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安全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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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安全监管细则
1. 总则
为了加强我国各类组织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国家安全、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2. 安全监管对象和内容
2.1 安全监管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
2.2 安全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安全、网络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3. 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
3.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3.2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
3.3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4. 安全监管措施
4.1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2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监管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3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4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应当依法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5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5.1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2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6. 附则
6.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细则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实施过程中请以法律法规为准。
如有需要,请与专业律师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