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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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进⼀步做好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试⼯作,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受福建省教育厅委托,根据《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暂⾏办法》(教师函[2013]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条⾯试是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可报名参加⾯试。

第三条⾯试内容遵循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试考试⼤纲,主要考查应试者职业认知、⼼理素质、仪表仪态、⾔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四条⾯试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

坚持统⼀领导,分级管理,严密组织,逐步实现测试⼯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测试⼿段的现代化。

第⼆章职责分⼯
第五条福建省教育厅职责:
(⼀) 全⾯指导、监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的⾯试实施;
(⼆) 确定⾯试合格线。

第六条福建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职责:
(⼀) 制定《⾯试⼯作实施细则》及⼯作⽅案;
(⼆) 验收、审批⾯试考点;
(三) ⾯试试题(光盘)及测评信息的保管及安全保密⼯作;
(四) 组织考官培训,颁发考官证书;
(五) 组织实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试⼯作;
(六) 汇总并向省教育厅和教育部考试中⼼上报考试结果。

第七条设区市教育招⽣考试机构负责本市普通中⼩学、幼⼉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化课教师资格⾯试⼯作,主要职责包括:
(⼀) 负责报名、审核、编排考场等⼯作;
(⼆) 聘请⾯试考官,组建考官评审组;
(三) 组织⾯试实施;
(四) 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考试结果;
(五) ⾯试试题(光盘)及测评信息的保管、运送及安全保密⼯作。

各设区市教育局⼈事师资部门协助本辖区内教育招⽣考试机构做好⾯试考官调配等相关⼯作。

第三章⾯试考点
第⼋条⾯试考点由申请单位向省考试院书⾯申请,省考试院根据考点布局等因素对申请单位进⾏考察、审批,同时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备案。

第九条⾯试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成⽴考试领导⼩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考点主考。

设⽴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 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试考场(包括⾯试室、抽题室、备课室)和侯考室;
(三) 具备考试需要的局域环境;
(四) 拥有⼀批熟悉业务、责任⼼强的考试⼯作⼈员;
(五) 具备保障试题(光盘)及有关考试信息安全、保密的条件。

第⼗条⾯试考场基本要求:
(⼀) ⾯试室、备课室⼀般应为教室,具备模拟教学的条件,配备必备教具、学具等器材。

光线充⾜,卫⽣整洁;
(⼆) 每个⾯试室⾄少配备1⾄3台计算机,具备联环境(附件1);
(三) ⾯试室具备录⾳、录像条件;
(四) 抽题室配备抽题⽤计算机、打印机。

第四章⾯试考官
第⼗⼀条⾯试考官由⾼校专家、中⼩学和幼⼉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

⾯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判断能⼒和语⾔表达能⼒;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作5年以上,⼀般应具有副⾼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条⾯试考官的遴选、培训与管理:
(⼀) 申请⼈通过⾃荐、单位推荐,经设区市教育⾏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可成为⾯试考官候选⼈;
(⼆) 考官候选⼈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题培训;
(三) ⾯试考官须持证上岗,接受省教育厅管理。

第⼗三条省教育考试院建⽴⾯试考官数据库,准确把握考官动态,及时更新信息。

第五章⾯试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教育考试院成⽴⾯试⼯作领导⼩组,制定⾯试⼯作计划,在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和省教育考试院站上发布⾯试公告,确定上报名事宜。

设区市教育招⽣考试机构负责上报名、资格审核事宜、编排考场等。

第⼗五条⾯试⼯作可以设区市为考区,考区内设考点,考点内设考场。

⾯试考点、考场的设置应符合相应条件。

第⼗六条⾯试考点按要求配备⾯试⼯作⼈员。

(⼀) 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按需设置,协助考点主考⼯作;
(⼆) 每个候考室、抽题室配备⾜够监考教师;
(三) 每个备课室必须配备2名监考教师。

其中1⼈负责考⽣签到、计算备课时间,另⼀⼈负责安排座位、监督纪律。

发现备课室违纪情况需两⼈共同确认;
(四) 考场所在的楼层或⼀定数量的考场外设流动监考员。

第⼗七条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关⼈员不得⼊内。

第⼗⼋条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和考试⼯作⼈员必须遵守《⾯试⼯作⼈员守则》(附件2)。

第⼗九条⾯试考⽣凭本⼈准考证和⾝份证参加考试。

考⽣在考试期间必须遵守《⾯试考⽣守则》(附件3)。

第六章⾯试实施
第⼆⼗条⾯试采取结构化⾯试、情境模拟等⽅式,通过备课(或活动设计)、试讲(或演⽰)、答辩(或陈述)等环节进⾏。

第⼆⼗⼀条⾯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依据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试考试⼤纲命制。

⾯试统⼀使⽤教育部考试中⼼研制的⾯试测评系统。

第⼆⼗⼆条⾯试考前3天,省考试院将试题光盘及⾯试测评系统下发⾄设区市教育招⽣考试机构。

设区市考试承办机构收到试题光盘后,做好保管、分发及安全保密⼯作。

第⼆⼗三条⾯试以组为单位开展⼯作,每个考评组由3名考官构成,设主考官1名,主持本组⾯试⼯作,统合评分,在评分表上签字。

第⼆⼗四条⾯试程序:考⽣持准考证及个⼈⾝份证,按规定时间到达测试地点,进⼊候考室候考,按规定程序参加⾯试。

第⼀步:抽题。

按考点安排,登录⾯试测评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幼⼉园类别考⽣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考⽣确认后,计算机打印试题清单。

第⼆步:备课。

考⽣持试题清单、备课纸,进⼊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案)。

准备时间20分钟。

第三步:回答规定问题。

考⽣由⼯作⼈员引导进⼊指定⾯试室。

考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2道规定问题,要求考⽣回答。

时间5分钟左右。

第四步:试讲/演⽰。

考⽣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案)进⾏试讲(或演⽰)。

时间10分钟。

第五步:答辩。

考官围绕考⽣试讲(或演⽰)内容进⾏提问,考⽣答辩。

时间5分钟左右。

第六步:评分。

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试表现进⾏综合评分,通过⾯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组评分情况应抄录于《⾯试评分表》(附件4),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备查。

第⼆⼗五条⾯试期间考点及时回收、校验、汇总、上报⾯试测评数据,及时回收考⽣《⾯试评分表》、试题清单、教案(或活动演⽰⽅案)。

第⼆⼗六条⾯试合格线确定:⾯试总分为100分。

考⽣成绩由各分项得分加权累加⽽得(各分项权重由⾯试考试⼤纲规定)。

⾯试合格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七条设区市教育招⽣考试机构按规定格式、时间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报考、成绩信息。

第七章数据安全管理
第⼆⼗⼋条设区市教育⾏政部门收到⾯试试题(光盘)后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

严禁⾮⾯试期间抽取题⽬。

第⼆⼗九条考点将考⽣《⾯试评分表》留存半年备查。

第三⼗条设区市教育⾏政部门备份留存本市考⽣⾯试数据。

第三⼗⼀条⾯试⼯作结束后,考点卸载、清除软件系统,集中销毁⾯试试题清单、教案(或活动演⽰⽅案)。

省考试院及时回收、销毁试题光盘。

第⼋章附则
第三⼗⼆条本规程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
1.⾯试测评系统软硬件环境
2.⾯试⼯作⼈员守则
3.⾯试考⽣守则
4.幼⼉园教师资格考试⾯试评分表
5.⼩学教师资格考试⾯试评分表
6.中学教师资格考试⾯试评分表
7.⾯试考点记录单
 条形码制作要求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纸笔考试科⽬中考⽣使⽤答题卡作答,粘贴在答题卡上的条形码是识别考⽣⾝份重要标识。

有关制作条形码要求如下:
1.条形码采⽤128码;
2.条形码尺⼨60mm * 20mm;
3.条形码上印制的基本信息包括:准考证号、姓名、考场、座号;
4.条形码上打印字体:微软雅⿊,⼤⼩:10号;
5.标准考场条形码应由该考场考⽣⼈数30 + 1个标签组成。

其中:考场信息标签1个(科⽬、考场);考⽣信息标签30个(科⽬代码、考场、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
6.⾮标准考场条形码应由该考场考⽣⼈数 N + 1个标签组成。

其中: 考场信息标签1个(科⽬、考场);考⽣信息标签 N 个(科⽬代码、考场、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主考负责本考点的全⾯⼯作,副主考协助主考⼯作。

⼆、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作⼈员。

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作。

四、负责本考点题库光盘、加密锁等考试材料的管理。

如因题库光盘、加密锁等考试材料损坏原因须启封备⽤试卷,应报告考区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并须由主考、副主考2⼈签名负责。

五、负责终⽌本考点违规考⽣继续参加考试,或终⽌本考点违规考试⼯作⼈员继续从事考务⼯作,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

六、负责本考点题库光盘、加密锁等考试材料回收和运送⼯作。

七、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作。

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问题要⽴即报告考区主管部门领导。

⼋、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作。

考试结束后,向考区主管部门书⾯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监考员职责
⼀、监考员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

⼆、监考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三、监考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对考⽣进⾏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五、检查考⽣《准考证》、⾝份证,督促考⽣登⼊考试系统等,并对考⽣信息进⾏核对。

六、监督考⽣按规定作答,制⽌违纪舞弊⾏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作。

七、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即报告主考。

⼋、制⽌⾮本考场考⽣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进⼊考场。

未经当地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发现异常情况应⽴即向考点负责⼈报告。

九、监考员对考⽣既要严格执⾏纪律,⼜要耐⼼热情,不要因执⾏纪律⽽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考⽣答题,不得擅⾃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考试期间,不得将⼿机等通讯⼯具带⼊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考试题⽬传出考场。

⼗⼆、负责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并做好考场记录。

纸笔考试实施程序
1. 开考前30分钟,监考员甲、⼄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相同,核对⽆误后进⼊考场。

2. 开考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有秩序地进⼊考场,核对每⼀位考⽣的《准考证》和⾝份证,指导考⽣对号⼊座。

3. 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考⽣宣读《考⽣须知》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4. 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误后,分发答题卡和试卷,并指导考⽣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科⽬代码及座位号等。

若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科⽬不符及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即请⽰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顺利实施。

5. 开考时间由考点统⼀发出信号,监考员宣布考试开始。

6. 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持《准考证》存根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在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考⽣本⼈与《准考证》上的照⽚及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是否相符。

若有问题,⽴即查明,予以处理。

7.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不得进⼊考点。

监考员在开考30分钟后应填涂缺考记录单(登记卡),对缺考试卷和空⽩试卷分别在总分处加盖“缺考”和“空⽩”印章,缺考考⽣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号、条形码由监考员填涂、粘贴。

8. 考⽣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

9. 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

10. 监考员应监督考⽣按规定答卷,制⽌考⽣违反考试纪律的⾏为,并将考⽣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考场记录单中。

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及时处理。

11.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12.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即停⽌答题,等待收取。

13. 考场情况记录单(样式见附7)随试卷袋发放,考试结束后回收⾄考点统⼀保管。

14. 监考员应核对缺考考⽣信息在考场记录单上进⾏记录,缺考考⽣答题卡应同样由监考员粘贴该考⽣的条形码,并和正常考⽣答题卡⼀同回收。

15. 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答题卡交考点主考验收合格后进⾏密封,不能漏装、错装。

16.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笔试考场规则
1. 考⽣开考前20分钟,持准考证、⾝份证进⼊考场,缺⼀不得参加考试。

2. 考⽣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具,如签字笔、2B铅笔、尺⼦、橡⽪进⼊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电话、⼿提电脑等物品。

3. 考⽣⼊场后,应对号⼊座,并将本⼈的准考证、⾝份证放在课桌的右上⾓。

4. 考⽣拿到答题卡、试卷后,先在指定位置处填写个⼈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并核查试卷与⾃⼰报考的类别、科⽬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即举⼿向监考员说明情况。

5. 考⽣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考点;考试结束前30分钟,⽅可交卷离开考场。

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6. 如遇特殊原因,需经监考⽼师同意后⽅可提前离开考场。

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7. 考⽣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应举⼿与监考员联系。

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律不予解答。

8. 考⽣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签字笔书写,信息点的填涂⽤2B铅笔;
9. 试题作答时,选择题⽤2B铅笔填涂信息点,填空题、论述题⽤钢笔或⿊⾊字迹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
10. 考⽣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11. 考⽣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后,考⽣要⽴即停⽌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员允许后⽅可离开考场。

12. 考⽣应⾃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员正常⼯作。

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的问题按规定进⾏处理,并记⼊考试诚信档案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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