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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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0
•【字号】十政办发[2011]30号
•【施行日期】2011.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
察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土地督察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目标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关乎国计民生。

保护耕地、维持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是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国家行动。

近年来,国家围绕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根据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启动约谈问责机制等一系列举措,强化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全国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土地管理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在国土资源部土地督察工作专题报告上批示:“土地督察工作成绩显著,保证了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
略目标的落实。

但是,目前土地违规违法问题很多,土地督察和管理任务繁重,要再接再厉,不可松懈”。

省政府田承忠副省长就如何执行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抓好土地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周霁市长要求:“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务院、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切实把执法监察工作落到实处,措施落实到位”。

近年来,我市虽然相继开展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查处土地违法违规“百日行动”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全市土地违法违规,特别是滥占乱用耕地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保障了十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但从2010年度新开工项目清理统计数据和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卫星遥感工作汇总数据情况看,土地违法违规现象仍不容忽视,特别是一些地方工业项目未批先用的问题尤为突出,致使一些地区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比例较高,存在着较大的土地违法问责风险,全市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秩序面临严峻挑战。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必须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对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战略意义的认识,进一步认清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危害性,深刻认识坚决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铁的心肠、铁的手腕、铁的手段,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首要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政府自身保护耕地的主体意识,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明晰政府相关部门保护耕地的职责,要从根本上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
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机制。

完善耕地保护绩效考评等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评体系,严格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离任审计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责任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抓好落实,确保本辖区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三、进一步强化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已顺利完成了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从2010年度全市土地变更调查与卫星遥感工作数据来看,无论是违法用地图斑数量,还是违法用地面积以及占用耕地的比例都比2009年度严重。

这不仅对我市正在开展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及即将开展的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构成了严峻的挑战,而且对今后的用地报批也会产生严重影响,从而直接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发展。

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土地违法问责既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充分认识土地问责制度的严厉性和严肃性,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土地违法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一是对有先行用地计划的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要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时限内组卷上报用地手续;二是对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在2011年3月底以前,积极创造条件组卷上报用地手续,使用地合法化;三是对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一律进驻工业园区,严格依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管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十堰市城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规〔2009〕1号)要求,加强对工业项目用地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审批图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未达到投资强度和税收指标等要求,或未履行合同约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四是对违法占用土地,已平整场地,尚未建筑物的,一律停止施工,该复垦的复垦,该复绿的复绿,还耕于民;五是对占用基本农田、违反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出租或者买卖农村土地等重大违法违规用地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任主体实施问责,触犯刑法的,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不研究、不安排、不部署,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以及违法批地的,要严格按照三部委15号令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七是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凡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省国土资源厅立案查处,或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连续曝光的,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要建立公安、纪检、土地执法监察联合办案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既查事,又查人,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不仅追究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增强警醒和震慑效果;二是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从2011年3月起,对全市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专项报告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三是要建立土地执法监察网络,推进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建立县、乡(镇)、村、组四级执法监察网络,乡镇(街办)、村组(社区)要明确土地执法信息员或协管员,使土地执法监管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倒边;四是要完善政府牵头,公安、监察、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到信息共享,责任共担。

涉及到法院、检察院职责的,政府要积极组织协调,真正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着力营造国土资源大执法监察的工作格局;五是要注重土地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要健全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将卫片执法检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执法手段,配备执法监察工作必备的车辆和技术设备,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使土地执法数字化、信息化,建立与“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模式相
适应的执法队伍;要注重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动态巡回检查制度,大案要案预审、会审、备案、报告、移送制度,推动全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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