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旭锋殴打他人案(萧公(临浦)行罚决字[2022]05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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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锋殴打他人案(萧公(临浦)行罚决字[2022]0595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萧公(临浦)行罚决字[2022]0595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150000
【处罚日期】2022.06.0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临浦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朱旭锋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0:04
处罚名
朱旭锋殴打他人案
称
行政处
罚决定
萧公(临浦)行罚决字[2022]05951号
书文号
被处罚
对象
朱旭锋
处罚结
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5日23时40分许,朱旭锋、许**共同酒后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金音汇ktv楼下,因民间纠纷与闻*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推搡。
期间,闻*以手推许**胸口的方式进行殴打,并以手推朱旭锋背部的方式致其倒地。
何**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朱旭锋进行殴打。
朱旭锋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何**进行殴打。
双方到案后根据伤势轻重由闻*主动赔偿给朱旭峰人民币伍百元,各自取得对方谅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旭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或者萧山区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6-07
处罚机
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临浦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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