,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环节业务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可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
三、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建筑企业应如实填报工程项目信息,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备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1.06•【文号】建市[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2009]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积极应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
为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加强服务(一)统一思想,认真落实。
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发展的长远大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服务、依法监管、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为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积极协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合理安排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境评价、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工作,建立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快速审批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缩短时限,确保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三)加强指导服务,改进管理方式。
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相关项目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指导,完善信息化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简化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环节;合理缩短中小型项目的招标时限;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项目管理等招标模式;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推行网上招标备案、投标报名、电子标书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等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招标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政策是什么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政策是什么一、什么是“四库一平台”?“四库一平台”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包括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信用库,四库互联互通,以身份证可以查人员,以单位名可以查人员,以人员可查单位。
作用是解决数据多头采集、重复录入、真实性核实、项目数据缺失、诚信信息难以采集、市场监管与行政审批脱离、“市场与现场”两场无法联动等问题,保证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动态性,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四库一平台”是业内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的称法,各省建设的平台一般称为“某某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基于各地实际管理的需要,平台建设内容不尽相同,例如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由资质资格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体系评价、综合信息查询、行政执法管理等5大平台,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信息安全等3大体系,全省统一的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用评价和公共资源5大基础数据库构成,集全省建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上办事办公、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从业主体诚信评价为一体,达到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系统共生、数据同源的一体化工作平台要求。
二、四库一平台建设的背景和政策1、背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委,其相关政策制定离不开国务院统一部署与安排,也与各部委相关政策密切关联,都是基于国务院整体布局。
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信息化提升为国家战略,通过信息化实现办公效率提升和对市场主体全过程监督与管理,这已是既定方针。
2、政策为贯彻落实2014年5月在安徽召开的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7月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对资质申请、项目投标和资质挂靠等影响分析国生教育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对资质申请、项目投标和资质挂靠等影响分析!为了更好地分析“四库一平台”对建筑企业带来的影响,我们首先来看一看,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简称《通知》)中对“四库一平台”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应用的阐述。
一、“四库一平台”的主要内容(一)概述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2015年底建成的“四库一平台”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包括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信用库,四库互联互通,以身份证可以查人员,以单位名可以查人员,以人员可查单位。
作用是解决数据多头采集、重复录入、真实性核实、项目数据缺失、诚信信息难以采集、市场监管与行政审批脱离、“市场与现场”两场无法联动等问题,保证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动态性,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四库一平台”是业内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的称法,各省建设的平台一般称为“某某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基于各地实际管理的需要,平台建设内容不尽相同,例如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由资质资格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体系评价、综合信息查询、行政执法管理等5大平台,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信息安全等3大体系,全省统一的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用评价和公共资源5大基础数据库构成,集全省建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上办事办公、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从业主体诚信评价为一体,达到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系统共生、数据同源的一体化工作平台要求。
(二)四库主要内容1、企业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导读:近日,发现有人伪造散布《关于征求调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建市施函[2016]91号),以下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
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近日,经群众反映,发现有人伪造散布《关于征求调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建市施函[2016]91号),提供虚假信息,误导社会公众。
在此我司严正声明:《关于征求调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建市施函[2016]91号)为虚假文件。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提高警惕,谨防被骗。
我司保留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6年8月10日提醒:8月5日住建部公布《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这个文件才是真的.。
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建市施函[2016]8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们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3.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人:林乐彬联系电话:************;58934163(传真)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6年7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建市[2014]108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大数据库大数据实用标准(试行)
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试行)2014年7月1目录前言 (3)1、总则 (4)2、术语和定义 (4)3、基本规定 (5)4、编码规则 (6)5、企业数据标准 (9)6、注册人员数据标准 (12)7、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14)8、诚信信息数据标准 (18)9、标准指标解释 (21)10、基础数据字典表 (29)11、省市级工程项目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标准及指标解释 (65)2前言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包括企业数据标准、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工程项目数据标准、诚信信息数据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容为: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规定;4编码规则;5企业数据标准;6注册人员数据标准;7工程项目数据标准;8诚信信息数据标准;9标准指标解释;10基础数据字典表;11省市级工程项目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标准及指标解释。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31、总则1.1 为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统一全国建筑市场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实现全国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及各地与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
1.3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或制定数据接口标准时,参照本数据标准执行。
同时也可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对本标准未规定的信息容进行增补。
2、术语和定义2.1 数据 data是对客观事物的符号表示。
2.2 数据类 data class是按照某种共同的属性对数据进行的分类。
2.3 定义说明(1)字段:描述某一特定容或形式特征的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监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建市招函〔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监管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保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平台应用,规范数据来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强化平台在建筑市场监管业务中的应用,确保平台数据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功能,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平台办理各项业务,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使用“两张皮”。
省级平台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市县的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业务。
采用数据对接模式的各级平台要保持数据一致,业务数据要及时、准确地上传至省级平台,并由省级平台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各地区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信息真实性进行监管,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平台数据的对比分析,发现监管线索,及时预警;对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工程项目信息要及时更正,对于在信息采集录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建法〔2018〕98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2018〕9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一、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二)将第一部分第四项内容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将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将“资金保函或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五)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附后)。
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三、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4.doc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4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四库一平台”是以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数据库为基础,建立的“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是在建筑市场快速发展与管理机制不健全的作用下逐步建立起来的一个开放性信息平台,是一种以“诚信”管理“混乱”的手段,只为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监管,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四库一平台”建立背景: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建筑市场中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质量和安全问题;一些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扰乱了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迅猛发展—→|监管等机制不健全—→|促成以诚信为基础的全国开放性信息平台市场混乱、诚信缺失→|主导因素:一是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信用意识较为薄弱,违法违规的失信成本较低;二是各个管理环节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管理和现场管理缺乏联动。
信用缺失不仅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经营成本浪费,也给企业和行业发展带来很大风险。
“四库一平台”是建筑市场监管之重器,它将改变建筑市场监管的现状,甚至不夸张的说,有望重塑建筑业市场整体环境。
四库一平台的建成与运用,将对企业资质挂靠、个人挂证、企业资质申请与动态监管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库: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
企业:与建筑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造价、勘测等所有注册公司,基本囊括建筑市场所有企业集团信息。
注册人员:建筑市场内已取得注册资格证书(一级二级建筑师、一级二级建造师、一级二级结构师等)全部人员信息。
工程项目: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所有在建新建等项目信息。
诚信信息:各公司接受到的行政处罚、处理、通报、奖励等信息。
一平台:建立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的联动,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四库一平台”主要功能:一是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重点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并方便社会各界查询;二是整合表彰奖励、资质资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提供展示平台;三是普及和传播信用常识,及时发布行业最新的信用资讯、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信用信息交流平台;四是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全国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9.21•【文号】建市[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请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杨紫烟、明刚联系电话:************,58934994(传真)附件:1.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2.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9月21日附件1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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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市综函[2015]26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5.02.28
【实施日期】201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建市综函[2015]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委:
为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保证各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质量,确保我部与各地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我司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2月28日附件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
为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保证各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质量,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工作目标,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