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加利与山东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3222侯加利与兴顺餐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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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加利与山东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3222侯加利与兴顺餐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1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32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梅

【审理法官】韩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侯加利;山东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当事人】侯加利山东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侯加利

【当事人-公司】山东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侯加利

【被告】山东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本案争议的兴顺餐饮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400元及

2019年1月28日至2月18日工资3226元的问题,一审法院业已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依法阐明了判决理由,一审判决结果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的兴顺餐饮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400元及2019年1月28日至2月18日工资3226元的问题,一审法院业已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依法阐明了判决理由,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侯加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相关理由与一审相同,二审不再赘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侯加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18:06: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1日,侯加利入职兴顺餐饮公司,并于同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采取固定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工作区域为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厂区及相关业务区域;服从公司因工作需要的工作岗位调动安排,否则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后工资按照公司制度进行相应的工资调整;每月18日前,可延迟到30日以前发放工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等。兴顺餐饮公司自2018年2月开始为侯加利缴纳社会保险。侯加利离职前被兴顺餐饮公司分配到济南第九中学餐厅从事厨师岗位,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18日,因学校放寒假,侯加利未提供劳动。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兴顺餐饮公司通过蒋某华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向侯加利发放工资。2019年3月29日,侯加利以“达不到预期收入"为由向兴顺餐饮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后填写了员工离职表,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侯加利与兴顺餐饮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3月29日,侯加利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故双方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侯加利与山东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侯加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侯加利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侯加利上诉请求:1.判决兴顺餐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700元;2.判决兴顺餐饮公司支付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18日工资3226元;3.由兴顺餐饮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1.兴顺餐饮公司自2018年2月为侯加利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足额缴纳严重影响减少了侯加利达到退休时应得的收入,而且2017年11月一2018年1月的社会保险未缴纳。2018年9月24日中秋节、2019年1月1日元旦、2019年2月19日元宵节都属国家法定节假日,都未支付加班费,按劳动法中规定的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2.兴顺餐饮公司与侯加利签的劳动合同侯加利认为为无效合同,因为合同中有明显人为的改动,签完合同后公司也不给个人一份,明显存在故意日后有纠纷后好按对公司有利的一面随意改动。2019年2月份工资也就不能按不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应按侯加利实际每个月的工资发放。

侯加利与山东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20)3222侯加利与兴顺

餐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3222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加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陈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达,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上诉人侯加利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兴顺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1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侯加利上诉请求:1.判决兴顺餐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700元;2.判决兴顺餐饮公司支付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18日工资3226元;3.由兴顺餐饮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1.兴顺餐饮公司自2018年2月为侯加利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足额缴纳严重影响减少了侯加利达到退休时应得的收入,而且2017年11月一2018年1月的社会保险未缴纳。2018年9月24日中秋节、2019年1月1日元旦、2019年2月19日元宵节都属国家法定节假日,都未支付加班费,按劳动法中规定的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2.兴顺餐饮公司与侯加利签的劳动合同侯加利认为为无效合同,因为合同中有明显人为的改动,签完合同后公司也不给个人一份,明显存在故意日后有纠纷后好按对公司有利的一面随意改动。2019年2月份工资也就不能按不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应按侯加利实际每个月的工资发放。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兴顺餐饮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社会保险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而且侯加利的辞职理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侯加利在一审中离职表中已经确定双方工资已经结清,无争议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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