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监理职责及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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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职责及业务范围
第一篇:农机监理职责及业务范围
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职责及业务范围
一、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本镇相应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

2、负责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办理登记、入户、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工作。

3、负责对上道路形行驶拖拉机及驾驶人员办理登记、入户、发牌证工作。

4、负责在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停放或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工作,纠正查处违章行为。

5、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农业机械的各类事故。

按国家规定收取和管理农业机械监理费。

6、完成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监理交办的各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向社会公开承诺
1、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廉明执法,杜绝徇私枉法。

2、提高效率、优质服务。

简化办事程序,对办理牌证及参加检审的广大机手,做到随到随办,凡符合要求的一律一次性办理完毕,绝不拖拉、推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门服务,方便机手。

3、文明监理,规范收费。

监理人员定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做到讲政治、讲学习、讲学习、讲正气,讲奉献、廉洁自律、文明监理。

监理规费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准的项目与标准公开收取,坚决杜绝乱收费及其它搭车收费。

4、树立形象,接受监督。

执行公务时,佩戴统一标志,问当事人
时出示行政执法和农机监理证,做到仪表端正,文明规范,主动接受各界人士和机手的监督。

投诉监督电话:0855-******* 3611064
三、业务受理范围
(一)、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
1、登记入户。

申请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入户、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应提交以下证明:身份证明、农机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初次检验合格后,领取号牌和行驶证。

2、年度检验。

领取牌证的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应当依法每年接受一次安全性能的技术检验。

3、异动登记。

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所属单位名称、住所、初次检验项目变动时,须按行驶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办理变更、过户、转籍等手续。

4、补换补发。

拖拉机或其他农业机械牌号、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应提交有关证明,及时申请补换或补发。

(二)、拖拉机及其农业机械驾驶员
1、报考。

报考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驾驶员,应填写驾驶员登记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身体检查。

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凭培训机构合格证明安排考试理论科目、技术科目,合格后核发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驾驶证。

2、年度审验。

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到期需换发驾驶证。

3、异动登记。

驾驶员因调动或驾驶证的记录有变化时,需到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4、补换补发。

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驾驶证不准挪用、转借、涂改和伪造,遗失、损坏要及时申报或补发。

四、执法依据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4、《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黔府发[1993]50号)
5、《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
6、《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
第二篇:农机监理站工作职责
农机监理站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农机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农机安全法规,坚决依法行政:
二、主要管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机监理规划,定期分析本边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管理;
三、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转籍、入户、核发全国统一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待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和核发驾驶证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和对违章人员的教育、处罚等工作;
六、抓好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搞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事故的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八、负责向上级报送月、季业务统计报表工作;
九、完成上级农机监理机关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农机安全监理目标任务。

安徽省广德县农机监理站
第三篇:农机监理安全管理职责
农机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农机安全台帐资料,指导基层农机安全管理制度、台帐资料等基础
工作建设
二、区、镇、村、农机生产组织各级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三四指导基层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点管控措施
部署夏秋两忙农机安全工作,加强农机安全检查,督查乡镇、农机服务组织安全生产。

强化忙期农机安全检查执法,对各镇、合作社、作业现场进行每日巡检,查处农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路检路查,协查农机牌证信息。

利用农机集中年检送检活动,开展农机安全设施检查
组织或指导基层开展农机安全宣教活动,及时发送安全预警信息。

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迅速响应。

做好上级或大队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务

六七八九十
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建立各类安全台帐资料,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安全工作,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点管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安全管理。

做好消防设施(包括专用设施、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等)维护保养和检查,细化工作方案,开展日常检查,确保各设施正常使用。

检查各用电设施,排除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单位院内安全隐患,防止高压下、河边、道路等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
加强食堂安全管理,主要涉及天燃气设施、通风、消防(防火门、消防器材等)、用电等
查单位安保工作。

门卫(保安)建立进出管理,加强对人员、车辆、物资等的进出登记和管理,加强夜间防火防盗巡检,防止外来人随意进入和长期停留。

加强夏季安全检查,预防台风、强雨、高温、汛期等引起的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

做好对承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书签订、安全文件传达、安全告知,
开展联合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责任。

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查逃生、救援通道、应急方案和措施等。

十一做好上级或大队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务
渔业安全管理职责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建立安全台帐资料,指导基层安全管理制度、台帐资料等基础工作建设区、镇、村、渔业生产组织各级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指导基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点管控措施强化渔业忙期安全抽检,整治渔船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加强灾害天气预警,及时发送安全信息,做好应急管理。

组织或指导基层开展安全宣教活动,进行安全告知。

督查渔港安全。

督促渔港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迅速响应。

做好上级或大队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务
第四篇:农机监理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农垦分站
黑垦农机监【2012】4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监理人员着装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农机监理站,各分站及所属管局(林业局、监狱)监理站,绥芬河市、抚远县农机监理站:为进一步加强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统一和规范农机监理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农机监理队伍良好形象,现将《黑龙江省农机监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农机监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黑龙江省农机监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机监理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农机监理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机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员)着装,是指农机监理部门在职在编持有农机监理证的专兼职监理员,在执行公务时穿着统一的标志服装。

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穿着农机监理标志服装。

第三条农机监理人员服装及标识的质量标准由省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管理,各单位需在全省农机监理规范化管理专家推荐的厂家订制,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定做。

第四条农机监理人员服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更换,每三年必须更换一次,费用从农机监理收费中列支。

第五条监理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被禁闭的;
(四)监理员辞职、调离农机监理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监理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的服装不得混穿。

(一)着长袖夏装、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二)着春秋装、冬装时,一律内穿衬衣,并扎系标志领带。

(三)着装时,帽徽、肩章、领花、臂章和胸徽必须佩带齐全。

着夏装、多功能服时佩带软肩章,着茄克服、春秋常服、冬常服和两用大衣时佩带硬肩章。

领花中心对准领角,边缘距领角明线5毫米。

(四)着装时应当配穿制式皮鞋,不得配穿旅游鞋或休闲鞋。

第七条监理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一)夏帽、春秋帽和栽绒帽与夏装、春秋装和冬装相应佩戴,
不得混戴,但着冬装、多功能服、两用大衣时可以带春秋帽,着茄克服时可以戴夏帽或者春秋帽。

(二)戴男大檐帽、女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

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戴栽绒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

(三)进入室内,可不戴帽,但必须摆放整齐。

第八条监理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标志服装与便装混穿;
(二)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监理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证》以及其他执法证件。

第十条监理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监理服装以及各类标志,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监理员。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监理员,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视情况调离监理队伍,或予以辞退,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农机监理
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且末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1)行政许可事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76项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机构。

申报程序:向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条件: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按照农业部1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申请驾驶证,按照农业部10号令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向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交验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购买联合收割机发票等来历证明;
c.联合收割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d.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受理时限:工作日随时受理
批准时限:联合收割机登记时限为5个工作日,驾驶证核发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有无数量限制: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农机监理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5‟71号)规定执行。

(2)行政许可事项: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九、十三、十九、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

申报程序:向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条件:申请拖拉机登记,按照农业部43号令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办理;申请驾驶证,按照农业部42号令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申请拖拉机登记,应当向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购买拖拉机发票等来历证明;
c.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d.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受理时限:工作日随时受理。

批准时限:拖拉机登记时限为5个工作日,驾驶证核发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有无数量限制: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农机监理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5‟71号)规定执行。

三、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目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共11项)
(1)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限期补办手续、责令停止使用、扣押、罚款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处罚种类:收缴、批评教育、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罚款、批评教育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罚款、吊销证件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5)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扣押、吊销证件等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6)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
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使用、扣押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7)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处罚、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法行为:推广销售农业机械,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0)违法行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1)违法行为: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目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事项及依据(共1项)
(1)违法行为:出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收缴、强制报废、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适用依据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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