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10
•【字号】甘政发[2007]22号
•【施行日期】2007.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7〕22号2007年4月1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稳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方便群众办事,建设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是省委、省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窗口和平台,是探索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改进机关作风的有效形式,是面向社会公众、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非公经济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开放式办公场所。
政务大厅应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诚信和充分授权、集中审
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政务大厅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实行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办结时间、办事项目“七公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务大厅“一站式办理”的审批运行方式,改革内部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隶属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务大厅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
(二)对政务大厅部门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以及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入驻部门;
(三)负责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制定政务大厅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统计、整理、汇总窗口行政许可(审批)业务运转情况;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组织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七)负责受理、汇总、催办和上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政务大厅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省监察厅在政务大厅设立甘肃省行政投诉中心,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大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和政务大厅行政效能工作。
其人员由省监察厅选派和管理。
第三章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项目管理
第六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含直属机构)应按照公开、透明、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首先将与群众关联度大、办事频次高和实施行政性收费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政务大厅集中、统一受理。
第七条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行政服务事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
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在政务大厅网站或其所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并允许下载。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
第八条各入驻部门对纳入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
若需调整、变更,应及时告知省政府办公厅。
第九条窗口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须知中告知。
第十条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手续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相关窗口应当受理,办理期限从受理的当日开始计算。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告知申请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窗口对受理或不予许可(审批)事项的申请,应出具盖有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告之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窗口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受(办)理。
对不需要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集体讨论、听证、专家论证的,在窗口授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办理制度。
对不能在窗口现场办理的,经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由所在部门内部按法定程序运转、办理,在承诺期内办理办结后由部门转窗口,再由窗口直接答复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
对需上报、转报审批的,窗口受理后,由所在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及时上报、转报,并联系办理或者代为办理,待办理完毕后,由部门转窗口,再由窗口向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答复。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要本行政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该行政部门可以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同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按下列程序:
(一)由省政府办公厅确定其中一个窗口为主办窗口,其他窗口为协办窗口;
(二)主办窗口负责受理申请,并抄告相关协办窗口;
(三)协办窗口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办窗口汇总各协办窗口审核意见后,在法定期限或者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五)主办窗口送达决定或者有关证件;
(六)省政府办公厅或者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的窗口,也可以通过召开相关窗口参加的会议,集中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组织联合办理。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通知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并在政务大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各入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管理和废止由各部门自行决定,并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推行电子政务管理,逐步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
第五章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入驻部门承办应在政务大厅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
(二)宣传、介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行政许可(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受(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有关程序、条件、要求、办结时限等;
(三)负责接受并答复办事群众和组织的咨询,为办事群众解疑释惑,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入驻部门选派到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并在本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组织纪律性、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三)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熟悉本部门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掌握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和网络应用知识;
(四)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
在窗口工作时间满1年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继续留任。
第二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省政府办公厅和入驻部门双重管理,业务上由所在单位领导,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政务大厅和入驻部门在公众中的形象,遵守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制度和政务大厅的管理规定,文明上岗,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擅离职守。
第二十四条入驻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更换、奖惩或临时顶替的,事前应征求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窗口工作人员不得一次性整体更换。
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或轮换时,应将临时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政务服务中心党支部管理,参加省政府办公厅机关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五条入驻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定期到政务大厅检查指导窗口工作,了解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入驻部门应将政务服务中心反馈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窗口工作人员晋升、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公务员(含参照人员)及事业性质人员)的年终考核评优指标由省人事厅单独下达,不占入驻部门的指标。
第六章首席代表
第二十八条各入驻部门应在派驻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中确定1名同志为本部门窗口的首席代表,并为首席代表出具授权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首席代表人选必须熟悉法律、政策和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业
务,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
首席代表原则上应由处级(含副处级或相当于副高级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首席代表除履行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政务大厅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职权,指导本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本窗口行政许可(审批)事务和本部门的领导直接负责;
(二)负责办理本窗口即办件,协调办理本窗口承诺件、上报件、补办件、联办件和退回件;
(三)参加联审会议,代表本窗口会签联合审批事项的意见;
(四)负责本窗口与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政务服务中心承担本窗口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管理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七章行政收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务大厅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凡入驻政务大厅的窗口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软件和统一印制的《甘肃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三十二条入驻政务大厅的部门开具《甘肃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或变相搭车收费。
第三十三条入驻政务大厅的部门收取的非税收入,应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缴入各部门的财政汇缴专户。
第八章政务大厅运行费用的保障
第三十四条政务大厅的运行费、设备更新费和窗口工作人员办公用具(品)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严格审批,实行部门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政务大厅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十五条给予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一定的交通费和午餐费补助,其费用由入驻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酌情考虑。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对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行政投诉中心应及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部门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
对违反规定自行受理或“两头受理”、“多头受理”的,要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转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省政府办公厅对入驻政务大厅的部门组织年度绩效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
第三十九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已设立运行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服务大厅,经批准可作为政务大厅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各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