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看管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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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型水库的看管人员。

三、看管人员职责
1. 负责水库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水库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2. 定期对水库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3. 负责水库的防汛工作,密切关注水库水位、降雨等气象信息,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和应急响应准备。

4. 负责水库周边的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5.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水库安全检查、验收等工作。

6.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库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看管人员选拔与培训
1. 看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
(2)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3)熟悉水库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水利技术知识;
(4)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2. 看管人员选拔采取公开招聘、考试等方式,择优录取。

3. 看管人员上岗前应参加水利部门组织的水库管理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五、看管人员考核与奖惩
1. 看管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2.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3. 对考核优秀的看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4. 看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库管理制度的;
(2)玩忽职守,造成水库安全事故的;
(3)泄露国家秘密和水库重要信息的;
(4)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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