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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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提升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推广,推动科研成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获得的各类教科研成果,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确认和登记,并以此作为核发科研成果奖励和晋级、升职、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科研成果的登记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科研成果登记是科研档案的形成、科研业绩考核符合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是科研成果认定的最高权威机构。

第五条科教处负责管理全院的科研成果,并对科研成果及时组织登记、总结、评审、鉴定,协助确定成果密级、申请专利、推广应用和申报奖励。

第六条成果登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成果所有者应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若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登记,将及时予以撤销,并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未办理登记的科研成果,在职级职称晋升、年度
考核和申报评奖时,科教处不予出示证明,学院不予认可,其责任由科研成果当事人自负。

第二章成果认定范围与认定原则
第八条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以“XX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完成的、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作为科研成果登记:(一)在公开发行的国内外学术期刊、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由省部级一级以上学会组织评选的获奖论文;
(二)正式公开出版(有书号)的各种著作(包括学术专著、译著、工具书,及省级教育行政单位认定的规划教材);
(三)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或联合主持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
(四)正式签订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工程项目合同且有财务处到账经费证明的;
(五)专利权归XX职业技术学院所有的发明专利和新型实用专利;
(六)获得院级及以上的各级各类教科研成果奖、创作奖、竞技奖。

第九条认定原则
(一)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
引)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以检索结果证明为准。

(二)学术论文限于独立成篇的文章,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不少于2500字,自然科学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字。

(三)各级各类课题主管单位的课题结题证书。

(四)与签订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生产项目合同同一单位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五)院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励证书、专利证书。

(六)下面所列不予认定:
1.增刊、年刊、专刊、不规范期刊、非学术期刊以及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中不能查到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均不给予认定;
2.刊物名全称及刊号与新闻出版总署网上公布的不一致的刊物上刊登的文章;
3.已刊登的文章与对应刊物在知网(CNKI)、维普网、万方等同期公布的信息不一致的;
4.作者的科研成果与其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或管理工作岗位不相关或不相近的;
5.按学院发布学术论文预警刊物通告所列不予认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6.经费没有按合同规定到账且又没有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生产项目等横向社会服务项目;
7.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参加社会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取得的各种奖励证书。

第十条若认定工作出现异议,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教职工调入我院工作以前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可作个人成果登记,作为职称晋升等的依据但不给予奖励。

第三章成果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科教处负责全院的科研成果的登记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个人提交的科研成果进行初审,汇总后报科教处审核。

第十三条由院内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等科研成果只作一次登记,由主编或主要完成人负责登记,排名顺序以印刷的排名顺序为准,并注明各人的承担部分与合作者的角色。

第十四条我院人员与院外人员合作的著作、论文或科研课题(项目),立项时已在科研处登记备案,且有我院名称者可在我院登记,但要注明我院人员所承担部分及字数、合作者的角色及其承担的份量。

第十五条成果登记需由本人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科研成果业绩登记表》,并递交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的要求如下:
(一)期刊论文复印件应复印期刊封面、封底、版权页、
目录、论文全文;
(二)著作类成果复印件需复印著作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参与写作人员名单、撰写章节说明等;
(三)获奖、专利、标准、著作权、研究报告被采纳的证明等复印封面、版权页、参与人员名单等;
(四)作品及竞赛成果以证书为主。

第十六条登记时间
每年的12月31日为本年度科研成果计算的截止时间,由于非主观原因未能在当年登记的成果,可顺延至下一年3月。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登记:
(一)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成果登记范围的;
(二)成果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四)未署名我院名称者。

第四章成果归档
第十八条科教处负责做好各级各类科研成果的登记和归档。

分类对论文、著作、科研课题(项目)的立项、结题报告、成果获奖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归档(登记完后原件归还)。

第十九条科教处负责做好教职工《XX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科研业绩登记表》的归档管理,负责建立教职工科研业绩
档案。

第二十条科研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应与登记的内容相符,如有不符之处,以原件为依据。

第五章成果的评审、奖励、推广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按照《XX 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各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科教处协助项目资助单位、委托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评审、鉴定。

第二十三条科教处负责已登记归档的科研成果参加各级部门的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第二十四条科教处负责完成定期编制我院科研成果目录汇编及时交流和推广我院科研成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条例未明确认定的科研成果,由科教处审核后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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