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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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纳税⼈、扣缴义务⼈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或者其他⽅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释义】本条是对纳税申报⽅式的规定。
⼀、纳税申报⽅式是指纳税⼈、扣缴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式。
根据本条规定,纳税⼈、扣缴义务⼈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或者其他⽅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其他⽅式包括委托代理⼈代为办理申报、报送事项。
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扣缴义务⼈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扣缴义务⼈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通过向税务机关邮寄纳税申报资料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资料进⾏申报的⽅式。
数据电⽂申报,也称电⼦申报,是指纳税⼈、扣缴义务⼈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与税务机关接受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税款申报的电⼦系统联的电脑终端,按照规定和系统发出的指⽰输⼊申报内容,以完成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税款申报的⽅式。
⼆、长期以来,我国⼀直⽐较集中采⽤直接上门申报的⽅式,对加强税务监控发挥了重要作⽤。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改⾰开放不断深化,继续实⾏单⼀的直接上门申报的⽅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尤其在征收期内,经常发⽣申报排长队,受理连轴转的申报难与受理难的“两难”局⾯。
需要改⾰税收征管⽅式,充分利⽤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完善申报制度,简化申报⼿续,提⾼申报质量,为纳税⼈、扣缴义务⼈履⾏申报义务提供便利。
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纳税⼈、扣缴义务⼈可以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申报或者其他申报⽅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
具体办法主要有以下⼏种:
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计算、⾃⾏填写缴款书并向银⾏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在有条件的地⽅实⾏银⾏税务⼀体化管理,纳税⼈在银⾏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划款⼊库。
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集中报缴数字清单、⽀票,统⼀交由国库办理清算。
4.对于未在银⾏开⽴帐户的纳税⼈,可按现⾏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结算税款,提倡并逐步推⾏使⽤信⽤卡。
依照税法规定分期预缴、按期⼀并申报的纳税⼈,可以选择上述前三种申报纳税办法之⼀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凡实⾏查帐征收⽅式的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应当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统⼀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信封,可以根据约定的时间由邮政⼈员上门收寄,也可以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续。
⽆论是采取哪种⽅法,邮政部门都应当向纳税⼈开具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邮寄申报的具体⽇期以邮电部门收寄⽇戳⽇期为准。
三、建⽴新的申报制度,对明确征纳双⽅的权利义务,简化申报程序,⽅便纳税⼈、扣缴义务⼈申报,以及在税收征管中引进现代科学技术,提⾼⼯作效率,加⼤征管⼒度,确保国家税收及时⾜额⼊库,促进税务部门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扣缴义务⼈可以根据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选择适合⾃⼰的申报⽅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同公安、财政、邮电、银⾏、⼯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合作,为纳税⼈、扣缴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创造安全、快捷、便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