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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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5.30
•【文号】银监办发〔2014〕167号
•【施行日期】2014.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67号各银监局:
为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决定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区域特色”报表中增加有关融资性担保业务报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填报制度
各银监局要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区域特色”项下,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

具体包括: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合作业务的、持有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但不合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数据。

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
金融机构有存续合作业务、统计时点以前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已被吊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担保机构业务数据;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异地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合作业务、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包含本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异地法人机构业务数据。

《报表》表样和填报说明见附件1。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和本辖区实际,在《报表》中自行增加统计项目或分报表。

二、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要求报送数据
上述报表报送机构范围包括在各银监局辖内的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管理行。

各银监局要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季报送相关数据,加强督导,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各银监局应根据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提供的辖内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制作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2),并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名录》印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各银监局应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名录》内容填报《报表》中的“合作担保机构名称(全称)”、“合作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号”、“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三列内容。

三、做好分析报送和反馈工作
各银监局要指定专人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和分析工作,将基础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融资性担保机构放大倍数(担保机构
担保贷款余额与注册资本之比)表、辖内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表以及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情况表等,做好相关风险分析、预警及防范工作。

各银监局应于每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监会内网邮箱将汇总分析资料发送至银监会融资担保部。

从2015年第1季度起,各银监局试报数据;从2015年第3季度起,各银监局正式报送数据。

各银监局要加强与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银担合作,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联系人:张正
联系电话:************
邮箱:zhangzheng@cbrc.gov.cn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报表
2.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报表表1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本省(区。

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填报个位:年月日
单位:万元
┌──┬────────────┬────────────┬─────────┬──────────┬────────────┐
│序号│合作担保机构名称(全称)│合作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号│合作担保机构注册地│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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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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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报
出日期:年月日
表2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年月日
单位:万元
┌──┬────────────┬────────────┬──────────┬──────────┬────────────┐
│序号│合作担保机构名称(全称)│合作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号│合作担保机构注册地│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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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
报出日期:年月日
表3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异地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年月日
单位:万元
┌──┬────────────┬─────────────┬─────────┬──────────┬────────────┐
│序号│合作担保机构名称(全称)│合作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号│合作担保机构注册地│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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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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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报出日
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填报(法人机构仅统计地区业务情况)。

本表为季度报,于每季度初15日内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局。

2.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3.本表统计对象为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表统计口径包括在辖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信托投资公司、邮储银行、外国银行管理行。

4.表1和表3“合作担保机构名称(全称)”、“合作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号”、“合作担保机构注册地”、“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合作担保机构净资产”以及“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中“合作担保机构”均为融资性担保机构。

5.本表统计内容应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会计及统计信息为基础。

对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已有的数据,应以之为准进行填报。

6.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进行汇总。

7.报表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主要指标解释:
┌───┬──────────────────┬────────────────┬────────────┬──────────────
──────────────┐
││合作担保机构名称(全称)、“合作│合作担保机构注册地;省、自治│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是指在统计时点,银行业金融机

││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号”:银监局统│区填写到地级市(州、盟),直
│银监局统一将本省(区、│构对合作的每家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各项贷款余额。

其中
“│
││一将本省(区,市) 《融资性担保机│辖市直接填写直辖市名称。

如担│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各项贷款余额”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融资货币资金形

│表1主│构名录》定期下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机构注册地在上海市,填报“│录》定期下发各银行业金│成的资产余额,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含保理业务、
不含│
│要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融资│上海市”;担保机构注册地在湖│融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开立信用证)、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

│标解│性担保机构名录》 (含“融资性担保│北省孝感市大悟市,填报“湖北│构必须按照《融资性担保│资产、各项透支、各项垫款等项合计余额。


│释│机构名称”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省孝感市”,省略县级市大悟市│机构名录》(含“注册资││
││许可证号”)内存填报“合作担保机│。

│本”)内容填报“注册资││
││构名称(全称)”和“合作担保机构││本”。

││
││经营许可证号”。

││││
├───┼──────────────────┼────────────────┼────────────┼──────────────
──────────────┤
││合作担保机构名称(全称)、“合作│合作担保机构注册地:指标解释
│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指标解释同表1。


│表2主│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号”;“合作担│同表1。

│按照合作担保机构“企业│

│要指│保机构名称”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
│标解。

│使用的全称,与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
│册资本”数额填写。



│释│全一致。

“合作担悦机构经营许可证││││
││号”不填报。

││││
├───┼──────────────────┼────────────────┼────────────┼──────────────
──────────────┤
││合作担保机构名称(全称),“合作│合作担保机构注册地:指标解释
│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余额:指标解释同表1。


││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号”:“合作担│同表1。

│按照合作担保机构“企业││
│表3主│保机构名称”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
│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
│要指│使用的全称,与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
│册资本”数额填写。



│标解│全一致。

“合作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释│号”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其││││
││审批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颁发的融│
││

││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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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录
填表单位:单位:万元
┌───┬───────────┬─────────────┬─────┐
│序号│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号│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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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联系方式: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
1.此表由银监局填写,并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下发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号”以及“注册资本”三项内容以季度末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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