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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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深交所的托管制度: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 托不限
• 转托管程序:至转出营业部申请—转出营业部审核—同一证券 公司不同席位当日可转托,不同证券公司当日不可转托管—每 个交易日收市后,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 确认的转托数据—转出营业部可向中国结算公司查询转托未成 功原因—确认后的下一交易转入新托管营业部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4荐股软件的管理
– 2.相关规定 – 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证券业协会公示信息 • 荐股软件销售协议格式等材料需在证监会和协会备案 • 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揭示风险 • 公平对待客户,不得诱导客户升级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
售给不同客户 • 销售服务过程全面留痕,档案保存5年 • 向客户提供公司联系方式 • 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不实、误导性营传,不得承诺收益 • 各业务环节应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代理
3.1证券经纪
•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2.业务人员管理与绩效考核
• 岗位分离、职责分明:见P76 • 权衡机制:见P76 • 员工信息查询 • 绩效考核:不能简单以客户开户数为激励依据
3.1证券经纪
•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3.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3.交易委托
• 3)委托受理、扫行与委托撤销:受理(核查证券及资金账户 余额);执行;撤销(未成交前可撤销;及时冻结与解冻资金 )
– 4)交易清算:证券交收(由中国结算公司进行);资金 交收(通过第三方存管银行进行)
– 2.不得担任财顾的情形
• 24个月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因执业行为违规受到自律组织纪律处 分;近36个月因违规经营或涉嫌违规被调查
– 3.证券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财顾的情形
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3.3.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概述
– 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
•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近3年每年财顾收入不低于100万;董事、高管 应具有从事证券市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验;控股股东与 实控近3年无重大违规
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5.指定交易与托管
• 1)上交所托管制度:
– 指定交易制度(1998年4月1日) – 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在上交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唯一受托
人,并由该参与人通过特定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交易证券 – 未办理——上交所拒绝其交易申报;投资者的证券由中国结算公司上
• 投资顾问: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约 定提供投资建议股务,辅助客户投资决策;原则:合法、 独立、客观、公平、审慎
• 研究报告 • 关系: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基础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定
– 1.咨询业务活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讲座、 报告会、分析会;写文章、评论,通过媒体向公众提 供咨询服务;电话传真提供咨询服务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3业务管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 办法》
– 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结论应当一致 – 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编发的内部使用的简报、快讯、动态
,只能限于本机构使用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 – 承销商、推荐人其及所属证券咨询机构不得为客户撰写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 – 不得干扰检查 – 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 2.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
• 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近3年元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财务 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缴注资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控股股东与实 控获得资产前1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规;具有2年 以上从事并购重织财务顾问活动的执业经历,近2年每年财顾收入不 低于100万;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人员不少于20人,从事证券业3年以 上的不少于10人,财顾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有资产监管暂行条例》,《上市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等 – 4.涉外并购规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3.3.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概述
– 1.概念: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 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等重大影响的活 动提供交易估值等专业服务
性;客户资料保密
3.1证券经纪
•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1.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
• 账户管理:签委代协议—为客户开资金账户—代理开证券账 户—办理资金存管手续
• 客户适当性管理: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与服务 • 客户交易安全监控 • 客户回访,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 投诉制度 • 客户资料管理制度
3.1证券经纪
•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3.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
• 4-6项所述年度考核审计包含下列事项:有无挪用客户资产、 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与服 务;有无违规提供融资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 范围经营等
– 4、健全信息系统 – 5、违法行为现任追究机制
3.1证券经纪
• 3.12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 1.概念:证券经纪业务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 的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 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不垫付,不赚差价, 按比例收佣金
– 分类:柜台代理和交易所代理 – 要素:委托人;券商;证交所;交易对象 – 特点:对象的广泛性;中介性;客户指令权威
3.1证券经纪
• 3.1.6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 证券公司内控 – 协会的自律管理 – 交易所的监督 – 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报告、信息披露、检查制
度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1相关概念和基本关系
– 投咨咨询、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
• 投资咨询:有资质的机构与人员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相 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收取一定费用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1.账户管理
• 1)开户 • 账户包括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境内自然人: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 • 境内法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提交执照或注册
登记证—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 件 • 境内合伙企业、狼子野心业投资企业: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 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全体 合伙人名单等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5证券咨询业务监管与自律管理措施 • 3.2.6内控规定
– 从业人员人资质;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注册分析师 – 为客户保密 – 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 –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公从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持有具体证券
的投资建议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8研究报告有关规定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1.账户管理
• 2)变更:将客户证券卡等寄送至中国结算公司审核,5个工作 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证券账户 卡交申请人
• 3)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 • 4)非交易过户:遗产、赠与——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目录
1 证券经纪 2 投资咨询 3 财务顾问 4 承销保荐
5 自营业务 6 资产管理 7 其它业务
3.1证券经纪
• 3.1.1经纪业务的主要法规(一般了解)
– 《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 1日实施;《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 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 规管理试行规定》等
3.1证券经纪
• 3.1.5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 不挪用客户资金与证券 – 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 客户指令权威性 – 不得保证收益或承诺赔偿损失 – 不得为多获得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 不得在批准的场所外接受客户委托、清算、交收 – 不得违规提高收费 – 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信息 – 不得借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消易 – 不得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 3.3.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概述
– 3.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资格条件
• 24个月无违反诚信不良记录,未因执业行规而受到自律组织的纪律 处份;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3.3.3证券公司担任财顾的相关规定
– 1.提交文件
• 近3年无重大违规记录的说明 • 从业人员近3年从业经历 • 公司近2年财报 •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2.申请从业机构的条件:
• 有5 名以上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 咨询的,有10名以上的专职人员;高管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 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 100万注册资本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3业务管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 办法》
– 从业人员应当谨慎、诚实、勤勉尽责 – 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向投资人提供投资
每分公司托管,其红利等须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 变更指定交易:变更须向原及现交易参与人申请;原—申请撤销;一
经确认撤销即刻生效; – 不得申请撤销的情况:当日有效易行为的;当日有效易申报;新股申
购未到期;有未了事项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5.指定交易与托管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4荐股软件的管理
– 2012年12月7日,证监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 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 1.荐股软件含义:提供分析意见或预测;提供具体证券 投资品种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等;仅提供历史统 计数据的则不属于荐股软件
– 2.相关规定
• 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属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须具备资质 • 应遵循客观公正、证书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期诈客户
– 2.三方存款: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分离管理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3.交易委托
• 1)委托形式:柜台委托指客户到营业部柜台书面委托;非柜台 委托指电话、传真、网络等委托
• 2)委托内容—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证券账号;日期(交易 日期);交易品种(全称、简称、代码;代码与名称必须一致 );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指委托指令时间);有效 期(我国委托只当日有效)等
– 应载明事项
• 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 署名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编码等
– 发布研究报告的执业规范(P80)
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3.3.1上市公司收购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主要法规
– 1.收购方面的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 – 2.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3.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
• 许可证放在显著位置 • 印章管理,使用、保管、交接内控 • 安保机制:与公安消防联系畅通 • 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负直接责任 • 营业部负责任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时间连续不少于10
个工作日,以便于稽查 • 负责人离任的,应进行审计,审计未结束前,不得离职。有
问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它营业部任同等职务。离任审计 后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当地证监会
分析、建议;不得断章取义或篡改信息 – 不得以虚假信息、传言、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
服务 – 公开发表意见,应对投资风险作充份说明 – 与媒体合作,应当向证监会报备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3业务管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 办法》
– 不得从事活动
• 代理买卖 • 承诺收益 • 约定分享收益或损失 • 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及期货 • 与他人合作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
• 转托管程序:至转出营业部申请—转出营业部审核—同一证券 公司不同席位当日可转托,不同证券公司当日不可转托管—每 个交易日收市后,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 确认的转托数据—转出营业部可向中国结算公司查询转托未成 功原因—确认后的下一交易转入新托管营业部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4荐股软件的管理
– 2.相关规定 – 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证券业协会公示信息 • 荐股软件销售协议格式等材料需在证监会和协会备案 • 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揭示风险 • 公平对待客户,不得诱导客户升级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
售给不同客户 • 销售服务过程全面留痕,档案保存5年 • 向客户提供公司联系方式 • 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不实、误导性营传,不得承诺收益 • 各业务环节应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代理
3.1证券经纪
•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2.业务人员管理与绩效考核
• 岗位分离、职责分明:见P76 • 权衡机制:见P76 • 员工信息查询 • 绩效考核:不能简单以客户开户数为激励依据
3.1证券经纪
•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3.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3.交易委托
• 3)委托受理、扫行与委托撤销:受理(核查证券及资金账户 余额);执行;撤销(未成交前可撤销;及时冻结与解冻资金 )
– 4)交易清算:证券交收(由中国结算公司进行);资金 交收(通过第三方存管银行进行)
– 2.不得担任财顾的情形
• 24个月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因执业行为违规受到自律组织纪律处 分;近36个月因违规经营或涉嫌违规被调查
– 3.证券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财顾的情形
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3.3.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概述
– 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
•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近3年每年财顾收入不低于100万;董事、高管 应具有从事证券市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验;控股股东与 实控近3年无重大违规
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5.指定交易与托管
• 1)上交所托管制度:
– 指定交易制度(1998年4月1日) – 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在上交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唯一受托
人,并由该参与人通过特定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交易证券 – 未办理——上交所拒绝其交易申报;投资者的证券由中国结算公司上
• 投资顾问: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约 定提供投资建议股务,辅助客户投资决策;原则:合法、 独立、客观、公平、审慎
• 研究报告 • 关系: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基础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定
– 1.咨询业务活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讲座、 报告会、分析会;写文章、评论,通过媒体向公众提 供咨询服务;电话传真提供咨询服务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3业务管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 办法》
– 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结论应当一致 – 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编发的内部使用的简报、快讯、动态
,只能限于本机构使用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 – 承销商、推荐人其及所属证券咨询机构不得为客户撰写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 – 不得干扰检查 – 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 2.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
• 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近3年元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财务 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缴注资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控股股东与实 控获得资产前1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规;具有2年 以上从事并购重织财务顾问活动的执业经历,近2年每年财顾收入不 低于100万;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人员不少于20人,从事证券业3年以 上的不少于10人,财顾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有资产监管暂行条例》,《上市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等 – 4.涉外并购规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3.3.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概述
– 1.概念: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 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等重大影响的活 动提供交易估值等专业服务
性;客户资料保密
3.1证券经纪
•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1.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
• 账户管理:签委代协议—为客户开资金账户—代理开证券账 户—办理资金存管手续
• 客户适当性管理: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与服务 • 客户交易安全监控 • 客户回访,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 投诉制度 • 客户资料管理制度
3.1证券经纪
• 3.1.3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纪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3.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
• 4-6项所述年度考核审计包含下列事项:有无挪用客户资产、 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与服 务;有无违规提供融资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 范围经营等
– 4、健全信息系统 – 5、违法行为现任追究机制
3.1证券经纪
• 3.12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 1.概念:证券经纪业务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 的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 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不垫付,不赚差价, 按比例收佣金
– 分类:柜台代理和交易所代理 – 要素:委托人;券商;证交所;交易对象 – 特点:对象的广泛性;中介性;客户指令权威
3.1证券经纪
• 3.1.6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 证券公司内控 – 协会的自律管理 – 交易所的监督 – 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报告、信息披露、检查制
度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1相关概念和基本关系
– 投咨咨询、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
• 投资咨询:有资质的机构与人员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相 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收取一定费用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1.账户管理
• 1)开户 • 账户包括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境内自然人: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 • 境内法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提交执照或注册
登记证—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 件 • 境内合伙企业、狼子野心业投资企业: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 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全体 合伙人名单等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5证券咨询业务监管与自律管理措施 • 3.2.6内控规定
– 从业人员人资质;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注册分析师 – 为客户保密 – 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 –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公从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持有具体证券
的投资建议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8研究报告有关规定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1.账户管理
• 2)变更:将客户证券卡等寄送至中国结算公司审核,5个工作 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证券账户 卡交申请人
• 3)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 • 4)非交易过户:遗产、赠与——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目录
1 证券经纪 2 投资咨询 3 财务顾问 4 承销保荐
5 自营业务 6 资产管理 7 其它业务
3.1证券经纪
• 3.1.1经纪业务的主要法规(一般了解)
– 《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 1日实施;《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 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 规管理试行规定》等
3.1证券经纪
• 3.1.5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 不挪用客户资金与证券 – 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 客户指令权威性 – 不得保证收益或承诺赔偿损失 – 不得为多获得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 不得在批准的场所外接受客户委托、清算、交收 – 不得违规提高收费 – 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信息 – 不得借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消易 – 不得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 3.3.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概述
– 3.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资格条件
• 24个月无违反诚信不良记录,未因执业行规而受到自律组织的纪律 处份;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3.3.3证券公司担任财顾的相关规定
– 1.提交文件
• 近3年无重大违规记录的说明 • 从业人员近3年从业经历 • 公司近2年财报 •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2.申请从业机构的条件:
• 有5 名以上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 咨询的,有10名以上的专职人员;高管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 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 100万注册资本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3业务管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 办法》
– 从业人员应当谨慎、诚实、勤勉尽责 – 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向投资人提供投资
每分公司托管,其红利等须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 变更指定交易:变更须向原及现交易参与人申请;原—申请撤销;一
经确认撤销即刻生效; – 不得申请撤销的情况:当日有效易行为的;当日有效易申报;新股申
购未到期;有未了事项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5.指定交易与托管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4荐股软件的管理
– 2012年12月7日,证监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 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 1.荐股软件含义:提供分析意见或预测;提供具体证券 投资品种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等;仅提供历史统 计数据的则不属于荐股软件
– 2.相关规定
• 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属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须具备资质 • 应遵循客观公正、证书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期诈客户
– 2.三方存款: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分离管理
3.1证券经纪
• 3.1.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环节基本准则、业 务同险及规范要求
– 3.交易委托
• 1)委托形式:柜台委托指客户到营业部柜台书面委托;非柜台 委托指电话、传真、网络等委托
• 2)委托内容—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证券账号;日期(交易 日期);交易品种(全称、简称、代码;代码与名称必须一致 );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指委托指令时间);有效 期(我国委托只当日有效)等
– 应载明事项
• 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 署名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编码等
– 发布研究报告的执业规范(P80)
3.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3.3.1上市公司收购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主要法规
– 1.收购方面的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 – 2.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3.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
• 许可证放在显著位置 • 印章管理,使用、保管、交接内控 • 安保机制:与公安消防联系畅通 • 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负直接责任 • 营业部负责任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时间连续不少于10
个工作日,以便于稽查 • 负责人离任的,应进行审计,审计未结束前,不得离职。有
问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它营业部任同等职务。离任审计 后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当地证监会
分析、建议;不得断章取义或篡改信息 – 不得以虚假信息、传言、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
服务 – 公开发表意见,应对投资风险作充份说明 – 与媒体合作,应当向证监会报备
3.2证券投资咨询
• 3.2.3业务管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 办法》
– 不得从事活动
• 代理买卖 • 承诺收益 • 约定分享收益或损失 • 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及期货 • 与他人合作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