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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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强化——不再调了白调
四、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提高——不再久拖不决 五、劳动争议诉讼:负担减轻——节约司法成本
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先裁后审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 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 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的前提: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的内容:劳动权利和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劳动 法: 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 议; 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 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 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 的争议; 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 争议。
7、强调举证责任专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法释(2001)14号
谁主张谁举证
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 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举证,否则承 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
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 动者工作年限,开除、 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 生的争议,实行举证责 任倒置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不再“无法可依” 二、协商与和解:首次提出——倡导和谐方式
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为
强调规范的组织的设立
注重健全的制度的建立
调解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分析、统计制度,调解回访制度„„
把握调解的程序和技巧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不再“无法可依” 二、协商与和解:首次提出——倡导和谐方式
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强化——不再调了白调
四、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提高——不再久拖不决 五、劳动争议诉讼:负担减轻——节约司法成本
一裁终局之例外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之救济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 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决行为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 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调解途径
调整调解组成 提高调解效率
增加调解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 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 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 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 织。
第七讲 劳权维护与劳动争议处理
原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
时效短、周期长 成本高、效率低
证据制度不够完善、裁审不衔接、专业化程度低……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不再“无法可依” 二、协商与和解:首次提出——倡导和谐方式
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强化——不再调了白调
四、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提高——不再久拖不决 五、劳动争议诉讼:负担减轻——节约司法成本
2、延长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意味着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时效人民法院予以受 理,查清确实超过期限判决驳回。 即:当事人的胜诉权丧失
从“六十日”到“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 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 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 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 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 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 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 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不再“无法可依” 二、协商与和解:首次提出——倡导和谐方式
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强化——不再调了白调
四、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提高——不再久拖不决 五、劳动争议诉讼:负担减轻——节约司法成本
上海市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
沪府发〔2007〕32号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 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劳 动关系调整、劳动争议调处仲裁、劳动保障监察、 企业工资分配等劳动者维权机制。最低工资标准 逐年提高。到2010年,力争使企业劳动合同签订 率达到98%左右,劳动争议案件协调调解率达到 80%,劳动保障监察主动监管比例达到50%。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不再“无法可依” 二、协商与和解:首次提出——倡导和谐方式
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强化——不再调了白调
四、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提高——不再久拖不决 五、劳动争议诉讼:负担减轻——节约司法成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 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 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4、缩短仲裁周期
受理周期:从到7日到5日 审理周期:起算点从组成仲裁庭之日到受理 申请之日;从一般60日到45日;特殊情况 延长从30日到15日 总最长期限:从104日到65日
5、免收仲裁费用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6、明确异地管辖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 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 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 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 (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 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 (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 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 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 业工会委员会。
提高调解效率
调解期限缩短 法律效力增强
调解期限缩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自劳动争议调 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 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 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 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 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 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 为调解不成。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 法:……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 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 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时效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 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 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 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确立先予执行制度
适用范围: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 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适用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特殊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 提供担保。
以案说法
某制造厂从社会上招聘了一批职工,通过考试, 男性分数线为220分,女性为330分。考试后,录 取了80多职工,分别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 同中规定,每人入厂缴纳集资费4000元,半个月 后,该厂以单位经济效益不佳为由通知张某等10 名职工待岗,不安排上班,每月发给基本生活费 用60元。张某等人多次要求上班,厂方均不答复。 张某等向厂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集资 款,但被拒绝。根据法律和事实,请分析该案例 违背了哪些法律法规?怎样处理?
法律效力增强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 具有劳动 合同的约束力
四类调解协议 可依法 申请支付令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达成 的协议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 道德规范来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任 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无论是另一方当事 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其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3、17条 单纯工资拖欠争议且有欠条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 受理。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 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 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 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 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整调解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 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 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 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 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 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1、改变设立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 第十二条 县、市、市辖 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 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 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 委员会。 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 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 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பைடு நூலகம்
先裁后审之例外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 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 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 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 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 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只审不裁
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一裁终局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 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 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 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请。
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第二十七条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 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 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 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四类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支付令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 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 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