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广西文化行政执法告知说明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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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广西文化行政执法告知说明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7.11.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广西文化行政执法告知说
明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广西文化行政执法告知说明制度(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7年11月25日广西文化行政执法告知说明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文化系统依法行政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告知是指文化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告知说明义务。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权利的时限为3日。
第五条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7日内告知当事人。
告知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听证的人员组成及组织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并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下列方式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为送达。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的机关、途径和救济时限: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限为六个月;
(二)向上一级文化行政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限为60天。
第八条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四)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其他依法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十条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需要依法延长期限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情况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文化部的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对行政执法告知说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