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景花园小区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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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景花园小区业主公约
第一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西景花园物业类型商住楼(小高层电梯公寓)
物业业主总户数XXX户总建筑面积(m2)XXXX
物业座落位置:XX市XX路西三段X号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第二条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三条本公约的订立、修改、通过、生效等遵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3、有权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
具体是:
①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
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④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⑤监督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情况。
4、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业,有权检举、投诉。
第五条(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1、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2、业主与他人建议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还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并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执行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4、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5、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6、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
7、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8、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9、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10、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翻定或约定分担。
11、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配合;人为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12、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
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13、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⑵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⑶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⑷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⑸不按规定堆放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⑹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畜、宠物等;
⑺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⑻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⑼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⑽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莲、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⑾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⑿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本物业业主大会)
本物业业主大会按《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予以设立和运作。
本物业业主大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应给予相应补偿。
涉及修改本公约、修改业主大会章程、调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诉讼、分担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等重大事项的,必须由业主大会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数通过决定。
第七条(本物业业主委员会)
在本物业内,只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本物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遵循《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本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在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物业权属份额分担。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订立)
本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以合同形式委托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
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
司,并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条(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分担)
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归集、管理、使用执行成都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
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诉讼)
物业管理诉讼的责任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物业管理诉讼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使用人逾期不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按规
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使用人追收、以保障本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其他业主也可根据本公约依法提起诉讼;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限制业主出租、转让和抵押其拥有的物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致使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无法得到及时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收,催收未果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追究当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第十五条(本公约的修改补充)
本物业业主大会可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第十六条(本公约纠纷的处理)
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由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物业的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本公约的执有及备案)
本公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各执一份,并在通过之日起7日内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所拥有本物业的房屋类型
建筑面积:m2;
房屋座落:幢单元号.
业主的联系电话:
业主的身份证号码:
业主(签章):
年月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