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兼评《民法典》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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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Interpretation of Civil Code Mortgage Transfer Rules——Comments on Article 406 of the Civil Code 作者: 王利明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6
出版物刊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39-46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1期
主题词: 民法典;抵押权;抵押物转让;禁止让与特约
摘要:《民法典》第406条修改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禁止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转让抵押物.新规则虽然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鼓励交易,但是由此也可能给抵押权人监管抵押物或实现抵押权造成困难.因此有必要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能力,在违反经公
示的禁止转让特约后,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而兼顾物尽其用与抵押权人的
权利保护.虽然《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涤除权的规定,但是仍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
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并应鼓励第三人代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