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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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
企业是生产活动的主体,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应该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下面为你送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
各县、区质监局,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的有关要求,我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提交xx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现已开始。
现将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xx年5月30日前,获证企业提交自查报告至县区局。
xx年5月15日至xx年7月30日,县区局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及现场抽查。
xx年8月5日前,各县区局对xx年度自查报告初审结果汇总表及总结上报至市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
(各县区局要在自查表上签字盖章)。
市局复审后,在年审合格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章。
xx年9月15日前,年审合格企业领回年审材料及副本原件。
二、提交自查报告企业的范围和要求
(一)凡是xx年12月31日前(含xx年12月31日)在本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在本次提交自查报告范围之内。
(二)获证企业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提交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获证企业自查报告(见附件1,可从我局网站-质量管理与监
督栏目或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本年度已年审的)复印件。
3.生产许可证证书(含附件明细)复印件及生产许可证明细原件(小册子上有明细)。
4.《产品实施细则》和《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
材料(如环保、安全许可证等)。
5、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
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企业提交《检验报告》。
6.每个获证单元的xx-xx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年内
产品所有出厂检验报告原件(查验后退回企业)。
7.每个获证单元提交获证产品在用标识;委托加工备案的企业
提交委托加工产品标识(如肥料等包装袋太大的,可拍成照片)。
8.xx年度不合格项整改证明材料。
9.委托加工备案企业应提交有效期内双方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备案审批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
10.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11.材料一式二份均装订成册。
三、开展年度报告工作的目的及依据
(一)目的:
企业是生产活动的主体,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应该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为防止企业获证后放松自我要求,忽视内部管理,防止后续投入不足,企业素质下滑的情况,条例对企业取证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一条是要求企业应定期向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通过开展年度报告工作要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的法律意识;培养
抓好产品质量的责任意识;增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改进意识。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五条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
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2)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3)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4)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5)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6)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抽查时,被抽查的企业数量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
3、《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7.2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四、企业如何提交自查报告
(一)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
(二)获证企业持有不同类产品多张证书的,应按产品分别提交企业自查报告。
(也就是《产品实施细则》不同的,应分别提交)
(三)获证企业持有同类产品(多个单元)一张证书的,也就是《产品实施细则》相同的,应提交一套自查报告。
(四)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的同一类产品拥有N张证书的,应由
集团公司向其住所所在地提交N套企业自查报告。
五、工作要求
1、各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生产许可证的年度报告工作,要组织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认真填报《获证企业自查报告申请表》。
2、表格填写必须工整、字迹必须清晰。
3、必须按照统一的《获证企业自查报告申请表》内容进行填写。
不得任意改变申请表的内容。
自查报告的相关表格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4、企业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企业必须
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及相关材料。
否则,将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查处。
请各企业务必于xx年5月3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的全部材料
提交至住所所在地质监局质量科。
市质监局联系人:姜弘电话:85681529
地址: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819室(连云港市新浦区花果山大道振华东路)
附件: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表
xx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