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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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融资贷款管理办法
对于项⽬融资的法律规定,我们需要适当的进⾏了解⼀下,我们有时候有好的项⽬,但是没有资⾦来源,所以往往就会胎死腹中,⽽项⽬融资就是利⽤⾃⼰⼿中的项⽬进⾏融资,保证顺利进⾏,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第⼀条为规范项⽬贷款操作,加强项⽬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项⽬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授信⼯作尽职指引》、《项⽬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项⽬贷款,是指(以下简称本⾏)向企、事业法⼈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发放的,⽤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出的本外币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三条项⽬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项⽬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具备贷款申请资格;
(⼆)借款⼈达到本⾏客户质量评级D级及以上。

如借款⼈为新设法⼈,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状况,⽆重⼤不良记录,借款⼈质量评级不应低于E级;
(三)项⽬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本⾏的信贷准⼊要求与投向政策;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要求;
(五)项⽬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续;
(六)需要申请使⽤⼟地的项⽬已依法取得⽤地批准⼿续;
(七)项⽬资本⾦⽐例符合国家和本⾏有关规定。

项⽬各项资⾦来源明确并得到落实;(⼋)借款⽤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九)能够提供本⾏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五条贷款期限。

(⼀)项⽬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第⼀笔贷款发放之⽇起⾄合同约定借款⼈应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的时间。

应在审慎评估项⽬风险和偿债能⼒的基础上,根据项⽬预期现⾦流、投资回收期、项⽬融资⾦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于仅能以项⽬产⽣的收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项⽬贷款,可根据客户和项⽬具体情况给予宽限期。

宽限期应与项⽬贷款同时申请。

建设期超过1年的项⽬,宽限期不得超过项⽬实际建设期。

在宽限期内借款⼈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

建设期不超过1年的项⽬,不给予宽限期。

给予贷款宽限期应满⾜:宽限期内所建设项⽬⽆法投产,或即使部分投产,但产⽣的收益不⾜以归还贷款本⾦。

(三)项⽬融资应实⾏分期还款。

还款计划应与项⽬预期现⾦流情况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项⽬融资到期前偿还。

对项⽬建造完成后,借款⼈直接将项⽬资产转让,并⼀次性获得转让对价的除外。

第六条贷款利率。

项⽬贷款利率依据中国⼈民银⾏利率政策和本⾏贷款定价政策确定。

第七条贷款额度。

项⽬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借款⼈的实际资⾦需求、偿债能⼒、风险保障措施、本⾏的风险承受能⼒以及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项⽬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如下⾏业、区域的规定:
(⼀)属于本⾏信贷政策⽀持类⾏业的单⼀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对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客户单⼀项⽬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
(⼆)对于贷款需求超过上述规定的项⽬,⿎励以发起银团贷款的⽅式⽀持,本⾏承贷额度不超过上述指导额度;
(三)不得向本⾏信贷政策限制和淘汰类⾏业(客户)新增项⽬贷款。

项⽬所需铺底流动资⾦贷款可⼀并报批。

项⽬贷款及铺底流动资⾦贷款纳⼊对借款⼈及借款⼈所在集团客户的统⼀授信额度管理。

第⼋条还款⽅式。

项⽬贷款采取分期偿还本⾦的⽅式,宽限期满后,还款频率不低于每年还款⼀次,具体还款安排由本⾏同借款⼈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借款⼈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本⾏同意。

项⽬贷款不得展期,不得借新还旧。

第九条担保⽅式。

项⽬贷款原则上实⾏担保贷款⽅式。

担保⽅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条本⾏项⽬贷款实⾏团队化管理,项⽬贷款经办⾏必须组建项⽬⼩组共同进⾏贷前调查、项⽬评估以及贷后的跟踪管理。

项⽬⼩组成员不少于3⼈,要求由经办机构负责⼈任组长,营销部门负责⼈必须参加,主办客户经理、辅助客户经理参与。

项⽬⼩组成员共同承担业务风险,分享业务收益。

项⽬⼩组成员组成情况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章贷款申请第
⼗⼀条客户经理可主动营销⽬标客户,也可直接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

第⼗⼆条客户经理可与客户⾯谈了解其基本情况,⾯谈内容包括:
(⼀)公司性质、注册地、经营年限、主要产品或服务;(⼆)股东、主要经营⼈;(三)融资需求、融资⽤途;(四)项⽬⼿续情况,⾃有资本⾦⽐例,⼯程进度等。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的,不接受其贷款申请:(⼀)被列⼊⿊名单,或处于逾期、⽋息状态;(⼆)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产品或项⽬;(三)产品或⽣产⼯艺属于国家禁⽌发展或明令淘汰的。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四条贷款受理
(⼀)经办⾏接到客户申请后,应尽快成⽴项⽬⼩组,综合⾯谈情况,对项⽬合法合规性、项⽬建设条件及盈利前景等进⾏初步判断,决定是否受理借款申请,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理意见。

(⼆)项⽬⼩组决定受理的,应准备后续贷前调查⼯作;不予受理的,应向客户解释。

第⼗五条贷前调查的原则和要求
(⼀)项⽬⼩组负责贷前调查,对贷前调查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项⽬⼩组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则,结合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全⾯掌握客户信息。

(三)遵循项⽬⼩组实地调查原则,主办客户经理为主调查⼈。

第⼗六条贷前调查时,客户经理应取得借款⼈的下列资料:
(⼀)基础资料1、借款申请书(格式见附1);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印章样本、个⼈征信查询授权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书等;3、如为特殊⾏业须提供特许经营许可证明;4、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或负责⼈⾝份证明、履历等;5、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新⽉度及上年同期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借款⼈为新设项⽬法⼈的,可只提供主要股东相关资料;6、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件;7、其他能够证明经营和还款能⼒的资料;8、涉及抵、质押担保的还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利证明、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涉及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参照上述借款⼈提供资料。

(⼆)项⽬贷款要求的特定材料1、项⽬可⾏性研究报告;2、国家有权部门对项⽬审批、核准或备案⽂件;3、国家有权部门对项⽬在环境保护、⼟地使⽤、资源利⽤、城市规划、安全⽣产等⽅⾯的许可(或审批)⽂件;4、项⽬资本⾦和其他建设资⾦筹措⽅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5、与项⽬建设及⽣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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