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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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工作,保障伤病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
疗救助,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救护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
(一)救护车:指专门用于运送病患、伤员或急救人员的车辆。
(二)急救人员:指具备相关医疗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
急诊医疗救护任务的人员。
(三)急救设备:指在救护车上安装的用于进行急救医疗处理
的设备和器材。
第二章救护车的配备和管理
第四条救护车的配备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的需求和特点,合理配备救护车,并确保其数量充足。
(二)救护车的基本配置包括:急救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和沟通设备等。
第五条救护车的使用管理
(一)救护车的使用应符合救护车的功能定位,不能用于其他非急救工作。
(二)救护车的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设备工作正常。
(三)使用救护车的医疗机构应建立救护车使用记录,包括出车时间、任务情况、车辆维修情况等。
第三章救护车队的建设
第六条救护车队的组建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救护车队。
(二)救护车队的人员组成应包括驾驶员、急救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第七条救护车队的培训
(一)救护车队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急救技能和相关知识。
(二)救护车队的人员应定期进行维护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救护车的执法和监管
第八条救护车的执法
(一)对于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执法和处罚。
(二)救护车的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救护车的监管
(一)市、县级医疗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救护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应向医疗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使用记录。
第五章罚则和处罚
第十条违法行为和处罚
(一)救护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二)未经批准私自使用救护车的,由医疗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三)其他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
(1)救护车设备清单
(2)救护车使用记录表
(3)救护车队人员名录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救护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指专门用于运送病患、伤员或急救人员的车辆。
2:急救人员:根据《医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具备相关医疗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急诊医疗救护任务的人员。
3:急救设备:根据《急救设备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指在救护车上安装的用于进行急救医疗处理的设备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