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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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制度的
一、概述
公务员是各级政府中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主体。
公务员制度在现
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国家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必要工具、手段,是政府价值目标的主要载体。
一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否体现的是它的行政公
权力合理配置程度,更代表着国家的法治化水平。
而国家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中的重
要部分,直接为公务员的奖惩、职务升降、工资增减、培训和辞退等管理活动提供了依据,也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引入了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
公务员考核就是公务员制度的关键内容,更是政府同时实现公共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一
项关键工作,但从我国的考核制度和课堂教学来看,存有不少问题,我国创建和实行公务
员制度课堂教学相对较短,与日本等国较之,无论是在制度构筑,还是在实际操作中,与
他们都存有差距,曝露出的问题也日益严重。
虽然我国在制度设计上和考核工作都下了非
常小的功夫,各部门制订了适当的实施方案,也接到了非常大的效果,但其中存有的问题,必须客观的直面,存有许多不人与自然的因素。
(一)法律规范不健全
我国的对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大多过分归纳,难以定量。
虽然对考核方式、考核对
象的测评结果的采用并作了较为精细的建议,但对考核的内容、程序以及监督还是亟须健全。
中国几千年重情轻礼的文化,各种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直接影响着公务员考核的实行。
由于缺少公务员考核有关的监督和救济机制,某些部门在考核中随意性小,不严格遵守程序,随其个人褒贬或者为了公务员部门及成员间的关系而走过场。
(二)考核机构的缺陷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主体的性质为非非常设机构,《公务员考核规定(实施)》对公务员
考核的结构规定,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展开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非政
府实行。
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年度考核时可以成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
导成员、公务员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共同组成。
这样的考核委员会
临时成立,之后便又退出。
所以在考核机构的素质和考核程序方面都很难确保考核的有效性。
(三)考核方式和考核依据的不合理
公务员考核就是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结合,工在平时,平时的工作内容和整体表现就
是考核前提和基础。
而平时对公务员的考核往往处在不考核或懈怠状态,这引致定期考核
发生无据下该。
我国现行对公务员的考核通常都创建在主管经验和印象的基础上,考核的
对象的有关信息量大。
在考核组成员中,相当大一部分成员根本对于考核对象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考核者往往单纯的依靠考核的材料或者主观的感觉作为考核的依据,缺乏客观公正的评判。
按照规定,公务员考核过程中,必须就是考核对象Benfeld、领导考核以及群众评定综合考核,而在实际的操作方式中,往往省略了某些环节,仅仅实行领导个别谈话、自我陈述或轻易直观的民主评议等直观了事。
这样的考核存有有何科学凌驾?也无法达至考核的目的和效果。
(四)考核缺乏有效监督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主要就是公务员关机部门和主管部门实行,这样的考核过程透明度高。
现代的政府服务理念特别强调政务和政绩官方,以拒绝接受社会各界的社会成员监督,这也就是现代法治理念依法行政的建议。
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在对考核过程缺乏家督,难以保证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客观和公平、公正。
社会的评价和监督体系在国家法治和行政管理中起着标杆和引导作用,某种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对象的行为。
公务员考核缺乏社会评价和监督,容易造成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重视,与考核目的和原则不相符。
我国在公务员管理制度方面创建的时间相对较短,对公务员的考核等方面都还在积极探索中探索,发生问题也就是正常现象,须要在积极探索中先进经验经验,总结教训,不断的改良,健全。
(一)创新公务员考核理念
无论是行政管理还是依法治国,都须要科学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公务员考核制度,广为的稀释和先进经验其他领域及国外的有关理论和经验。
在公务员考核中,导入企业的绩效考核有关的经验,将企业的竞争和出局机制中的有效率部分应用于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中,提升公务员考核的时效性,以提升行政效率,达至依法合理管理国家事务的建议。
营造较好的公务员制度的氛围,彻底摆脱传统的官僚主义做派,逐步形成剥夺时代先进性和现代法治理念、程序至上的合法行政理念。
践行科学对外开放的公务员考核意识,健全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法律规定。
1.增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考核主体。
公务员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机关公务员的工作绩效最有发言权,无论是在岗位认知还是具体的工作中,主管部门对于下级单位中的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及工作成绩较为熟悉,将其增加为考核主体由助于为考核提供有效的依据,让考核有理有据,客服评价主体对对象的主管随意性,保证考核有章可循。
2.减少被服务对象做为考核主体。
现代“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精神对于公务员考核有著先进经验和晓得促进作用,将公务员的服务对象列入考核的主体,不仅可以使被服务对象对考核过程展开监督;而且可以使政府的犯罪行为在阳光下运转,防止公务员考核的形式主义,对政府提升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起著促进作用。
将被服务对象拒绝接受政府服务的频率做为选为考核主体的依据,易于对考核对象作出客观而全面的评价。
3.考核主体的成员,应该定期的接受专业的考核技能培训,确保考核队伍的科学、专业。
近年来,在对公务员的考核中,特别是公务员的政绩考核中,日益呈现出通过复杂的量化方式对公务员的业绩作出衡量的趋势。
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也应该顺应这一趋势,不断加强考核主体的整体素质。
(三)创建科学、细致的公务员考核体系
1.公务员考核对象除了接受内部的考核之外,应该鼓励建立社会第三方成员的考核主体,让公务员接受第三方成员的考核,这种双重考核机制,更有利于保证考核的全面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