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回避的法定理由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六)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在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2.我国刑诉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获得出庭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有: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指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当其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时,要承担其诉讼主张不被裁判者采纳的风险。

(1)证明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是行为责任,它是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结果责任,它是证明主体因不提供证据或提出的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时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责任。

(3)证明责任的承担
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简述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公法上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

有三大派生的子原则:
(1)适当性原则。

国家采取的必须是有助于达成目的的措施
(2)必要性原则。

如果有多种措施均能达成目的的,国家应当采取对公民侵害最小者。

(3)狭义比例原则。

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间存在的损害比例必须相当。

5.当事人的含义及范围
当事人的含义:指刑事诉讼中处于事实上的原告人或者被告人地位,承担控诉或者辩护职能,并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的范围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6.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7.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9.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10.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
直接证据:指能够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

间接证据:不能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通过推理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运用起来较简单、便捷。

但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主观性较强、危险性较大。

单个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只能证明主要事实的某个片段或者情节。

1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12.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适用范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类。

(2)启动程序:依职权启动;申请启动。

(3)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犯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证明责任:在申请启动模式下,启动程序的证明责任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表人等承担。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应有公诉人承担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13.我国不起诉的种类及其含义
(1)法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酌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4.提起自诉的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5.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16.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17.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含义
全面审查原则: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应当对原判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18.二审程序的提起条件
19.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适用要求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20.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3)只适用于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4)要符合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条件
(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悔罪表现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
决定程序:检察院应全面衡量案件及各方意见,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考察期:"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后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1.死刑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1)不核准。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2)核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2.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适用条件: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须确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情况
23.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行为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3)危害性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