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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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工作,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一)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上不满200户的不得超过3个;2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个且两点间距离不得低于30米。

各类集贸市场具备条件并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固定摊位不满100户设1个,每增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5个且两点间距离不得低于30米。

(二)城区及乡镇集镇卷烟零售点与点的距离:城区及乡镇集镇净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一侧两店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60米;城区及乡镇集镇净宽度不满10米的道路一侧两店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100米。

(三)城区及乡镇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
满150户的设1个;150户以上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

在城区及乡镇居民生活小区设置零售点,且经营场所属于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应有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可以按照生活小区合理布局规定设置零售点。

(四)农村不满50户的自然村落设零售点1个;50户以上的自然村落,每增加50户增设零售点1个且布局合理。

(五)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副食品店(门市部)、超市、便利店,以及星级以上的宾馆,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可不受布局距离的限制。

(六)因道路扩建、城镇改造等政府行为,而导致经营场所拆迁、搬迁,并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地点重新申请设置零售点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可优先考虑,酌情办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不予发放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
(二)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毒有害和易燃商品的;
(三)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距离学校校门50米以内区域;
(四)实际经营项目非主营副食品的;
(五)流动经营摊点;
(六)违章建筑、临时搭建;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
所;
(七)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五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
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外商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七条企业或个人申领或重新申领许可证,应当按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进行。

第八条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也指可行进距离。

对零售点间距约在规定的最小距离时,需使用测量工具,但误差不得超过3米(按照两个店的营业大门内侧测量实际距离)。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不满”不包含本数在内。

第十条本规定由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9日常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布施行的《常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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