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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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控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

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六条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按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是综合考虑设计、施工及发包的合理性等因素时可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一)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车站单位工程划分为主体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附属土建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

(二)每个区间段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三)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外电安装及供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为分部(子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四)车辆段、停车场及综合基地划分为基地综合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单位工程。基地综合工程原则上划分为路基工程、道路、桥梁、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环境等若干子单位工程。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原则上划分为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等子单位工程。规模较小的独立房屋建筑可作为子单位工程考虑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

(五)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按专业情况划分为以下单位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PIDS(乘客信息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全门系统安装工程、防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电(扶)梯安装工程、接触网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

第七条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将单位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一)明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围护结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二)暗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竖井及连通道、防水、主体结构、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三)盾构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管片制作、盾构隧道、防水、附属结构(含始发及到达端头加固)等分部工程;

(四)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工程划分为给排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建筑节能、设备房装饰与装修等分部工程。

第八条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将分部工程划分成分项工程,并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

第三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

第九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和申领施工许可证,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先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已施工部分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方案经监督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检测完毕后检测报告送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第十条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员应在接到监督任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受监工程特点、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编制城市轨道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召开安全质量监督告知会,将监督工作方案告知建设各方,明确安全质量监督的

程序、内容、要点和工作方式等。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安全质量监督交底会。

第十一条桩基工程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质量检测专项方案,各方通过之后报轨道监督站。

工程检测机构应按检测方案实施检测。

第十二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要论证审查。同时将工程项目涉及的重大危险源信息上传至南宁市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工程中出现以下安全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应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督员:

(一)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存在着严重不相符的;

(二)地基基础检测过程中发现桩身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或持力层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原材料进场见证检验或混凝土强度发现不合格的;

(四)结构实体抽检中发现构件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五)其它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质量实行节点验收制度。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制定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工程验收制度、计划、标准,确保验收工作协调统一。

对以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工程进行节点验收或条件验收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通知监督员到场监督:

(一)第一批桩终孔或地下连续墙成槽节点验收;

(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

(三)地基基础节点验收;

(四)主体结构节点验收;

(五)盾构始发及到达条件验收;

(六)盾构首推100环及到达前100环节点验收;

(七)盾构隧道旁通道开挖条件验收;

(八)盾构穿越江河、高架、已建居民小区、重要建(构)筑物及已建成地铁隧道的条件验收

(九)联络通道结构开挖条件验收;

(十)其他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

第十五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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