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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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等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跟单托收业务(下称“出口托收”)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向我行(下称“托收行”)提交单据,委托我行通过进口方银行(下称“代收行”)代其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类: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 tance,简称D/A)。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融资业务依照《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付款交单按时限划分,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ﻫ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付清费用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ﻫ远期付款交单(D/Pat XX Days After 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待付款人见票并审单无误后,即要求付款人在汇票上加“承兑”字样,代收行于到期日收妥票款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其目的是给进口商筹备资金的时间。

第四条承兑交单指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即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待到期日才收回票款。

第五条我行关于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的条款说明和争议,应尊重国际惯例,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处理。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各经营机构均可办理出口托收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出口托收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出口托收业务进行审核和业务处理;负责通知经办行出口托收业务的收款或拒付等情形;负责与代收行之间的报文往来和所有联系工作。

第八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出口托收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九条总行法律保所有负责出口托收业务有关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

第十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对出口托收业务有关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各经营机构负责出口托收业务的营销推广和受理;负责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负责通知客户出口托收业务的收款或拒付等。

第三章受理与审核
第十二条受理出口托收业务时,经营机构应严格依照关于规定审查委托人(出口商或其代理人)的业务资格/资质、办理业务合规性等事项,并审核委托人提供的客户交单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见附件一)中的有关要素:
(一)委托书应注明“本托收业务依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处理业务时以国际商会出版的最新并已执行的《托收统一规则》为准)办理”;
(二)内容要清楚,托收要素要齐全,付款人办公地址应详尽完整;
(三)必须清楚规定是付款交单(D/P)或是承兑交单(D/A),并对利息、手续费和有关费用的承担做出明确规定;
(四)需加盖委托人在我行的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受理出口托收业务后,我行应依据有关国际惯例审核托收单据。

(一)委托人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应与委托书上列明的种类、份数相符,如有不符,应联系委托人进行修改或更换;
(二)当委托人提交的运输单据抬头为代收行或代收行的指定人而事先未征得代收行
同意时,我行应函告委托人,代收行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并明确由此造成的风险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三)委托书或单据中含有任何不符合国际惯例或可能给我行带来风险的内容,应在寄单前要求委托人更改,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章寄单和查询
第十四条如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指定了代收行,原则上应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如委托书中未指定代收行,取得委托人同意后,我行可代为选择代收行。

第十五条寄送单据时,出口跟单托收委托书面函的条款应完整、明确,单据种类、份数、交单条款、索汇指示等应清楚、明晰。

第十六条如单据寄出30天后仍未收到代收行付款费用或承兑通知,我行可主动或依据有关委托人的要求向代收行查询催收,并将查询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十七条即期付款交单原则上不应包含远期付款汇票,如委托人要求办理远期付款交单(D/P USANCE)业务,应向其说明该方式可能发生延误交付单据等风险,且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修改、承兑、拒单和退单处理
第十八条寄单后委托人如需修改交单条件、金额等关于事项,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如交单条件由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的,应邮寄汇票到代收行,授权其在付款人有效承兑后放单;也可应委托人要求发电通知代收行,授权其凭借付款人(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的书面付款承诺(WRITTEN UNDERTAKING)放单。

如更改金额发生在付款人已承兑之后,则须去电通知或将修改后的委托书邮寄代收行,要求付款人重新承兑;如原先的汇票已承兑,则应邮寄新的汇票到代收行,由
付款人重新承兑新的汇票[如收到重新确认的承兑报文(汇票),应允许承兑人取消原承兑报文(汇票)]。

第十九条收到承兑、拒绝接受单据或拒付等通知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条收到代收行退回的单据时,应对照我行出口跟单托收委托书面函核对退回的单据是否齐全,若代收行退回单据的种类和份数有误,应迅速向代收行查询并立即与委托人联系,并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退交单据手续。

第六章收汇
第二十一条出口托收项下收汇应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的关于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二十二条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应依照外汇管理部门反洗钱关于规定,记录、监控大额或可疑交易,并依照关于程序进行报告。

第七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口托收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关于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出口托收业务项下的纠纷应及时报告总行贸易金融部和风险管理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出口托收手续费按我行有关收费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拟定、说明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客户交单委托书
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向贵行提交下列出口单据(见后附单据清单),信用证业务请贵行依照信用证中规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跟单托收业务请依照现行《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公司名称:
公司联系人: 电话:
发票号码: 发票币种金额:
索汇币种金额:
** 请贵行收妥费用后,划入我司下列账号:
账号:币种开户银行:
** 贵行费用请直接从我司下列账号中收取:
账号:币种开户银行:
国际收支交易号码 交易附言(出口商品中文名称)
单据邮递费用:币种金额(银行填写,二次寄单需将费用加总)
单据清单
收人:
交单日期: 年月日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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