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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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
办法(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
(草案)》的说明
——2006年9月6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上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韩绍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草案)》的说明。
自《立法法》施行以来,各地积极开展立法听证活动,我市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立法听证是发扬民主、扩大群众有序参与的有效途径。
为了规范和推
动立法听证活动,有必要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立法听证的程序等问题加以规范。
按照本市立法工作会议关于通过委托等方式拓宽法规起草渠道的要求,2005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委托市律师协会承担起草立法听证办法的有关工作。
这是委托起草的首次尝试。
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对此高度重视,市律师协会专门组建了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系统收集资料,开展专题调研,几易其稿,形成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办法草案的初稿,并于2006年4月底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
初稿借鉴了国内外立法经验,特别是全国各地开展立法听证工作的经验,内容全面、详实,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接到初稿后,进一步征求了有关机构、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主要从便于实际操作的角度,对初稿作了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同意,并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草案主要就以下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听证机构
《立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精神,听证是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听取意见的一种工作方法,应当主要由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承办。
本市近年来举行的听证,主要由法制委员会承办,渠道比较单一,不利于充分发挥听证的作用。
为此,草案第二条规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在起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对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过程中,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还就有关听证机构的分工以及联合听证作了规定。
二、关于听证的范围
合理确定听证的范围,是制定本办法应予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草案第四条规定,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的,或者社会群体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利益冲突的,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法规草案,应当听证。
为便于操作,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设计了启动听证的程序,即:举行立法听证,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三、关于听证程序
规范听证程序,保证听证有序进行,是制定本办法的基本目标之一。
为此,草案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对听证会的基本程序作了一系列规定。
草案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听证会的准备程序,包括制作听证会方案、发布听证会公告以及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的产生等。
草案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听证会的会议程序,从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主要规定了主持人的职责、陈述人发言的基本规则以及参加听证会的各方面人员在听证会上的权利、义务等。
草案对听证会程序的规定仅是框架性的,听证会的具体程序还需要在听证会方案中作具体安排,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
四、关于听证报告
听证是一项工作方法,目的是进一步发扬民主、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应当让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和群众的意见。
为此,草案第十九条就听证报告作了几点规定:一是,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报告;二是,听证报告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三是,听证报告作为起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重要参考,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