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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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指导意义: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
活动准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共同遵循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共12条)
T5-17 (T10 基本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立法精神
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问题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共有原则: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律和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

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只适用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共有原则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T6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T7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T11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4、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T17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T8)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T5)
三、辩论原则T12)四、处分原则(T13)
五、法院调解原则(T9)六、检察监督原则(T14)
七、支持起诉原则(T15)八、人民调解原则(T16)
如何理解基本原则的核心
权利的行使、平衡与制约
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检察院:监督权的行使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
T8【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行使,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宪法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民法原则:权利平等
平等原则的意义
民法平等原则在诉讼法上的体现
私法主体平等
实现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
民事诉讼的对抗性
程序公正的要求
发现争议的焦点和案件真实
公正裁判
→其他基本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平等的诉讼权利;平等的诉讼义务。

基础:平等原则
《宪法》T3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实体权利平等←→诉讼权利平等
表现:均等的机会和手段
2、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的平等行使人民法院的职责
保障: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机会送达制度
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应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口头起诉巡回审判释明权
平等原则对法院审判权的约束
3、法院对当事人各方在适用法律上应当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注意点问题
司法人员:平等的观念
各级法院:规范化标准
律师和审判人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明确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
适用的程序
明确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案例分析
案例:法官行使职权在诉讼中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1998年7月,吴某与朋友罗某在周末晚上来到镇上一KTV歌厅唱歌。

与大堂内当地私营企业老板刘某发生争议。

刘某叫来歌厅的保安,并掏出大约3000元,向着在场的保安说:“帮我修理他,这些钱是犒劳弟兄们的。

”于是保安甲、乙、丙三人一哄而上,用警棍殴打吴某,罗某见状立即报警。

警察赶到后将参与殴打的保安扣留,并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

吴某住院期间共花费2000余元,经鉴定属于轻伤。

吴某出院后,发现当地派出所已经将参与殴打的保安释放,保安均不知去向。

于是吴某向歌厅老板王某索赔,被王某拒绝。

1999年1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歌厅老板王某赔偿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吴某经济不富裕,没有聘请律师,王某则聘请了律师代为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王某的律师提出,王某并不知道吴某被人打伤的事实,打伤吴某的保安并非王某雇请的,因此王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于是,主审法院告知吴某,要实现诉讼请求,必须证明参加殴打的保安是由王某雇用的,并告知吴某可以尝试到当地派出所索取案发当天对保安的询问笔录。

吴某的请求遭到派出所的拒绝,吴某于是将有关情况告知法院。

主审法官于是亲自到派出所取证,并调取了案发当天派出所对参与殴打的保安的询问笔录。

笔录中保安承认自己为王某所雇用,并供述了殴打的经过。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向吴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并根据当地省人大通过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例,判决王某向吴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做出后,王某立即提起了上诉,认为一审主审法官明显偏袒原告,不但告知原告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取证,而且还亲自帮助其收集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时,王某还通过律师向当地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调查主审法官有无收受原告贿赂的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主审法官并未违反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同时,检察院也认为一审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并无任何偏袒原告的行为。

问题:本案主审法官的做法是否偏袒了原告,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诉讼中法官应当如何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
法院对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的保障
立法保障(静态保障)
同一性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对等性规定:当事人享有对等的权利
→形式平等、机会平等
司法保障(动态保障)
司法保障→结果平等
法官:释明权提问调查收集证据
纠正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的情况
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
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
证据材料不够
取证有困难
法官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T64【举证责任与查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
T3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T7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限制
T15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T1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
T5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一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该国当事人同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并同等地履行诉讼义务,受诉法院应给予与本国公民的同等对待。

平等互惠原则:同等地适用中国法律;同等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当外国法院对在该国进行民事诉讼的我国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有所限制或增加诉讼义务的,本国法院对于该外国的当事人实行对等限制。

目的:维护国家主权;消除障碍促进国际交往
三、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
T12【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事实以及同争议有关的其他问题各自陈述自己观点、反驳相对方的主张和观点以维护自己诉讼利益的行为。

陈述、反驳、答辩
(一)辩论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争议的问题相互辩论,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来明辨是非,从而作出裁判的一项诉讼准则。

辩论原则的意义
审判民主原则
抗辩式诉讼机制
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当事人消除误解
法治宣传教育
(二)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
1、辩论原则的基础:当事人权利平等
当事人:平等的辩论权利
法院:保障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提供均等的辩论机会(不得偏袒、限制或剥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辩论权);主持、指挥、引导当事人辩论(围绕争点);维护法庭辩论秩序
2、辩论的内容和方式
辩论内容的广泛性: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
案件事实
法律适用
程序性问题
辩论方式的多样性:
言辞辩论
书面辩论
3、辩论权的行使:普遍性
普遍性: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适用案件:民事争议案件(非讼案件:不适用)
适用程序:
审判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各个阶段:法庭辩论是集中表达阶段
执行程序
4、辩论的效力:作为法院裁判定案根据的事实,必须在开庭审理阶段经过当事人当庭辩论与质证
辩论的目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定案根据的事实:当庭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围绕争议事实
“法院或法官判断的依据被限制在言词辩论中当事人主张的范围内。


【2009 试卷三8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三)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
基础:
辩论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辩护原则:检察机关—公诉权;被告人—辩护权
内容:
辩论原则:辩论的内容广泛
辩护原则:辩护的内容: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于罪责?当事人的权利:
辩论原则:被告可以反诉
辩护原则:被告人不能提出反诉
(四)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
1、辩论主义的主要内容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不得将当事人未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2、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另一方承认的,法院必须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

(自认)
3、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2、约束性的辩论原则:
当事人的辩论与法院裁判的关系
要求: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院有严格的约束力,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案件进行裁判。

→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之外调查、收集证据。

意义
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向法官主张事实,展示案件的有关证据
发现真实,提高诉讼效率
法官的公正性
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T1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T64.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我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的区别
强调
当事人:辩论权
法院: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未规定:
拘束力:当事人辩论与法院裁判
法院的审理对象:以当事人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限?法官在当事人的举证之外能够依据职权收集证据。

“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四、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
T13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一)处分原则的概念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处分行为受到人民法院普遍尊重的一项基本准则。

(二)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
1、处分原则的基础:意思自治原则
实体处分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诉讼请求的变更、放弃、承认
诉讼上的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实体权利以及诉讼请求?撤诉;和解
2、处分的对象:民事权利、诉讼权利
实体权利的处分:起诉与答辩;诉讼请求的变更、承认或反驳;和解调解
诉讼权利的处分
撤诉上诉申请执行
实体权利的处分与诉讼权利处分的关系
3、处分原则的适用:普适性
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和整个过程
审判阶段
执行阶段
是否起诉“不告不理”
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反诉
和解调解
上诉权的行使或放弃
申请执行或不申请执行生效裁判
4、行使处分权的要求:依法行使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国家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干预
5、处分权的效力:对审判权的约束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处分权对审判权的约束
处分权决定诉讼请求的范围
处分行为对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不得超裁;法院不得漏裁
法院保障当事人充分和均等地行使处分权
法院裁判的范围:以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为限
(2)处分权与国家干预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国家干预
国家干预的方式:法院的审查与监督
当事人处分行为是否合法
保证社会、国家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我国处分原则的“软约束性”
《民事诉讼法》
T131 【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T156 【上诉的撤回】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T161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2010 试卷三不定项选(三)】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T184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010 试卷四五(本题20分)】
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处分权对审判权的约束
法院裁判的范围:以诉讼请求为限、不得超裁、不得漏裁
【2006 试卷四(二)本题18分】
《民事诉讼法》
T119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T6 “问: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
T136.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
T44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T52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五、法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立法
T9 【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概念及功能
法院调解(诉讼调解):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在法院主持下,就彼此之间的实体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审理方式
结案手段
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之一
调解的分类
诉讼上的调解——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院主持的调解
诉讼外的调解:民间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仲裁
调解
T9 【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劝导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的功能
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
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
提高诉讼效率
(三)法院调解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院调解原则的基础:处分权
意思自治
处分权
法院调解: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2、法院调解的核心:自愿、合法
T88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自愿原则的要求
调解的开始和进行:当事人自愿
调解协议的达成:当事人自愿
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违心达成调解协议
合法原则的要求
法院调解程序合法:
调解的开始、方式、步骤、组织形式
调解协议的形成、调解书的送达
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
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011 试卷三单选38】
3、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法院裁判的方式:调解;判决
调解不成,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调解不成: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方式;当事人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协议送达前反悔的4、调解原则适用的广泛性:诉讼案件的审判阶段
审判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例外:执行程序不得调解?适用的案件:民事争议案件
T91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不得调解的案件
T2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先行调解的案件
T14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T121【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
行调解
2、法院调解的主体
(1)审判员或合议庭
(2)有关单位或个人
A. 协助法院进行调解
B. 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解
法院委托调解的条件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经人民法院委托
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对其效力进行确认
审查内容:合法原则
确认内容:调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T12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3、法院调解的方式
(1)调解保密原则
T7.1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审判公开原则
(2)“背靠背”调解
T7.2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3)调解方案的提出
T8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4、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结果:调解书;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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