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工程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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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工程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学校关于修订《中国矿业大学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贫困学生认定原则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高校开展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核实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真做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核认定,确保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真实、准确、公平、公正。

第二条贫困学生申请建档条件
凡我院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其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学生档案: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2.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4.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5.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6.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7.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8.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
失;
9.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10.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三条贫困学生认定标准
1.贫困学生分为特别贫困学生(特困生)和一般贫困学生两类。

①特困生分为A、B两档:
特困生(A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
特困生(B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平均150元/月。

②一般贫困学生(C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徐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③特困生(A档、B档)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建档贫困学生的30%。

2.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3.学生家庭成员是指与学生本人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四条贫困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1.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
①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特殊课程学习要求除外);
②购买或使用单件600元以上的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及其它奢侈品的;
③经常外出参与商业旅游的;
④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⑤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⑥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徐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⑦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五条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
根据关于修订《中国矿业大学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矿大学生字【2007】3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具体情况详见《矿业工程学院关于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试行)》。

第六条建档调整
1.对未建立贫困学生档案的学生,若突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其无法正常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可随时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档申请,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进行认定建档。

2.对已经建立的贫困学生档案,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可在每年3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对调整名单及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3.对在校学习期间发现建档学生有实施了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行为及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学院取消其作为贫困学生的认定,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其它
1.学院在每学年9月份统一进行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

2.各班级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认真细致做好每个环节,确保关注到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

3.认定和建档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同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4.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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