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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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02.12
•【字号】京劳社养发[2007]26号
•【施行日期】2007.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
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解决我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月60元提高到每月160元。
(二)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月的50元提高到每月140元。
(三)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月的35元提高到每月120元。
二、其他有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
困难补助问题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3]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