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1-4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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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仅供参考)
(注:是2008年春季班08年下学期所发考核册)
国际公法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D)
A.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B.侮辱他国的外交代表
C.侮辱他国的国旗D.贩卖奴隶
3.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国际法学家的学说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4.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5.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A)
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民族解放组织D.法人
6.依国际实践,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免除国家责任(B)。
A.同意B.国际组织授权C.不可抗力D.自卫行为
7.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ACD)
A.专属经济区B.渔区C.毗连区D.领海
8.公海是指不包括下列哪些部分的海域(ABD)
A.内水B.领海C.大陆架D.毗连区
二、填空
1、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定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家的主体地位、国际组织的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
4、18、19
三、简述题
1.国际法有哪些特征?P.3它的效力依据是什么?P.4-8
答:国际法的特征包括: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
2.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P.65
答案要点:国家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上述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还可以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确立起正式、稳定和全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建立外交、领事或其他具体的条约关系。
四、论述题
1.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P.60
答案要点: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五、案例分析
案情:光华寮案(见教材第426页)
分析:
(1)台湾当局是否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能否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符合国际法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
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
(3)1977年的判决符合国际法。
(4)1982年及其后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
理由请各位同学结合国际法的主体条件、地位等内容进行回答。
国际公法作业2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发生于下列场合(一国政府的非正常更迭)。
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军队
2.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请求引渡的提出B.引渡的对象移交C.引渡请求的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3.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BCD)。
A.诈欺B.错误C.贿赂D.与强行法抵触
4.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B)。
A.国际常设法院B.联合国国际法院C.欧洲联盟法院D.美洲人权法院5.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B)。
A.联合国大会B.安理会C.中国D.欧洲联盟
二、填空
1、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2、22000多海里、18000多海里
3、200、350
4、谈判、翰旋、调停、和解和国际调查
5、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三、名词解释
1.领土主权: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
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
P.86 2.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P.97
3.历史性海湾:P116
4、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的宽度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P.132
三、简述题
1.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P.147
答案要点:可以分两方面理解,一是公海上的专属管辖权,即船旗国和有关人员所属国对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以及船长和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具有管辖权。
二是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即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这些罪行包括海盗行为、贩运奴隶、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
2.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P.185
答案要点: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
重点责任制度。
①责任制度的确定②责任的范围。
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
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
四、论述题
1.试述《蒙特利尔公约》。
P.173
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16条。
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
主要内容有:
1、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2、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同《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相比,该公约将处罚范围扩大到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这表明我国在申请加入《蒙特利尔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第14条第1款持保留态度。
同年10月10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五、案例分析
案情:卓长仁劫机案(见教材第434页)
分析: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答:(1)符合。
根据《海牙公约》第9条。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
因为关于劫机犯的引渡,《海牙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应视为可引渡的罪行,但并为规定缔约国之间的引渡人犯之义务。
当时,我国与韩国均为《海牙公约》的缔约国,但两国并无外交关系和缔结引渡条约,因此韩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劫机犯引给中国。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参考课本176页
具体理由请各位同学参考教材有关民用航空安全及引渡的相关内容。
国际公法作业3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D)。
A.17世纪B.18世纪C.16世纪D.19世纪
2.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有(ABD)。
P252
A.驻国际组织的使团B.使馆C.外交团D.特别使团
3.条约禁止保留的情形有(ABD)。
A.条约本身禁止保留B.保留不符合条约的宗旨
C.有缔约国反对保留D.双边条约
4.区域性机关若采取执行行动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或机构批准(B)。
A.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安理会C.争端当事国D.第三国
5.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A)。
A.国际劳工组织B.世界气象组织C.万国邮政联盟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填空
1、双系或单系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混合原则
2、国民待遇问题、最惠国待遇问题、互惠国待遇问题
3、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的审查、决定
4、报告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
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6、三个等、特命全权公使、教廷公使、代办
三、名词解释
1.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P.200
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般外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入境、居留和出境时与有关国家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P.203
3.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
P.250 4.条约法:P290
三、简述题
1.简述引渡的条件。
P.214
答案要点:一是符合共同原则,即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认定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并且刑罚或执行的刑罚达到一定高度。
二是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政治犯罪。
2.简述条约的程序。
答:1、条文的议定2、约文的认证3、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四、案情:诺特鲍姆案(437)
分析: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号国际法?
答:1. 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
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
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
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 不符和国际法。
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际法。
国际公法作业4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在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CD)。
A.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B.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
C.领土主权被限制D.国际法主体的变化
2.区域性机关若采取执行行动,须经(B)的授权。
A.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安理会C.争端当事国D.第三国
3.国际组织的成员有以下几种(ABCD)。
A.完全成员B.联系成员C.部分成员D.观察员
4.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有(D)。
A.联合国组织B.联合国安理会C.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D.联合国会员国
5.国际法院的法官(BCD)。
A.对涉及本国的案件必须回避B.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
C.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D.均没有同一国籍
二、填空
1、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
2、189、51
3、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4、政治的方法、法律的方法
5、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三、名词解释
1.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施用之法律效果。
P.297
2.翰旋: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3.仲裁:又叫公断,是指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P.366
4.战时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P.409
三、简述题
1.简述条约无效的理由。
P.310
答案要点: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P340)
四、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P.373
答: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A)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1联合国会员国。
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2《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B)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3)法院适用的法律
(4)诉讼程序:遇有一方不履行法院判决时,他方可以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认为必要可以提出建议和采取办法执行判决。
五、案例分析题
案情: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见教材第445页)。
分析: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七项原则?
答案要点:
(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