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9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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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91号
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06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8.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9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创业投资立法的建议收悉。
您关于推进创业投资法律法规的研究及完善、为创投行业正名立规、促进创投行业有序发展等建议,对于优化创业投资发展法治环境,推动创业投资行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我委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
为高质量办好您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深入研究,组织了部分专家座谈讨论,征询了财政部、证监会和科技部等部门意见,并于6月8日由主办司局负责同志带队赴您工作单位,向您当面汇报了建议的办理情况,认真听取了您的意见建议。
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业投资行业发展
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创新创业创造的重要资本力量。
2016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明确提出,“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完善创业
投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等。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作用”。
相关顶层设计文件的出台实施,为推动创业投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明确了发展方向。
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已成为规模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创业投资市场。
据市场研究机构统计,今年以来,创业投资市场回暖复苏,募资总金额675.69亿元,同比上升119%,新设基金数量202支,同比上升77.2%,单支基金平均规模3.34亿元,同比上升23.6%。
投资案例数802起,同比上升22.6%,投资总金额612.98亿元,同比上升102.9%,有力地支持了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了行业的更好发展。
二、法治化、规范化是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创业投资在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但创业投资行业发展面临的法规层次低、法律规范分散、立法建设滞后等问题也愈加凸显,亟需加快推动创业投资立法,构建有利于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
(一)加快推动创业投资立法,构建符合创业投资发展要求的法治环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业投资法治化建设。
根据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我委会同16个部门对促进创业投资发展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联合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发布了53号文,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工作”。
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53号文落实情况列入改革督察重点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地方加快推动创业投资法治化、规范
化建设等方面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53号文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实施了涉及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出资设立、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190余份,初步构建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体系,促进了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快推动创业投资立法,构建符合创业投资发展要求的法治环境是推动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行业诉求。
创业投资是高度专业化的投融资方式,对高成长性创业企业的识别和培育需要敏锐的企业家眼光和长期的投资经验积累。
当前,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治环境尚不完善,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层级还不高,有关部门和市场机构对创业投资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也不尽一致,存在将创业投资混同于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现象,甚至与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互联网金融、P2P等金融产品简单等同和相互混淆,对创业投资没有实施精准有效的差异化监管,不利于鼓励创投企业将投资重心向早期、初创期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高技术型企业倾斜,不利于培养投资者长期耐心投资,不利于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和支持“双创”发展的积极作用,不利于培养具备投资、管理、金融等综合能力的复合型高质量创投专业人才,由此可能导致创投行业走偏甚至萎缩。
构建符合创业投资发展的法治环境的行业诉求和业界呼声不断高涨,加快推动创业投资立法成为创业投资行业普遍共识。
(三)加快推动创业投资立法,构建符合创业投资发展要求的法治环境是发达国家创业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
美国于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实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为创新型、创业型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010年,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为创业投资产业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英国、日本、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均通过立法形式构建了创业投资的法律框架,明确规范
了创业投资的标准、运作和监管等内容,确保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和监管有法可依,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规范了政府监管行为,有力促进了其创业投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推进创业投资立法,持续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的法治环境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研究,多措并举推动创业投资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部分地方已开展了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立法先行先试。
早在2003年,深圳市就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成为首部实施的创业投资地方性法规。
2021年,按照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有关工作要求,深圳市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修订工作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陆续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浙江、河南等地也在积极研究制定创业投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已将制定《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纳入人大2021年立法计划,推动完善地方法治环境建设。
(二)积极组织开展创投立法相关课题研究。
近年来,我们先后委托有关高校、市场专业研究机构开展了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体系相关课题研究,系统梳理总结了国外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立法经验和我国创业投资的现行法律体系,梳理了创业投资立法理论脉络,从环境、行业、立法等多层面综合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促进法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完善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夯实创业投资立法的理论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参与推动创业投资立法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健全创业投资法治环境。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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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