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卷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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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卷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卷宗的管理,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卷宗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文件、记录、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四条行政复议卷宗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科学、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卷宗的管理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卷宗的完整、保密和安全。
第二章卷宗的组成
第六条行政复议卷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附件;
(二)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文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意见、决定及裁定等文书;
(四)申请人异议书、答辩意见等材料;
(五)其他与行政复议案件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行政复议卷宗应当按照案件的性质、情况分类建立,确保卷宗的完整性和整洁性。
第八条行政复议卷宗的内容应当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责任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专门负责行政复议卷宗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卷宗的归档、整理、保管等工作。
第十条行政复议卷宗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行政复议卷宗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卷宗的合规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卷宗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健全卷宗管理制度,明确卷宗的归档、整理、保管、查阅等工作流程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卷宗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卷宗的定期检查和保密工作,确保卷宗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卷宗的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卷宗管理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行政复议受理后,负责人应当及时建立卷宗,并按照卷宗目录逐项整理卷宗内容;
(二)行政复议决定后,及时将决定书等文书整理归档,并定期进行卷宗的核查和整理;
(三)对于存档完成的卷宗,应当定期进行管理检查,确保卷宗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卷宗应当采用电子化管理,建立行政复议卷宗管理系统,方便卷宗的归档、整理和查询。
第五章卷宗的查阅和利用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卷宗的查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对相关人员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对于行政复议卷宗的利用应当遵循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卷宗的利用范围和权限,确保卷宗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卷宗的借阅和利用应当由负责人审批,并做好借阅记录和保密工作。
第六章卷宗的保密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卷宗中的个人隐私信息及国家秘密等内容应当严格保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安全。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卷宗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卷宗保密制度,配备相应的保密设施和人员,确保卷宗的保密安全。
第七章卷宗的保管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卷宗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卷宗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卷宗的保管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卷宗的保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卷宗的保管应当采用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确保卷宗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章卷宗的报废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经了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卷宗的报废和销毁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卷宗的报废和销毁工作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卷宗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管理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卷宗管理应当接受相关法律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