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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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政策建议摘要: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少数民族地区在中央的各项优惠及扶持下,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内其他地区更是有了长足的现代化发展。
30多年前全国“一刀切”的开放式发展结果是少数民地区由于自身基础薄弱、国家投入严重不足下与中国其他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个差距与和谐发展是不相容的,是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归纳了几点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地政策建议,旨在为少数民族地区也尽可能更多地享受改革的成果。
少数民族地区是指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五个自治区和云南、青海、贵州三个少数民族人口比重较高的省份,民族地区的总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以上。
然而,60多年的经济建设,尤其30多年改革开放后,冷静观察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区仍然是我国经济的洼地,其居民收入及消费水平远低于其他地区,甚至是处于贫困状态,长时间持续不仅不能实现全国各区域均衡发展达到和谐社会目的,也是对加入wto时承诺要加大落后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的违背,慢慢会加剧民族矛盾,严重时会产生社会动荡,少数民族大多在中国的边疆,势必对中国的安全造成影响。
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通过加大投入、审视目前的民族政策,制定更符合少数民族利益的民族政策,不仅制定更要实践这些能保护少数民族切身利益的好的政策。
所以,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最大迫切需求就是本地区能得到发展,收入水平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提高消费能力,有一定资本积累前提下实现更好的生产与生活。
各民族繁荣是中国共
产党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
一、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竞争机制使少数民族处于社会边缘化地位
我国运用市场经济体制所取得的成就不用赘述。
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生产力水平应是相对发达、经济基础相对发展。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进行了全方位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20年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已证实了它在中国土壤所发挥的魅力,尤其体现在东部沿海地区。
然而,在少数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一刀切”搞市场经济,在笔者看来就不是特别符合市场经济对生产力水平的本质要求,当时应该有个边疆少数民族发展的保护期,打下一定基础后才过渡到全国一样的资源配置模式,毕竟少数民族地区本身就是特殊经济区,应该有个保护与发展并重的指导思想。
本身不在同一起跑线的少数民族在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下很容易被淘汰。
结果是两极分化现象凸显。
即便最初设计的先富者带动后富者理论上成立,但30多年的实践证明在中国社会并没有成功地实践。
少数民族越来越被社会边缘化,贫困问题时刻萦绕在少数民族居民、尤其农牧民生活中。
按照马克思的两部类扩大生产理论,扩大生产才会有价值的增值,才会有资本的积累。
少数民族地区总是处于贫困状态,缺乏资本积累,更谈不上有追加资本去进行扩大再生产。
按照发展经济学贫困的恶性循环理论,结果是贫困带来更严重的贫困,是恶性循环。
中国的少数民族基本属于边疆落后地区生存群体,若他们总是处于恶性的贫困
循环中,那么直接后果将是产生社会的不稳定,起初会以犯罪率升高、辍学流浪儿童增多、艾滋病人数增加,这些现象目前在新疆尤为突出。
长时间持续必然会成为国家安全的隐患。
少数民族群体人数虽然不到全国10%,但他们的传统文化与主流文化间客观存在着差异,应正视这个差异性。
美国对少数族裔也有优越的特殊照顾政策。
中国原有的各种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在计划经济时代从行政命令方式下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惠政策的实践性越来越弱。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原来给予少数民族的经济优惠政策或被取消或名存实亡,导致少数民族原有的一些经济利益难以实现或不在具有。
”这里存在的问题就是目前的很多有利于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只是以框架形式存在,有待进一步实践。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
笔者认为理应区别对待少数民族地区,将它视为中国的特殊经济区域,按照加入wto时的承诺,对少数民族地区加大投入,改变其落后状态,认真兑现这些承诺。
2、少数民族的资本积累的缺乏必然导致地区差距问题
30多年的先富带动后富思想指导下的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国内各个区域出现了发展上的明显差异。
从发展程度被分成了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部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
而绝大部分少数民族就是生活在西部落后地区。
每年的gdp排名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几乎都排在全国末尾;最能直接反应居民生活水平的指标即城镇居民可支
配收入,2010年垫底排名最低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还有7个少数民族聚居区都排位靠后。
改革开放起初是集全国之力发展了东部沿海地区,技术、资本、制度创新、产业结构合理化等于全要素生产率直接相关的因素在东部地区得到了长足发展;反过来,东部地区的发展又对这些因素具有强的吸附力,意味着这些因素不会自由流动到落后地区,这个是由经济规律决定。
回想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以深圳为例,深圳最初的资本积累以及后来产生的民营经济都与国家的强势主导紧密相关。
深圳最初就是国家各部委的国有企业驻扎深圳,国资逐渐退出很多领域,让民营经济从国有企业里孕育而生。
国家虽然在诸多方面在对少数民族区域进行着倾斜政策,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本身经济基础薄弱,资本积累不够,无法建立其作为现代化标志的工业体系。
按照经济学原理,只有第二产业发达了才会有第三产业以服务第二产业为目标自然得到发展。
加上中国在2001年底成功加入wto后,农产品价格按国际统一标准制定,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不再具有优势。
结果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从农业里的收入很有限,加之金融行业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缓慢,对于少数民族农牧民从银行进行告贷更是无门。
少数民族在缺乏资本积累下自然会重蹈着恶性的贫困循环。
最终表现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消费水平低下,产业不合理等局面,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会越来越大。
3、油气资源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资源税改革是少数民族地区期待的一件重大改革。
2009年在新疆
率先进行改革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一年后内蒙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实施了这个改革,为这些地区的gdp增长带来了不小的效果。
但是,10年前的2002年9月国发〔2002〕18号)中规定的资源税是中央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不大是现实存在问题。
同时,笔者认为国际能源局势近5年有了大变化,国家的能源进口也在增加,在这样背景下,原先的为了吸引外商投资能源开发而制定的内外区别的资源税政策需要取消。
4、民族地区急需中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为本地区初始资本积累打下基础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历史、国家发展导向以及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生产力没有达到本身要求等诸多因素结合的结果,民族地区在21世纪表现出了经济发展落后于全国大盘,国家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意义重大。
我国民族地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与专门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资金。
而前者作为均衡性转移支付其资金。
保障各地区能相对均衡发展为目的,但这个取决于国家税收的增加,意味着资源来源不稳定,对转移支付资金来源缺乏专门设置和规定。
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资金来源不够充足,对地方政府有资金配套要求:要求接受地有配套资金,这个对于财政入不敷出的少数民族地区来讲,几乎是争取不到,因为没法拿出相应的配套资金,所以笔者认为这个转向资金的设置对于少数民地区是不合适的。
很多少数民地区从固定资产投资的来源分析,占60%以上部分来源于自筹资金,财政
投入不高。
加之少数民族地区诸多因素的总和对于招商引资又是个阻碍因素,没有政府的投入,没有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少数民族地区无法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所需的资金去发展工业。
二、民族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有学者认为:如果从2000年算起,预计到2040年左右民族地区才有可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与全国相差近20年左右的时间,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民族地区经济进一步发展从而缩小东西部差距,现行各项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得出了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1、确立少数民族地区新的发展观和新的发展战略,追赶东部地区
一是要明显缩小与东部地区人均gdp的相对差距。
2009年在新疆试行的资源税改革以及2010年底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运用这个改革,到2011年全部少数民族地区资源税改革为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增长有了大的发展。
对于缩小gdp差距有了一定成效,但差距依然大。
所以建议政府采取最初扶持深圳特区模式,国字号企业林立那般发展势头改变少数民族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局面,加大投入,增加对人力资本、改善生活条件设施的投资,转移东部沿海地区的高技术制造业,给予投资者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建议将西部大开发提出的15%的比例降低到10%,“三免五减半”提高到“五减五
减半”,享受其由10年延长到15年,大力推进招商引资,为落后地区建立工业体系,工业的发展必然会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能使这里的富裕劳动者投入建设,提高收入。
2、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
中国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其能够充分体现少数民族的自治权、自主权和发展权。
因而,必须重新审视少数民族地区照搬或模仿汉族地区发展战略或发展模式的传统追赶战略,深刻反思以往未能真正带动少数民族积极参与的资源开发导向型传统工业化战略。
计划经济条件下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在行政命令下实践效果比目前市场经济条件更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切身利益。
散见于中央或地方的各种规定、文件、指示以及领导人讲话中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具有很大的弹性和主观随意性。
为此,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必须要十分重视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人的现代化发展,这是巩固、调整、改进、完善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政策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为保障民族政策的实施,切实能保护少数民族的切利益出发,须将民族政策制度化、法律化。
3、对深化油气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应该改为“国民待遇”政策。
国际能源形势近十年发生了大改变,而且我国近年来已证实中国将产生能源危机,需要大量进口能源,国内开采量远不能满足国内需要,以至于国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向西开放政策,在新疆边境城市喀什设立了国家级开发区来打通中亚国家的能源。
在这种背景下,原有的鼓励
外商投资于国内能源开发的区别对待政策没有延续的必要性。
2002年9月国发〔2002〕18号)中,由于“石油产品的价格波动较为频繁,石油石化企业利润不稳定,将影响部分地区的利益”,因而从2002年起将中石油、中石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收入,这一规定已执行了10年,目前石油石化企业的与地方利益公告考虑下,再继续实行该政策可能削弱这些地区的则政收入,所以建议取消,不再只成为中央税,应该考虑地方财政能力现状与地区差距这个因素,应该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成比例继续按原中央与地方60:40进行。
4、民族地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应加大力度
首先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量,缩小转项资金转移地方配套部分,或者取消地方配套这个规定,保证这些投入的稳定性,切实做到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的改观;二是兑现加入wto时的承诺,大力开发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保证针对性地扶持与帮助。
建议将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与税收返还、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及部分专项支付资金纳入到统一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中,统一标准、集中使用,并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方式,严格制定科学的转移支付规模和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