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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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
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新政发[2012]6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
本农田建设的意见
(新政发[2012]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明确要求“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为根本要
求,加快农村土地整治,着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全面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要求,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依托现有水利、交通等基础条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倾斜,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二)尊重民愿,维护权益。

始终把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放在首位,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推进的要求,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切实做到整治前农民自愿、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农村土地整治带来的实惠。

(三)保护生态,提高质量。

按照巩固和提高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加快农村土地整治。

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坚持“以水定地”,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禁止毁坏森林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将列入保护范围的自然湿地开垦为耕地,禁止将行洪道和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开垦为耕地。

在积极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顺应各族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期待,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合理调整村镇建设、产业发展、农田保护、生态涵养等用地布局,统筹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稳妥推进村庄整治;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整治;以合理利用土地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加快土地复垦;以加大科技支撑、健全制度、强化项目监管为手段,加强土地整治法制、科技和队伍建设。

(二)近期目标。

到2015年,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948万亩,新增耕地307万亩。

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土地整治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三)远期目标。

到2020年,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1800万亩。

完成我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任务,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有大的改善,农村面貌有大的改观。

全面实现土地整治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项目动态监管体系。

四、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土地整治规划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基本依据,是保障土地整治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筹划、周密部署,组织国土资源、财政、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

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并做好与农业发展、城乡建设、产业布局、水利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以提高耕地质量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合理安排土地整治规模、布局和时序。

要坚持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切实做好规划的协调论证,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土地整治规划成果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做好衔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州市和县(市)土地整治规划要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

没有编制土地整治规划的,不得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规划编制所
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大力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要紧密结合《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规划实施我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

按照集中连片、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强化设施配套、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要求,科学安排农田整治区域。

加大高效节水技术推广力度,加快农业高效节水建设,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提高道路硬化标准,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耕地规模经营。

通过项目实施,做到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

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耕地地力调查评价,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耕地质量等级监测工作,进一步健全耕地质量保障体系,确保自治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稳妥推进村庄整治。

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依据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兴边富民行动规划、贫困村整村推进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建设用地整治,使项目区村容村貌明显改观,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四)严格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各地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完善土地复垦义务履行的约束机制、强化土地复垦的激励机制、加强土地复垦的监管,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五)建立后期管护长效机制。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制度,对已建成和新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及时划界,设立标志,上图入库,实行永久保护。

对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六)推进土地整治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及后期评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和办法,积极开展土地整治相关课题研究,适时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七)加强土地整治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信息报备制度,推进土地整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总体部署,同步建设土地整治规划与实施管理数据库。

要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进行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在线实时报备,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现势性强。

各地要做好高标准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和绩效评价,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年度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五、激励政策和措施
自治区将积极争取中央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专项资金,加大对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市)投资支持力度。

自治区在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建设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项目实施进展快、前期基础工作扎实的地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务求取得实效。

自治区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资金保障。

在保持现有渠道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自治区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偿使用费按照“集中资金,重点投入”的原则,积极支持各地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不受有关新增耕地率规定的限制。

(三)严格项目管理。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备案制和审计制,完善土地整治项目监管机制,对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队伍建设。

适应土地整治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土地整治队伍建设,加大土地整治工作人员专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

(五)强化舆论宣传。

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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