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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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县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X〕3X号),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固硫蜂窝煤5000cal/kg0.3%;轻柴油、煤油
10000cal/kg0.5%0.01%;人工煤气4000cal/kg30mg/m320mg/m³。
二、禁燃区范围及目标
依据X县城总体规划(X—X),县城5.6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为禁燃区。
禁燃区范围将随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扩大。
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目标为:X年底达到建成区面积的
80%,X年底达到建成区面积90%,X年底达到建成区面积100%。
三、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
统一划定禁燃区,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
结合我县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四、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
1、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
2、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锅炉除外)。
3、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进行改造和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停止审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建设项目。
对未经审批,在禁燃区内擅自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县住建局、规划局负责把严规划关,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和开工许可手续。
县公管局负责加快推进县城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逐年扩大集中供热面积。
同时,进一步推广管道天然气的使用。
县经发局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县城规划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县电力局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环保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县工商局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不予办理工商执照或执照年检。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禁燃区实施工作,对妨
碍公务、暴力阻挠等行为,依法采取治安处罚措施,确保禁燃工作有序进行。
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高污染燃料控制工作,督促辖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期完成改用清洁燃料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副县长X任组长,环保局局长X任副组长,县经发局、公安局、规划局、农业局、公管局、工商局、质监局、电力局、天然气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环保局,由环保局局长X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经发局、公管局、环保局、质监局、规划局、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天然气公司、电力局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
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三)加强督促检查。
县考核办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