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2020年新(5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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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2020年新(5篇材料)
第一篇:《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2020年新
《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2020年新
《罗伯特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罗氏规则》)是一本西方议事会议的工具书和参考书,通过各项逻辑严密的规则设计,就像一部运作良好的机器,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找到求同存异的地方,然后按照规则表决,“目的是协助会议组织以最合理的方式完成其既定工作。
”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组织召开协商会议是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更好地凝聚共识的重要阵地、平台和渠道,《罗氏规则》的理念及其背后的逻辑原则,已有机融入人民政协会议组织流程。
重温《罗氏规则》及其蕴含的会议组织理念,仍能引发新的思考。
一、《罗氏规则》简介及主要理念
《罗氏规则》作者为美国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他在一次被选为教会会议主持人后,对议事程序产生了极大兴趣,在军务之余,积极参与议事实践活动,经过多年研究、整理、编撰,于1876出版了《罗氏规则》第一版。
经过不断丰富完善,该书至今已出版十一版。
《罗氏规则》博采众家之长,是西方议事规则的集大成者,被广泛采纳为各类会议的议事准则。
1917年,孙中山先生在深入研究《罗氏规则》的基础上翻译改编为《民权初步》,序言写道:凡欲负国民之责任者,不可不习此书。
凡欲固结吾国之人心,纠合吾国之民力者,不可不熟习此书,而遍传之国人,使成为一普通之常识。
《可操作的民主》一书在研究《罗氏规则》后指出:《罗氏规则》的基本规则要成为生活的一部分。
《罗氏规则》成为“普通之常识”“生活的一部分”,主要体现为以下理念:
(一)动议中心的理念。
“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动议是议事的前提,会议围绕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动议开展讨论。
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罗氏规则》开篇即《动议优先顺序表》《动议规则
表》,“这几页浓缩了全部的议事规则”,“所有希望活跃于协商组织会议的人都应该掌握”、“牢记《动议优先顺序表》”,“因为其中包括了所有12项优先动议和附属动议,以其优先等级顺序排列,并标明了每项动议能否辩论或修改、获得通过的所需得票,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出”。
对动议的处理,细化为六个步骤:一位成员提出动议;另一位成员表示附议;主持人宣布议题;与会成员就议题展开辩论;主持人将议题提请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动议中心的理念制度化、理性地聚焦了会议议事主题。
(二)主持人身份公正的理念。
主持人是协商会议的召集者、会议流程的把控者、会议发言的授权者、会议意愿的促成者,在协商会议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职责。
《罗氏规则》指出,主持人“除应通晓议事规则,并树立严格遵守议事规则的楷模外,还应具备执行能力,能够管理众人。
”为此,要求主持人身份公正,保持角色中立,不能对待决议题的是非利弊发表任何意见,不得行使辩论权,以免左右他人。
必要时参加辩论前,先让出主持人之位,等到当前待决议题得到处理之后,才能恢复主持人职务。
要对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应予以制止,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三)程序至上的理念。
《罗氏规则》指出,“一个会议组织拥有适合的规则很重要,但拥有用于决定其会议程序的规则更加重要”,“重要的是有一致的议事程序,而不是受制于主席的反复无常或成员的强词夺理。
在一个严肃的公共团体中,保持秩序、得体和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主要程序包括“面向主持人原则”、“立场明确原则”、“一时一件规则”、“限时限次原则”、“充分辩论原则”。
“面向主持人原则”指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
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发言时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立场明确原则”即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一时一件原则”“作为一项普遍规则,除非经一致同意,否则,没人能同时提出两项动议”,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
决的问题,确保不跑题。
“限时限次原则”指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保障发言不超时,杜绝一言堂。
“充分辩论原则”即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四)权益保障的理念。
《罗氏规则》认为,议事规则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进行限制,因为在任何团体中,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总是与全体的利益相矛盾。
为保障参会各方的权益,推动实现议事目的,制订“文明表达规则”、“发言完整原则”、“多数裁决原则”、“遵守秩序原则”。
“文明表达规则”指发言就事论事,尽可能地避免直呼其他发言人的姓名,不能质疑提议者的动机、习惯或偏好,避免发生人身攻击。
“发言完整原则”指成员取得发言权并且开始发言之后,任何人(包括主持人)都不得随意打断他的发言,除非发言人的言行出现程序问题,如发言时间超出规定,或发言者的发言被裁定为不当等。
“多数裁决原则”指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另外,会议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拥有相同的权重,不因会议类型参加成员身份不同而有所改变。
“遵守秩序原则”要求辩论过程中,并且如果主持人正在发言,或会议组织正在进行表决,不准许任何成员私下交谈,在成员席间穿行,或是以任何其他方式干扰会议组织等。
二、学习《罗氏规则》后的思考
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弘扬民主精神,践行协商理念,坚持“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展现了人民政协制度的中国特色和显著优势。
学习《罗氏规则》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引发对协商议题的产生、有序协商的完善、协商质量的提升的思考,抛砖引玉,与大家交流。
(一)“动议中心的理念”与协商议题的产生。
人民政协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中的某项专门问题,组织协商讨论、议政建言、凝聚共识。
协商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协商议题如何产生?目前有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
商议题会商机制,政协内部选题机制等协商议题提出机制。
就政协内部选题机制中“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的方式,对众多的遴选议题建议进行取舍,确定协商议题的过程应该也是界别委员凝聚共识的过程。
按照“动议中心的理念”,协商议题遴选建议提出后,应对协商议题的“动议”进行深入交流讨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协商主题。
若缺失征求意见后的专题协商会议,“动议中心理念”的六个步骤止步于第一步,协商议题也就缺少了充分的论证和共识。
在信息化技术的支持下,网络议政的方式为协商议题的征集、讨论和确定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程序至上的理念”与有序协商的完善。
人民政协坚持“三不原则”,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形成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对照《罗氏规则》逻辑严谨的程序,政协会议已吸收“面向主持人原则”、“立场明确原则”、“一时一件规则”、“限时限次原则”等理念,对于“充分辩论原则”的理念体现不多。
政协委员从不同界别、不同视角对议题发表意见建议,彼此之间的观点冲突较少,同时,委员不是为利益集团代言,协商会议不需要进行表决,更不需要“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但是缺少“辩论”色彩的协商会议,让人感到思想交流多、交锋少,个人表述多、彼此互动少。
在增加协商会议深度“辩论”过程中,主持人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行使好会议发言的授予权,承担把控会议进程、引导委员有序“辩论”,通过多回合交流交锋、充分“辩论”进一步达到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三)“权益保障的理念”与协商质量的提升。
在《可操作的民主》指出,《罗氏规则》“是在竞争环境中为公正平衡和正当维护各参与方的利益而设计的精妙程序”,既保护意见占多数的人,也保护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没有出席会议的人。
政协委员代表所联系的界别群众会议发言,既是法律赋予政协委
员的权利,也是政协委员的责任所在。
人民政协协商会议保障政协委员的发言权利,通过口头发言、书面发言、网络发言畅通发言渠道,按照规则做到委员“想讲尽讲”,把界别群众的意见建议反映出来,把界别群众的心声宣传出去,同时,也要通过合适的方式对落实委员发言情况予以反馈,开展有价值的委员发言评选等活动,使委员发言同政协提案一样受重视、有效果,做到“讲了不白讲”,激励委员提升发言质量,更好地建言资政、凝聚共识。
第二篇:董事会议事规(香港)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
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所有董事。
第二章董事
第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七日发给公司。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下届股东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后两年,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合逾5 年。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会决议批准其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适用的不时生效的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或任何其他相关建议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的定义和范围根据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第十二条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的未列于本规则的其他资格和义务请参见公司章程第九章。
第三章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须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除第五项外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与薪酬、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投资发展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