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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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中小学课程实施行为,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促使中小学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大力提高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评价依据和目标
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依据是: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教体艺[2002]12号)和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有关文件。

评价目标是:以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为切入点,运用现代教育评价理论和方法,全面评价我省中小学的课程实施状况,力求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的。

三、评价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要将导向作用放在重要位置,引导学校在课程实施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按照各学科课程标准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实施教学,控制学科知识巩固型作业,加强学生探究性和实践性作业,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学生作息时间的一系列规定,做到既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又提高学科教学质量。

(二)系统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是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和教育督导评估密切结合,要以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作为主要内容,在评价理念、评价方式、评价功能上要侧重课程设置、课堂教学和学校活动安排等方面。

本方案所包括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三个学段的评价指标体系在评价理念和评价主体内容上基本保持一致,但各学段在三级指标设置及评价标准与要求等具体内容上各有其针对性。

(三)科学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要体现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手段的科学化,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

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要体现先进的课程理念,在指标设定、权重分配上要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

要做到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对量化指标要进行充分论证,体现客观真实性,避免主观随意性。

同时,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也要注意学校的层次差异和多样性,运用发展性评价,引导和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四)可操作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要对评价标准、观测点和信息收集方法等做出准确而详尽的规定,增强评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的普及运用,有利于学校完善课程设置、课程实施与评价等工作。

(五)激励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的宗旨是通过评价加强学校课程管理,提高学校课程实施水平,因此本评价是合格性评价,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四、评价对象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的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小学校,评价工作结束后,将根据对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评价的结果,形成区域性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报告。

五、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本方案所包括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三个学段的评价指标体系,均设有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相同,分为课程理念、课程开设、课程资源、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学校特色共六项。

二、三级指标和评价标准与要求,三个学段各有侧重。

评价结果以A、B、C、D四个等级呈现,分别定量赋分,并写出评语。

同时对某些重要指标用▲▲号和▲号标注。

A(优秀):有▲▲号的指标均达到要求,有▲号的指标均为A,并且总评分达到450分及以上。

B(良好):有▲▲号的指标均达到要求,有▲号的指标最多1项为B,其余均为A,并且总评分达到375分至449分。

C(合格):有▲▲号的指标均达到要求,有▲号的指标最多2项为B,其余均为A,并且总评分达到300分至374分。

D(不合格):有▲▲号的指标有1项或以上达不到要求,或有▲号的指标有3项或以上为B,或总评分在299分及以下。

六、评价结果的处理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为年度性常规评价,每年按计划进行,评价结果每年按“合格学校”、“不合格学校”向社会公布。

对于“不合格学校”,按管理权限和相关管理规定,撤销或建议撤销其由教育部门已授予的各种称号,并责成限期整改。

问题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建议。

七、实施办法
(一)评价信息采集
评价时可以通过以下多种方式方法采集信息:
1、听取学校课程实施情况汇报。

2、召开学校师生与学生家长座谈会。

3、查阅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课程实施与评价有关文件,教材与教辅资料等;学校会议与教研工作记录;教师业务档案(如学习记录、教案或教学设计、教研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原文,公开课、优质课与主持或参加科研课题的证书等);学生成长档案、作业和成绩册等资料。

4、进行问卷调查。

5、实地查看校园、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学校宿舍,以及体育、艺术、技术、实验、图书、网络等设施设备。

6、随堂听课或观摩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学习与研究性学习现场等。

7、评价工作期间发布评价公告,接受来访、信件及通过网络提供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

(二)评价办法
本项评价由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评价方案分三级组织实施,由同级教研部门具体承担。

省直接评价普通高中,并对市、县(市、区)评价进行指导、抽查和监督;市直接评价初中,并对所辖县(市、区)评价进行指导、抽查和监督;县(市、区)直接评价小学。

本项评价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轮。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要按评价范围对评价工作进行规划、部署、总结,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评价结果分级向社会公布。

八、组织领导
全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应高度重视,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与宣传,为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

各级教研部门要规范评价行为,做到充分论证,
科学实施,不断增强本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省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指标
说明:1.总分按500分(不包括学校特色30分)计算。

2.“三级指标”的评价细则与评价方法另行制定。

3.有▲▲号的指标:只要有1项出现,学校就暂缓评价进行整改,达到标准后再评价。

有▲号的指标:有2项及以上为B,学校不能评为合格。

4.只有A级标准的,按满分的90-100%打分;只有A与B两级标准的,达不到B级要求就打0分。

5.得分≥300分为合格;<300分为不合格。

注释:
[1]《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教基〔2006〕5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教基〔2001〕28号)。

[3]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教基字〔2002〕19号),《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

[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3〕12号)。

[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的通知(鲁教基
字〔2005〕14号)。

[6]《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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