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卫监督201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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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卫监督〔2012〕324号
大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饮用水卫生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的工作,今年又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纳入食品安全责任监督网格化体系,并对全市各类供水单位进行了摸底调查。

目前全市共有各类供水单位1392家,办理供水卫生许可证单位169家,办证率为12.14%,其中:城市集中供水单位共33家,办证24家,办证率72%,二次供水单位共280家,办证107家,办证率38%,
学校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共121家,办证31家,办证率25%,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共958家,办证7家,办证率0.7%,全市普遍存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薄弱,尤其是学校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坚持落实供水单位主体责任。

1、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监测能力建设。

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县级疾控中心年今年要达到能检验水质常规指标能力(即达到25项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目前,各县区检验设备短缺,没有一家能开展饮用水水质检验,要求各县区积极向政府申请增加财政投入,购买所需设备,保证饮用水日常监测的开展。

2、加大对农村自建水厂和学校自备井的设备投入,根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农村自建水厂要求建立实验室,实现水质自检,同时增设消毒净化设施,确保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

要积极改善学校供水条件,学校自备井要求统一安装消毒净化设施,确保师生饮水安全。

3、水质检验费用原则上由被检单位负责,确有困难并属于
公益性质的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水质检验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以保障水质检验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饮用水监督执法力度,严格卫生许可
1、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集中力量,进一步摸清辖区内供水单位底数,建立健全辖区内供水单位档案,严格按相关规定对供水单位进行卫生许可。

要求在2012年年底达到各类供水单位监督覆盖率100%,城市集中供水单位和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率达到100%,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率达到70%,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率达到50%,明年年底各类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率达到100%,。

2、整体推进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城市市政供水的卫生监督,逐步规范城市二次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自建水厂、自备井的卫生管理,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的指导,并加大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农村学校用水设施及其清洗、消毒等的监督检查力度。

3、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单位,要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三、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
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引导群众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2、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供水单位负责人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深入供水单位加强检查指导,促进供水单位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卫生管理,落实技术措施,自觉履行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

大同市卫生局
2012年9月28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李世杰常务副市长、各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

大同市卫生局办公室2012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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