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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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24
•【分类】其他
正文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解读《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居家养老符合“未富先老”的老龄社会特点,适应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特征,有利于减轻子女的负担和压力,还能拓展新的就业岗位。
居家养老服务是发展空间大、政府投入少、老人实惠多的养老模式,更是老年朋友的首选。
近年来,苏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工作,先后出台了两份规划、三个意见和三个操作办法,明确要建设覆盖城乡的“9064”苏州模式养老格局,并提出了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目前,全市已建有172个日间照料中心、290个助餐点、15个城市小型托老所、32个农村“老年关爱之家”,以及镇(街道)、村(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全覆盖,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初成规模,为老年人提供了周到、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增速,养老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目前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还有许多要规范、要健全和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各种资源、明确建设要求、规范服务组织、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服务队伍、提高服务质量,让居家老年人能真正享受到社
会经济发展成果等方面都有待加强。
所以,整合梳理国家、省市已出台的有关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借鉴先进地区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主要有国家、省和本市三级相关政策法规。
国家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省级的有《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江苏省2012~2015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实施方案》、《江苏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办法》;我市的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苏州市老年人助餐点规范化建设标准》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组织、建设要求、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等七个部分。
(一)关于指导思想:突出在解决老年人生活困难问题的同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强调居家养老援助补助是送服务而不是送钱物。
(二)关于服务对象:分政府援助对象、政府补助对象和自助对象等三类。
明确将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的老年人,“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对象中的困难老人等列为政府援助对象;将84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列为政府补助对象,并计划用三年时间,逐步扩大到把8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纳入政府补助对象范围。
(三)关于服务内容:分两类。
一类是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个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商务服务、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司法援助等“走进去”的服务;另一类是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场地设施,提供照料服务、文体服务、护理与康复服务、老年教育等让老年人“走出来”的服务。
(四)关于服务组织:分管理类和运行类两类。
管理类服务组织有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居家养老管理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3种,强调他们的管理、协调职责,不从事具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运行类服务组织有“虚拟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助餐点、志愿养老服务组织、老年学校、老年活动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10种,从事具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五)关于建设要求:从服务组织、活动场所和服务队伍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设要求,以及到2015年要达到的目标。
服务组织方面,要求:县级市(区)成立居家养老指导中心。
镇(街道)成立居家养老管理中心,至少建有1家省级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或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有条件的镇(街道)要建立志愿养老服务组织。
村(社区)
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城镇社区至少建有1家省级标准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或城市小型托老所;1万人以上的城市居住区要建日间照料中心或城市小型托老所;助餐点城乡社区覆盖面达30%以上,其中中心城区覆盖面达50%以上;有条件的村要建有省级标准的农村“老年关爱之家”。
活动场所方面,要求:到2015年,各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建有一定数量、面积和类别的活动场所。
各市(区)建有1所建筑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教育现代化老年大学,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应整合资源建有一定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老年大学(学校、办学点),形成以市老年大学为龙头、各市(区)老年大学(学校)为骨干、镇(街道)老年大学(学校)为支撑、村(社区)老年学校(办学点)为基础的四级办学网络,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学”精神文化方面需求。
同时,按照资源整合、有效利用的要求,各市(区)建有4000平方米的老年活动中心,镇(街道)建有2000平方米的老年文化活动室,各类活动场所功能齐全,设施配套;村(社区)建有活动室、阅览室、心理疏导室、多媒体影像室等老年活动设施。
另外,每个市(区)、镇(街道)应建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每个村(社区)应建有6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老年人基本精神文化需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服务队伍方面,要求:到2015年,各市(区)、镇(街道)、村(社区)按照本辖区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配备发展为老服务队伍,其中为老服务人员不少于4%(其中护理人员不少于2%)。
同时,为满足养老服务需求,要建好老年协会等基层老年社会组织。
(六)关于扶持政策:分四类。
一是养老服务组织的扶持政策。
对管理类服务组织增加并明确了在享受省“以奖代补”的同时,各市(区)财政同等给予建设补贴。
对运行类服务组织提高了补贴标准:增加了各市(区)财政给予建设运行好的“虚拟养老院”给予40万元的建设补贴;修改了“虚拟养老院”的运营补贴,由以前的每年每人100元改为每年每户200元;提高了综合型助餐示范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点的建设补贴,由以前的2万元分别提高到4万元和3万元;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运营补贴,把每年1万元运营补贴的老年家庭病床由以前的50张减少到20张;强调了通过职能部门对服务组织的综合考评来发放运营补贴,考评优秀的全额发放、,良好的发放80%,合格的发放70%,不合格的不发放。
二是养老援助补助政策。
提高了政府养老援助补助标准,介助、介护的由以前的每月500元、70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720元、960元;增加了对政府补助对象提供每月60元(或3小时)的体验服务;同时服务价格随着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实行自然增长机制。
另外,对享受政府援助的入住机构养老的仍按现行政府援助标准(介助每月500元、介护每月700元)结算相关费用,目的是鼓励居家养老。
三是养老服务队伍的激励政策。
把以前文件里的内容进行了概括、提炼,主要有四点:免费培训、持证奖励、特岗补贴和落户优惠。
四是企业参与养老服务和子女为老服务的鼓励政策。
鼓励爱心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对在居家养老服务中作出成绩、名列前茅的企业给予表彰。
适时出台子女为老服务的鼓励引导政策,引导子女切实履行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七)关于保障措施:提了四条。
即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扶持发展、联动发展,总的是要各级重视抓好建设、联动发展加强保障、全面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