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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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上报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按原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财政厅核批并将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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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财政厅核批,并将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
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节能财政专项资金: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1日】 【来源:节能处】【作者:佚名】
2011年8月9日 星期二
江西省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 知》,加强和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 节能项目建设、推进节能工作的资金。
(二)对全社会具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建筑、交通、农业等社会领域节能项目; (三)在我省具有重大推广应用前景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推广项目; (四)用于开展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宣传培训、节能表彰奖励、 重大节能课题研究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奖励和无偿补助的方式: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节能项目,根据实际节能效果给予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款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或经费开支情况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专项资金申 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署真实性承诺书后上报。 第九条 省属单位项目直接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设区市项目由当 地经贸部门、财政部门或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汇总后, 分别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定向使用、择优引导、规范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g 第五条 对当年度已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e 第二章 使用范围 R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Un (一)经经贸委或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符合国家发改委《“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
程实施意见》要求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 能、能量系统优化等且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煤以上(暂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d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发改委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 re 算管理,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经贸委、省发改委分别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申 te 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省节能办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编序上报工作。 is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
请。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
g 者委托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或发改、财政部门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e 第五章 附 则 R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上报,经省经贸委、 Un 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按原先
第十条 省节能办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另行制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汇总、 编序上报省政府审定,并抄送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经贸委、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简介,应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简要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 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等内容;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非企业单位只需提供《项目基本情况 表》); (三)项目建议书; (四)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五)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法律法规未要求的项目除 外)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单位奖励和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转拨,各设 区市单位奖励和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转拨。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验收合格前每年年底前向原上报部 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上报部门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年度项目进展 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d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re 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专项资 te 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最佳效益。 is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原先申报程序提出验收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