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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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店员工休假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药店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药店所有正式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药店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章休假类型
第四条药店员工休假类型包括:
1. 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休假。

2. 带薪年假: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假。

3. 病假:员工因疾病需要休息,可申请病假。

4. 事假: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休息,可申请事假。

5. 产假、陪产假:女员工生育或男方照顾生育女员工,可享受产假、陪产假。

6. 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

7.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丧假。

第三章休假规定与待遇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具体放假安排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带薪年假: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连续工作满两年,享有10天带薪年假;连续工作满三年及以上,享有15天带薪年假。

第七条病假:员工病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第八条事假:员工事假期间,按照本药店规定享受事假待遇。

第九条产假、陪产假:女员工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待遇;男方照顾生育女员工,可享受陪产假。

第十条婚假:员工婚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婚假待遇。

第十一条丧假:员工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假待遇。

第四章休假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员工休假前需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对休假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休假条件后,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员工休假期间,需按照规定填写休假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员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未经批准提前结束休假,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虚报、冒领休假待遇,一经查实,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员工休假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休假,需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结束休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药店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修改,以最新修订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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