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律关系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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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律关系是如何的
拍卖的含义就是把拥有所有权的物品进⾏再次买卖,转让他的所有权,对于拍卖法律关系的界定,我们⼀定要来了解清楚,法律对于拍卖有明确的规定,有专门做出对应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何,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看看吧。

拍卖法律关系
拍卖作为⼀种市场⾏为与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是通过颁布成⽂法的⽅法规范拍卖⾏为的。

拍卖法成为调整拍卖机构及参与拍卖各⽅最直接最重要的⾏为规范,拍卖法规随着拍卖的产⽣⽽产⽣,也将随着拍卖业的发展⽽不断完善。

由于拍卖法规产⽣,拍卖就不再仅是⼀种事实关系,⽽是经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当事⼈的任何⾏为均可在法律模型体系中找到适当的位置和判断标准,因此,学习掌握和运⽤拍卖法规,熟悉拍卖的法律关系,成为拍卖从业⼈员的主要任务。

⼀、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

拍卖法律关系是指由于法律的调整,⽽在拍卖当事⼈之间所形成的特殊的法律关系。

例如,某国家机关要将依法罚没的财产委托某拍卖⾏拍卖,为此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缔结了委托拍卖合同,这样就在国家机关和拍卖⾏之间,围绕拍卖这⼀⾏为,建⽴了权利义务关系。

⼜如,某拍卖⾏按拍卖公告的内容进⾏公开拍卖时,某甲根据公告的条件来参与竞买,通过叫价、应价程序,最终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因此在拍卖⾏和某甲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拍卖法律关系的特征
1、拍卖法律关系均建⽴在合同基础之上,双⽅当事⼈根据合同或法律本⾝互为给付,权利均指向对⽅当事⼈。

当拍卖法律关系出现问题从⽽引发纠纷时,通常定性为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

2、拍卖法律关系是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

拍卖法律关系中既有委托⼈与拍卖⼈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有拍卖⼈与买受⼈之间的买卖关系。

拍卖是⼀种较为复杂的买卖⽅式。

在拍卖关系中,委托⼈是真正卖⽅,竞买⼈或买受⼈是真正买⽅,但交易并⾮如⼀般买卖那样在买卖双⽅间进⾏,⽽是通过拍卖⼈这⼀中介来完成。

因此,拍卖是在各⽅当事⼈之间,分为委托程序和拍卖程序两个相对独⽴的程序进⾏的。

3、拍卖法律关系以拍卖⼈的权利义务为核⼼。

拍卖⼈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地位突出,其权利义务既可对应于委托⼈的权利义务,也可对应于竞买⼈或买受⼈的权利义务。

例如,保留价确定以后,拍卖⼈必须依照保留价规则出售拍卖标的,其中的权利义务既针对委托⼈,也针对竞买⼈或买受⼈。

说拍卖⼈的权利义务是核⼼,还表现在拍卖⼈的相关⾏为可以不涉及委托⼈,或者不涉及竞买⼈或买受⼈,但必须涉及拍卖⼈。

⼆、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称为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内容因素。

(⼀)主体要素。

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极其⼴泛,包括⾃然⼈、法⼈、其他组织和国家。

作为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为能⼒,或称参与拍卖的⾏为能⼒。

主体的类型不同,法律对其⾏为能⼒的要求也不同。

如⾃然⼈和法⼈,法律对其⾏为能⼒的要求就不同,主体在拍卖关系中扮演的⾓⾊不同,法律对其⾏为能⼒的要求也有异,如委托⼈、拍卖⼈、竞买⼈各⾃有其资格标准。

拍卖⾏为能⼒也可以⽤⼀定的权能来衡量,如是否拥有处分权、经营权、管理权等。

与拍卖法律关系主体相近的⼀个概念是拍卖法律关系的当事⼈。

法律对当事⼈的界定是指与某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他们不仅参与某⼀法律关系,⽽且通过他们的⾏为直接创设、变更、消灭某⼀法律关系。

从其在拍卖中扮演的⾓⾊分类,拍卖法律关系的当事⼈可分为三⽅,即买卖的双⽅加上中介⼈,习惯上成为委托⼈、拍卖⼈、买受⼈(竞买⼈)。

拍卖⼈。

拍卖⼈是拍卖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其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委托⼈、代理⼈,其⾏为由被代理⼈负责。

但拍卖⼈⼜具有相对独⽴性,既受制于委托拍卖合同,⼜受制于拍卖规则。

拍卖⼈的资格是拍卖法规的主要内容:
1、有⼀定的注册资⾦;
2、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3、具备法⼈资格,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
4、有完备的规范、制度;
5、有⼀定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专业⼈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拍卖法》还规定从事⽂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其注册资⾦不得少于1000万元,这主要是考虑到涉及⽂物的拍卖活动必须受到⽂物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且从事此项业务的公司的规模和数量应控制在⼀定范围之内,且数量不宜过多。

因此,这⼀规定有利于我国的⽂物保护事业,同时也有利于⽂物及⽂化艺术品拍卖活动的有序发展。

委托⼈。

委托⼈是真正的卖主。

他可以是拍卖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也可以是所有权⼈或经营权⼈的代理⼈。

委托⼈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但必须具备完全的⾏为能⼒。

委托⼈必须拥有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竞买⼈或买受⼈。

竞买⼈或买受⼈是拍卖关系中的买主,竞买⼈是不确定的买主,买受⼈是确定的买主,在拍卖活动中,竞买⼈和买受⼈是最活跃的因素。

竞买⼈和买受⼈需要具备⾏为能⼒,此⾏为能⼒分为⼀般⾏为能⼒和特殊⾏为能⼒,⼀般⾏为能⼒是指民法上规定的⾏为能⼒(⾃然⼈需成年、⽆限制⾏为能⼒情况、法⼈符合法⼈的条件)。

特殊⾏为能⼒是指法律、法规对拍卖物在流通和使⽤上有限制时,竞买⼈和买受⼈所应具备的相应的⾏为能⼒。

随着我国经济改⾰的深⼊发展,各级政府⿎励政府机构及司法⾏政部门通过招投标和参与拍卖的⽅法作为资产来源的渠道,同时各级政府部门也⽤委托拍卖⼈通过市场将其部门财产或者财产权利通过拍卖回笼资⾦,这种变化是当前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作为委托⼈或者竞买⼈参加拍卖活动是合法的,但其⾏为同样要受《拍卖法》的调整,⽽不应当有任何特权。

(⼆)客体要素。

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利益对象。

其与课题相关联的⼀个概念是“标的”。

根据《法学辞典》的解释,标的之“法律⾏为所欲达到的⽬的”。

《拍卖法》第六条界定为:“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很显然,这⾥的“标的”指⼴义的“物”。

在拍卖实践中,业内⼈⼠常称拍卖标的为“拍卖标的物”。

我国《拍卖法》中规定:法律、⾏政法规禁⽌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因此禁⽌流通物品是不能作为拍卖标的的。

另外,《拍卖法》中还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需要办理审批⼿续”。

这⼀规定指明凡属限制流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实施拍卖前,需要办理审批⼿续。

例如,⽂物、有毒物品、危险品及⾦、银和⾦银制品等,均属于这⼀范畴。

三、拍卖法律关系的产⽣和终⽌
(⼀)拍卖法律关系的产⽣。

法律关系的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件和⾏为在当事⼈之间作⽤的结果,⽽引起拍卖法律关系产⽣的原因,主要是拍卖当事⼈缔结的合同。

1、拍卖委托合同。

拍卖委托合同是指拍卖⼈接受委托⼈的委托,以⾃⼰的名义为委托⼈的利益实施⼀定的⾏为,并从委托⼈处获得报酬的协议。

虽然拍卖缔约⽅式具有很⼤的特殊性,但就缔结拍卖委托合同⽽⾔,⼀般还是采取谈判缔约⽅式。

采取谈判缔约⽅式时,其缔约的过程⼤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准备?——谈判?——签约。

在此过程中,信件、电报、电传等,只要明确的表达了当事⼈的意思且传达到了对⽅,均可作为有效⽅式。

拍卖委托合同属诺成性合同,⼀⽅提出要约,经相对⼈承诺后,合同即告成⽴。

要约⼈收到承诺的地点是合同成⽴的地点,要约⼈收到承诺的时间是合同成⽴的时间,要约⼈与承诺⼈约定采⽤合同书形式的,⾃双⽅当事⼈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

⼀般⽽⾔,拍卖委托合同的成⽴,标志着拍卖法律关系的产⽣。

拍卖⼈的资格是拍卖法规的主要内容:
1、有⼀定的注册资⾦;
2、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3、具备法⼈资格,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
4、有完备的规范、制度;
5、有⼀定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专业⼈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拍卖法》还规定从事⽂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其注册资⾦不得少于1000万元,这主要是考虑到涉及⽂物的拍卖活动必须受到⽂物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且从事此项业务的公司的规模和数量应控制在⼀定范围之内,且数量不宜过多。

因此,这⼀规定有利于我国的⽂物保护事业,同时也有利于⽂物及⽂化艺术品拍卖活动的有序发展。

委托⼈。

委托⼈是真正的卖主。

他可以是拍卖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也可以是所有权⼈或经营权⼈的代理⼈。

委托⼈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但必须具备完全的⾏为能⼒。

委托⼈必须拥有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竞买⼈或买受⼈。

竞买⼈或买受⼈是拍卖关系中的买主,竞买⼈是不确定的买主,买受⼈是确定的买主,在拍卖活动中,竞买⼈和买受⼈是最活跃的因素。

竞买⼈和买受⼈需要具备⾏为能⼒,此⾏为能⼒分为⼀般⾏为能⼒和特殊⾏为能⼒,⼀般⾏为能⼒是指民法上规定的⾏为能⼒(⾃然⼈需成年、⽆限制⾏为能⼒情况、法⼈符合法⼈的条件)。

特殊⾏为能⼒是指法律、法规对拍卖物在流通和使⽤上有限制时,竞买⼈和买受⼈所应具备的相应的⾏为能⼒。

随着我国经济改⾰的深⼊发展,各级政府⿎励政府机构及司法⾏政部门通过招投标和参与拍卖的⽅法作为资产来源的渠道,同时各级政府部门也⽤委托拍卖⼈通过市场将其部门财产或者财产权利通过拍卖回笼资⾦,这种变化是当前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作为委托⼈或者竞买⼈参加拍卖活动是合法的,但其⾏为同样要受《拍卖法》的调整,⽽不应当有任何特权。

(⼆)客体要素。

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利益对象。

其与课题相关联的⼀个概念是“标的”。

根据《法学辞典》的解释,标的之“法律⾏为所欲达到的⽬的”。

《拍卖法》第六条界定为:“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很显然,这⾥的“标的”指⼴义的“物”。

在拍卖实践中,业内⼈⼠常称拍卖标的为“拍卖标的物”。

我国《拍卖法》中规定:法律、⾏政法规禁⽌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因此禁⽌流通物品是不能作为拍卖标的的。

另外,《拍卖法》中还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需要办理审批⼿续”。

这⼀规定指明凡属限制流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实施拍卖前,需要办理审批⼿续。

例如,⽂物、有毒物品、危险品及⾦、银和⾦银制品等,均属于这⼀范畴。

三、拍卖法律关系的产⽣和终⽌
(⼀)拍卖法律关系的产⽣。

法律关系的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件和⾏为在当事⼈之间作⽤的结果,⽽引起拍卖法律关系产⽣的原因,主要是拍卖当事⼈缔结的合同。

1、拍卖委托合同。

拍卖委托合同是指拍卖⼈接受委托⼈的委托,以⾃⼰的名义为委托⼈的利益实施⼀定的⾏为,并从委托⼈处获得报酬的协议。

虽然拍卖缔约⽅式具有很⼤的特殊性,但就缔结拍卖委托合同⽽⾔,⼀般还是采取谈判缔约⽅式。

采取谈判缔约⽅式时,其缔约的过程⼤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准备?——谈判?——签约。

在此过程中,信件、电报、电传等,只要明确的表达了当事⼈的意思且传达到了对⽅,均可作为有效⽅式。

拍卖委托合同属诺成性合同,⼀⽅提出要约,经相对⼈承诺后,合同即告成⽴。

要约⼈收到承诺的地点是合同成⽴的地点,要约⼈收到承诺的时间是合同成⽴的时间,要约⼈与承诺⼈约定采⽤合同书形式的,⾃双⽅当事⼈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

⼀般⽽⾔,拍卖委托合同的成⽴,标志着拍卖法律关系的产⽣。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拍卖法律关系是如何的的法律知识,拍卖作为⼀种市场⾏为与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是通过颁布成⽂法的⽅法规范拍卖⾏为的。

拍卖法成为调整拍卖机构及参与拍卖各⽅最直接最重要的⾏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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