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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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强制购物”事件尤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旅游公司在旅游过程中强制游客购物的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消费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旅行社组织了一趟海南旅游团,游客小王等人参加了此次旅游。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指定的购物点购物,否则将影响行程安排。

小王等人因不愿购物,被导游责骂,行程安排也受到了影响。

事后,小王等人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认为,购物是旅游行程的一部分,游客应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三、法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误导旅游者。

同时,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或者接受其他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强制游客在指定购物点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导游是否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 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游客小王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游客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2)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游客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行社和导游的违法行为,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游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和导游赔偿损失。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及答案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及答案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及答案旅游是一种愉快的体验,但在享受旅游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旅游法规。

在旅游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旅游合同、旅游安全、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了解一些常见的旅游法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旅游合同的案例。

小明在旅行社预订了一次旅游团,但是在出发前,旅行社突然通知他取消了旅游团。

小明对此感到非常不满,他想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旅游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取消旅游合同应当提前通知旅游者,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如果旅行社未提前通知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此,小明可以向旅行社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旅游安全的案例。

小红在一次旅行中遇到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

她想要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旅游安全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权益。

如果旅行社未为旅游者购买相应的保险,造成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小红可以向旅行社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

小李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了旅游产品质量问题,他购买的旅游产品与旅行社宣传的不符,导致他的旅游体验受到了影响。

他想要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者欺骗消费者。

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旅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旅行社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并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因此,小李可以向旅行社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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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沈一平 2, 旅游交通事故的赔偿——陈姣 3,导游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导致的投诉——张怡 4,酒店能否限制客人出入——黄芸芸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 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 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 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 法按计划起飞。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 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 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 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 愿意退还全额团费 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 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 时后前往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 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 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 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 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 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 由于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责的法律依据,因而,对不可 抗力的认定至关重要。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某些事件, 直接导致旅游合同的履行遭遇障碍,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权益遭受损害, 给对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方总是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 些情形,不论是对旅行社,还是对旅游者,虽然貌似不可抗力,但实际 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成为确定不可抗力的关键要素之一。 • 不能预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否为不可预见,主要依赖于当时的 科技水平和人们的一般预见能力,对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许多所谓的 不可抗力,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只要旅游者或者旅行社采取了 措施,就可以预见且可以克服。一般来说,旅游者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 同,间隔时间有长有短。假如时间间隔很短,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是否会 发生不可抗力都较为敏感;假如时间间隔较长,旅行社和旅游者也都有 义务对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附随注意义务,以当今的科技水平和手段, 对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有足够的预警机制和能力。就旅行社而言,组 团社有足够的机会获取旅游目的地所有气象资料,更何况还有地接社可 以为组团社提供气象资料;组团社在组团之前,本来就应该对旅游目的 地包括气象在内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作为旅行社,应当对某些 特殊的气象现象有大致的了解,前往东南沿海地区旅游,特别是夏季, 就应当特别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旅行社只要稍加注意,收集气象资料, 就能够预见一些对旅游团产生阻碍或者损害的自然现象,并有足够的空 间和时间加以避免。就旅游者而言,旅游者有义务对天气变化等因素加 以注意;也不能以单位有紧急任务,无法参加已经确认的旅游行程,或 者以家人生病或者自己生病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全额返还旅游 团款。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感想(3篇)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感想(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法律法规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结合一起旅游法律法规案例,谈谈自己的感想。

一、案例简介2019年,某旅游公司在组织游客参加某地旅游活动时,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导致游客无法按计划游览景点。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旅游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旅游公司认为,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并未违反旅游合同,拒绝退还费用。

游客遂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旅游公司导游擅自更改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旅游公司退还游客部分费用,并给予警告。

二、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旅游公司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导致游客无法按计划游览景点。

这种行为违反了旅游合同的规定,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合同是旅游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明确了旅游公司、导游和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导游的职责导游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应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不仅违反了旅游合同,还损害了游客的利益。

导游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3. 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旅游主管部门作为旅游市场的监管者,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及时介入,对旅游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有力地保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感想1. 旅游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旅游法律法规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提醒我们,旅游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游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游客、旅游公司、导游等各方应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

2.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的行为,反映出旅游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景点的法律案例(3篇)

景点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景点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某知名景区因侵权被判赔偿,成为我国旅游市场法律案例的典型代表。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景区被告:某旅游公司案情:某知名景区在未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名称、标识等,进行商业宣传。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景点商标权保护本案中,原告的商标、名称、标识等均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2. 景点名称权保护景点名称是景点的重要标识,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名称权人对其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3. 景点标识权保护景点标识是景点形象的象征,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4. 景点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名称、标识等,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名称权、标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例启示1. 景点应加强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景点作为旅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商标、名称、标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景点应加强合作,实现共赢景点在经营过程中,可与相关企业、机构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同时,应注重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因合作产生侵权纠纷。

3. 景点应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维权意识景点可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旅游法规案例全集

旅游法规案例全集

旅游法规案例全集
案例一:旅游景点安全管理案例
旅游景区的管理方在旅游高峰期将游客的安全管理置于次要位置,导
致了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

该景区有一个高处观景台,景区管理方未在台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也没有铺设防滑地板,更没有设置安全护栏。

一名游客在观景台上走动时不慎滑倒,失去了平衡,最终从观景台坠落。

造成游客重伤。

受伤游客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该景区管理方。

案例二:旅行社欺诈消费者案例
旅行社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故意隐瞒旅游线路上存在的安全风险,
并通过虚假宣传将不安全的线路宣传为绝对安全的旅游景点。

一名消费者
在购买了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线路后,因为安全隐患导致意外事故受伤。

案例三:景区乱收费案例
旅游景区存在乱收费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该景区在门票、观光
车费用等方面乱收费,使得游客不能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增加了游客
的经济负担。

旅游法规案例的发生反映了旅游行业中的一些乱象和问题,同时也显
示了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旅游行业秩序的重要性。

相关法规的
制定和执行能够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给旅游者提供更加安全、公正、便利的旅游环境。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题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

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北京参观游览四天,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游览故官;第二天参观游览颐和园;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

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四天的内容。

当时游客曾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景点不会少你们的”。

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大雪。

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2.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答:合理。

(2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2分)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

(2分)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答:2处不合法。

(2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

(2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出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

(3分)2.案例分析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

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

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案(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1分)(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分)。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目录
CONTENT
一 案例概况 二 案例解析 三 法律依据
一、案例概况
王某一家三口准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春节旅行 团”旅游活动。2020年1月15日,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1 月25日-29日旅行社为王某家3人提供往返机票及当地住宿、 旅游活动,合同签订当日付清全部履行费用。后某旅行社 向三亚某酒店及某旅行社交付了本旅行团全部房费及包机 费用。
二、案例解析
旅行社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旅游合同 因无法正常履行而解除,各方均不负违约 责任,双方都无过错,均受影响和伤害。 双方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是当下疫情防控 的需要,也是对国家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 且无法退还的必要费用,当事双方应该秉 持理解和包容的心态,根据公平的原则协 商解决或依法处理。
感谢聆听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 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月23日,王某以新冠肺炎疫情发展不可控为由,多次 以微信方式向旅行社员工表达退团退费的要求,某旅行社 当即表示双方可以协商延期或变更旅游项目,不同意退费。 1月25日王某一家三口未能成行,目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某旅行社答应疫情过后双方协商解决或诉讼处理。
二、案例解析
本次武汉爆发乃至波及影响全国的新 冠疫情,确实始料不及,对普通民众的 日常工作、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2020 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 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 通知》明确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 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 “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1.中国旅游法中国旅游法是1993年颁布的法律,旨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旅游者的基本权利和旅游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并明确了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以下是中国旅游法案例分析:案例:游客因旅行社推荐的酒店住宿环境差,要求退款和赔偿。

分析:根据中国旅游法第十七条,旅游者有享受安全、舒适、卫生的旅游服务环境的权利。

如果旅行社未能提供合适的酒店住宿,旅游者有权要求退款和赔偿。

旅行社应该为游客提供合理的补偿,例如退还旅游费用或提供替代的住宿安排。

2.美国旅游法美国旅游法是一系列针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规范旅游业的运作。

以下是美国旅游法案例分析:案例:旅游者在住宿酒店被偷窃,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美国旅游法和相关州法律,酒店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

如果旅游者在酒店内被盗,酒店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旅游者可以要求酒店赔偿损失,包括丢失的物品的价值和相关费用。

然而,旅游者也需要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比如锁好房间门、保管贵重物品等。

3.欧盟旅游法欧盟旅游法是对欧盟成员国旅游市场的统一规范,旨在促进旅游业发展和保护旅游者的权益。

以下是欧盟旅游法案例分析:案例:旅游者在预定机票后,航空公司取消了航班,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分析:根据欧盟旅游法,航空公司有义务向旅游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并在航班取消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可能包括重新安排航班、提供替代交通工具,或者退还旅游费用。

如果航空公司未能履行这些义务,旅游者可以要求退款和赔偿。

综上所述,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通常涉及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和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旅游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退款、赔偿或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旅游经营者也需要遵守相关法规,提供安全、舒适、合理的旅游服务。

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暑假期间,张先生与家人一同参加了一次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及其家人遭遇了强制消费的现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张先生在事后向旅行社提出投诉,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张先生参加的旅游团为云南五日游,报名时旅行社承诺将游览云南的著名景点,包括大理、丽江、玉龙雪山等。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以“增加景点”、“提升服务质量”为由,强制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如骑马、坐热气球等,并收取高额费用。

张先生及其家人对此表示不满,但导游以不参加就无法游览其他景点相威胁。

最终,张先生及其家人无奈之下参加了自费项目,花费了数千元。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不正当手段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构旅游服务的内容、价格、行程等。

”第六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消费的行为。

”3. 旅行社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旅行社在宣传中未明确告知游客将强制消费,导致游客产生误解。

(2)强制消费:导游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游客参加自费项目,侵害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

(3)服务不到位: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4. 张先生维权过程(1)与旅行社协商:张先生在旅游结束后,向旅行社提出退款要求,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

(2)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供了相关证据。

(3)旅游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张先生的投诉情况。

(4)旅行社整改:在旅游管理部门的介入下,旅行社对导游进行了处罚,并退还了张先生的部分费用。

三、案件总结本案中,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规案例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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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格式条款
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构 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所以要求王 先生交纳112元,假如不交旳话则不安排他中 缅边境一日游旳活动。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 意,但为了能完毕全部旅游项目,还是支付了 这笔费用。游览结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投诉,祈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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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协议法
分析:(1)《协议法》第五十二条要求: “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情形旳协议无效。”本案例中, 陈某致电邓某让其负责处理汽车,是一 种明示旳授权行为,邓某取得了代理权, 应维护陈某旳正当利益。然而,邓某与 其弟串通一气,坑了陈某,显系恶意串 通。所以,邓某与其弟弟旳买卖协议是 无效旳。
身旳过失,所以旅行社应负一定旳补偿责任。本
案中,游客李某在电话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
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所以,旅行
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或,不
再承担其他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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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格式条款
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旳“云南八日游 “,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协议缴纳了旅游费用 4900元。前两天旳旅游活动比较顺利,第三天 中缅边境一日游,双方就费用承担发身争议。 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 境书药费”合计112元,其中涉及出境费100元、 书药费12元。王先生以为“云南出境书药费” 就是“云南出境旳书药费”,而“中缅一日游” 是旅游行程中旳计划内容,团款应涉及“云南 出境费”100元,故不应反复交费。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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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于2023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 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 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涉及南宁、越南 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 为每七天二、六发团,并注明报名方法为: 第一,电话征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 订旅游协议;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 第四,10人以上能够上门服务等。因为报 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 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 2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分享(3篇)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旅行社责任险纠纷为例,对旅游法律进行分析,旨在为旅游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于2019年组织了一次国内旅游团,行程包括游览名胜古迹、品尝当地美食、参加娱乐活动等。

旅游团共有30人参加,其中张先生(以下简称“游客”)是其中一员。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张先生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其腿部骨折。

事发后,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认为,根据旅行社责任险条款,游客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拒绝赔偿。

游客遂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旅行社责任险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为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对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保险。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旅行社在经营业务时必须投保责任险。

2.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住院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4)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

3.本案中旅行社责任险的适用性本案中,游客张先生在旅游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其腿部骨折。

根据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游客的赔偿责任。

然而,旅行社认为游客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拒绝赔偿。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前,应当向游客告知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情况。

如果旅行社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游客在遭受损失后,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风景名胜区法律案例(3篇)

风景名胜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位于我国某省,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景区周边的土地资源逐渐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

在某次土地拍卖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通过公开拍卖获得了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周边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然而,在土地交付过程中,开发公司与当地居民发生了纠纷。

居民认为,该地块属于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违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2. 居民的主张是否成立?3. 如何妥善处理此类土地纠纷?四、法律分析1.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二)合理利用资源,发展旅游业;(三)保障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合法权益;(四)维护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第十八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功能;(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三)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四)风景名胜区的设施建设;(五)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整治。

”2. 开发公司是否违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开发公司在未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土地开发建设,显然违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3. 居民的主张是否成立居民认为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因此,居民的主张成立。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 品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 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 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 责令停业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 游证、领队证:
5月8日,马先生至旅行社及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要求旅行社就合同中未履行部分
继续履行并赔偿违约金。
经多次沟通,因双方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时间、方式上存在分歧,致协商不成。马先生遂一纸
诉状与旅行社对簿公堂。
案件综述
Mr.Ma says
“补游”没商量,时间、方式有说法
旅行社擅自减少合同约定景点,已经构成违约,所以他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的规定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安排其“补游”两个景点。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则 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发生的费用5890元。此外,旅行社还要承担其为本
,这明显不合理,也缺乏法律依据。旅行社愿意退还马先生父子未游览景点的门票及导游 费用并赔偿同等金额共计600元。
6
Chapter 2
案件处理
案件处理
1
向游客赔礼致歉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 指导
导 人
游 员
3
2
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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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 Chapter 2
Chapter 3
案例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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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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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点评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事后,游客投诉该旅行社未按合同履行,存在欺诈。 谢某则称,为了使客人品尝地方风味,做了夸张的 宣传,但动机是好的,而客人食用“水席”加收餐 费是理所应当的,并无不妥。 讨论:根据上述案情, 试分析下列问题 1、该案例中的导游员的做法是否 存在过错?事后他的辩称是否合法?为什么? 2、 该导游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哪些权利?经营者应该 履行哪些义务?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消费者九大权益

安全保障权 知悉真情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求教获知权 自主选择权 依法结社权 维护尊严权 监督批评权
2004年10月,洛阳某旅行社接待了JBW-9710的香港 旅游团,委派导游员谢某为全陪随团服务,谢某为提 取回扣,向客人建议将原定餐食改为“洛阳水席”, 并进行了言过其实的夸张的宣传,当客人询问是否需 要增加费用时,谢某答复水席不会超过原定餐饮标准。 但当客人面对“洛阳水席”的汤汤水水时,发觉与谢 某宣传的不相符,连呼上当。不料,第二日,谢某又 向游客宣布,因“水席”标准超过原定标准,故需要 加收少量餐费。对此,部分团员表示不满,但因已经 食用了“水席”不得不交出超支餐费。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 该导游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自 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旅游经营者 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二)提供真实信 息, 三)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李某参加青年旅行社组织的青岛大连五日 游,在宾馆住宿时,宾馆和导游未做任何 提醒,李某在客房洗澡时被烫伤。李某找 到随团导游寻求相关赔偿,导游叫李某以 宾馆违约提供的客房条件与合约不符,宾 馆以李某为旅行社人员为由叫李某找旅行 社。
答案:1、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导 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本 案中谢某的做法存在过错和事后的辩称不合法。谢 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误导消费者食用“洛 阳水席”,在承诺不超过原定餐饮标准后提供质低 价次的汤汤水水,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存在过错。 然而谢某并未就此打住,在第二天,又以餐饮超标 为由,加收费用。谢某依法收取必要费用是其权利, 但同时谢某负有保证给游客提供与所支付费用相称 的服务,谢某不履行义务就是侵犯他人的权利。所 以他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旅游行政执法不合法的典型案例

旅游行政执法不合法的典型案例

旅游行政执法不合法的典型案例篇一: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旅游法规案例分析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

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

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

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

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

请问: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

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

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

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

万里长城法律法规案例(3篇)

万里长城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万里长城,作为中华民族的象征,承载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兴起,长城的知名度日益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对长城的破坏和非法攀爬现象的增多。

为了保护这一世界文化遗产,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以下是一起因非法攀爬长城引发的法律法规案例。

二、案例概述2019年5月,某旅游团队在参观北京长城时,部分游客不顾景区规定,擅自攀爬城墙。

在攀爬过程中,一名游客不慎摔倒,导致头部受伤,幸好被景区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救助。

事后,受伤游客及其家属将景区、旅游团队以及北京市文物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

长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属于国家一级文物。

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

在本案中,游客擅自攀爬长城,属于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旅游景点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爱护旅游景点的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在本案中,游客擅自攀爬长城,不仅违反了景区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游客擅自攀爬长城导致受伤,景区、旅游团队以及北京市文物局在保护游客安全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游客擅自攀爬长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景区、旅游团队以及北京市文物局在保护游客安全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律保护旅游资源的案例(3篇)

法律保护旅游资源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资源作为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其保护和合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法律保护旅游资源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以某风景名胜区环境资源保护为例,分析法律在保护旅游资源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概述某风景名胜区位于我国中部地区,风光秀丽,历史悠久,具有较高的旅游价值。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该风景名胜区吸引了大量游客,同时也带来了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保护旅游资源,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该风景名胜区进行了环境资源保护。

三、法律保护措施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旅游资源,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2.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要求开发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对旅游资源造成影响的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不合格的旅游项目,依法予以禁止或者责令改正。

对于已批准的旅游项目,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环境问题,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4.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5.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非法开发、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风景名胜区在旅游业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顾环境保护,大量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此外,一些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乱扔垃圾、破坏植被等行为也加剧了环境问题。

2. 法律保护措施的实施(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该风景名胜区环境问题,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某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旅游资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旅游法规案例

旅游法规案例

旅游法规案例旅游法规案例:限制游客赴世界自然遗产地旅游近年来,世界上许多著名的自然遗产地成为了游客们追求自然美景的首选目的地。

然而,随着大量游客涌入这些地区,一些不良行为也开始出现,严重影响了自然遗产地的生态环境和文化保护。

针对这一问题,许多国家纷纷出台法规限制游客赴自然遗产地旅游。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中国的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

张家界被列入了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并以其独特的石柱地貌、奇特的峰林景色和壮丽的峡谷而闻名于世。

然而,多年来,由于大量游客的涌入,张家界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破坏植被等。

为了保护这一自然遗产地,中国政府在2019年发布了限制游客赴张家界旅游的法规。

根据这一法规,游客需要提前预约,并限制每天的游客数量。

此外,游客还需接受教育培训,明确了在景区内的行为规范,并加强了监管力度。

这一法规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游客数量得到了控制,对自然遗产地的破坏也有所减少。

同时,景区内的环境变得更加整洁和有序,游客的文明素养也得到了提高。

更重要的是,这一法规的实施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保护自然遗产地的关注,进一步推动了对于生态保护意识的培养。

除了中国,其他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限制游客赴自然遗产地旅游。

例如,波兰的卢卡兹石窟国家公园也出台了类似的法规。

卢卡兹石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同时也是重要的自然遗产。

随着游客数量的增加,公园内的石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墙壁上出现了划痕和涂鸦。

为了保护这一石窟,波兰政府限制游客进入的数量,并加强了对游客行为的监管和宣传教育。

总之,限制游客赴世界自然遗产地旅游的法规在保护自然遗产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法规不仅减少了游客数量,降低了对自然遗产地的破坏,也提高了游客的文明素养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同时,这些法规的实施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进一步推动了对于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工作。

未来,预计会有更多的国家采取类似的法规来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地,让这些美丽的地方可以永远被后代子孙所珍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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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

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

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

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答:李的看法不成立。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

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

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

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

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

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

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

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

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

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突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

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

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问:(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确?有何依据?答: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黄某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他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

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4〕1997年7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西藏探险旅游团,委派刘某为全程导游陪同随团服务。

当该团进藏将赴那曲地区时,刘某听过往司机讲,那曲地区已发生暴风雪,道路已断,遂与地陪陈某商议,决定取消那曲行程改道返回拉萨。

当刘某将此决定通知该团后,全体团员大哗,认为仅凭道听途说,无真凭实据就轻率取消那曲行程不妥,应得到确切的消息后再定行止。

由此,旅游者与刘发生争执,最终刘以不可抗力为由,将团带回拉萨。

为此该团投诉该国际社,要求提供那曲确实发生暴风雪的证明,否则该社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行程是导游刘某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刘则以法律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必须证明为由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

请问:(1)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游程属刘某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答:该国际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是受旅行社委派或聘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人员,因此该旅行社应对其导游行为承担责任。

(2)刘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何谓不可抗力?答:刘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5〕谢某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被某社聘用,在一次带团导游中,他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该团旅游者游览。

该团旅游者对其在旅游途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质量不满,旅游结束后,向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用。

该社遂以旅游者投诉为由,不付谢某带团报酬,并辞退了谢某。

对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谢某十分不满,提出此次带团是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应按约定支付其带团报酬并对投诉承担责任。

而旅行社则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这一要求。

据查,谢某在带团导游讲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讲解服务质量问题。

请问:(1)谢认为旅游者对其投诉,应由旅游社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答:谢某的说法成立。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

因此,旅游者对谢某的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导游未按照国家或者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2)旅行社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答:旅行社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该旅行社不得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案例6〕1998年6月底,某市旅游局质监所收到旅游者张某等11人的投诉,称经导游员王某的介绍于本月初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观光5日游,每人缴纳旅游费用2100元,由王某担任该团导游员;但在海南住地安排的宾馆及餐饮标准与协议约定的不相符合。

原定的二星级宾馆实为一星级宾馆,且地理位置偏僻,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标准。

经市质监所核查,该"旅行社"是由某旅行社两名工作人员与某公司业务员拼凑的、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证旅行社。

王某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因担任该团全陪而获得导游费1000元。

请根据上述的情况回答:(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旅行社"责任人应怎样处罚?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王某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从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根据这一规定,导游员王某虽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但其未经合法旅行社委派,视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应责令王某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同时没收其1000元的非法所得。

◆〔案例7〕1998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

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

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

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

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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