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综合性调查,并依法查清火灾事故的成因、性质、损失和责任,以及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尊重事实的原则,加强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的衔接,是强化火灾防控工作、改进安全管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保护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安全,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和领导属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消防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火灾事故调查的主导和牵头责任。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的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员,加强组织协调,统筹调度各项调查工作。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的具体任务、目标和分工,协调解决调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及时、准确、全面完成。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应当做好与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专家的沟通,积极协调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升火灾事故调查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立案、调查、鉴定、结论四个环节。
第十二条立案环节是指消防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报警之后,依法立案,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的程序。
第十三条调查环节是指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取证,调查火灾事故的成因、性质、规模等内容的程序。
第十四条鉴定环节是指对火灾事故的现场勘验取证资料进行技术鉴定,分析火灾事故的成因、损失和责任的程序。
第十五条结论环节是指根据调查、鉴定的情况制定火灾事故定性结论和责任追究的结论的程序。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方法既包括技术性方法又包括法律性方法,要求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和实用性原则。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方法主要包括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实验证据分析、技术鉴定、理论分析和案例比对等。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追究、经济损失、善后处理等要素的调查。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的调查要求首先是要力求真实、准确和客观,不偏不倚,公正公平。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的调查要求其次是要实事求是,依法运作,严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不私自欺瞒,不虚假和造假。
第二十一条火灾事故的调查要求还包括及时性和全面性,要求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要迅速展开,及时深入现场,并尽快制定调查方案。
第二十二条火灾事故的调查要求最后是要求专业性和科学性,要求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调查中,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依靠科学方法,合理分析。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和运用
第二十三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原因、性质、规模、损失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通过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形式进行,向上级消防部门呈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对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做出定性结论,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十六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运用,纳入日常监管、督促整改、预防措施等相关工作中,以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章火灾事故调查的保密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提供调查资料。
第二十八条火灾事故的调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私自外泄调查情况,不得参与调查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火灾事故的调查人员应当维护火灾事故调查现场的秩序,保障现场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七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应当接受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接受检查和指导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调查工作有序开展,成果切实施行。
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违法泄露调查情况或者故意歪曲、掩饰火灾事故的真相,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火灾事故调查的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火灾事故是指因失火、自燃、爆炸、雷击或者其他原因引发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同时,之前颁布的涉及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和规章将不再执行,本规定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消防总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