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1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含答案)【重点题型复习】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文(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5.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
7.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 5 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 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制宪议会批准。
法国法律体系
法国法律体系法国法律体系介绍法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其法律体系基于民法体系,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来管理国家事务和保护公民权益。
法国的法律体系由法国宪法、法典以及司法制度组成,这些法律制度确立了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
1. 法国宪法法国宪法是法国政治和法律体系最高的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结构和公民权利,保障了法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宪法最早是在1958年通过的,至今仍在有效使用。
2. 法典法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法典的基础上。
法典是法国法律体系中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和《劳动法典》。
这些法典规定了法律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执行过程。
- 《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民法的基石,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民法典之一。
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成立、终止以及个人权利、财产权和合同等民事法律问题。
- 《刑法典》(Code Pénal)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 《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是商事活动和商业合同等商法问题的法律规范。
- 《劳动法典》(Code du Travail)涵盖了劳工和雇佣关系的法律和规定。
3. 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由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律师系统组成,它们相互协作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 法院系统:法国的法院系统包括宪法委员会和普通法院。
宪法委员会是最高法院,主要负责宪法审查和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普通法院则根据案件性质和法院地位分为三级: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处理大部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主要审理上诉和特殊类型的案件,最高法院则是最高审判机构。
- 检察系统:检察系统负责犯罪调查和公诉。
它由检察官组成,负责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人提起诉讼和进行案件调查。
- 律师系统:法国的律师由巴黎律师协会和其他地方律师委员会组织,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
评析下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下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 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
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
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
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
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
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
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宪法委员会审查议会立法是否合宪的依据,或者说对“合宪”一词中的“宪”字的理解,并不仅仅限于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而是包含一系列被宪法委员会认为具有宪法价值的法律的总和,如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确认的一些原则,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以及“共和国法律所认可的基本原则”,这些法律及原则的总和称为“合宪文件总合”。
法律硕士宪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以上的多数通过。
A.1/4 2/3B.1/5 2/3C.1/4 3/4D.1/5 3/4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既有权修改宪法又有权监督宪法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最高人民法院3.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随着社会实际的发展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 )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了( )修改。
A.全面修改 四次B.全面修改 三次C.宪法修正案 五次D.宪法修正案 三次4.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宪法实践看,宪法修改的程序一般包括( )。
A.提案 起草 审定 通过B.提案 审定 审议 表决C.起草 审议 表决 通过D.提案 审议 通过 公布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认如何适用时,由()裁决。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6.对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修改,都属于( )。
A.全面修改B.部分修改C.无形修改D.有形修改7.最早建立宪法法院的国家是( )。
A.美国B.英国C.法国D.奥地利8.根据《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不得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基本制度B.税种的设立C.民事基本制度D.司法制度9.下列关于违宪审查模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采取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的国家通过宪法控诉的方式进行违宪审查B.附带性审查是一种预防性审查C.事先审查一般是由特定的机关进行D.法国宪法委员会对违宪行为的审查是附带性审查10.下列关于宪法解释体制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在采取专门机关解释宪法体制的国家,普通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B.不成文的宪法解释,有的具有约束力,有的不具有约束力C.在采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体制的国家,司法机关无权解释宪法,也无权推翻议会所制定的法律D.在采取司法机关解释宪法体制的国家,司法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二、多项选择题1.( )实行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
法国的宪政制度
法国的宪政制度引言法国的宪政制度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政治制度,其演变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是一个拥有独特政治体系的国家,其宪法确保了法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制衡政府权力的机制。
本文将探讨法国的宪政制度的起源、特点和目标,以及其如何保障公民权利和构建政府权力制衡的机制。
一、起源法国的宪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大革命(1789-1799年)是法国历史上一场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变革,为法国的制度变革打下了基础。
大革命期间,法国人民反对君主专制制度,要求实现人民主权和公民自由权利。
1789年,法国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将法国的宪政传统写入法律。
从此,“自由、平等、博爱”成为法国政治生活的核心价值。
二、特点法国的宪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总统制度:法国采取总统制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责任,但也受到宪法的限制和制约。
2. 立宪民主:法国的宪政制度建立在民主原则之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表达、言论、结社等权利。
3. 三权分立:法国宪政制度倡导三权分立原则,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
这样可以保证政府权力不得滥用,并确保公正和平衡的执法体系。
4. 宪法监督:法国的宪政制度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并监督政府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三、目标法国的宪政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平等和公正。
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投票权等,同时设立了制衡机制,以防止政府权力滥用。
宪法还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四、权力制衡法国的宪政制度通过权力制衡机制,确保政府的权力合法、公正和平衡。
具体而言,法国的权力制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权:法国的宪政体制赋予议会独立的立法权,议会制定法律并对政府的法律提出修订建议。
这样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确保民意得到充分的体现。
德国宪政
德国宪政德国相对于其他民族国家,统一的步伐显得有些缓慢,直到1871年才'制定了第一部成文宪章,但该帝国宪法仅生存了48年就随着帝国的崩溃而停止了。
在德国制宪的历史中,制定颁布了多部宪法,从保罗教堂宪法开始,德国就一直致力于宪法的编撰,期望能够制定一部适应本民族发展的宪法。
但是期间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德国的宪法制定,一路走来可以说是,极其坎坷和动荡的。
事实上在德国颁行并具体应用的宪法,还是在二战之后西德所制定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即“波恩宪法”。
它是在德国进入相对稳定时期之后所制定的宪法,也就是1949年制定的并一直沿用至今的德国《基本法》。
所以在论述德国宪政时,以德国统一之后的《基本法》为依据进行论述。
德国宪政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联邦主义德国是联邦国体,本身具有纵向分权的特色。
《基本法》把联邦、各州与地方的纵向分权原则,作为政体的坚固地基。
在1871年统一前,德国就已经形成了松散的邦联系统。
主要是因为19世纪后期工业的大规模发展、经济和贸易需要统一协调,因而产生了政治统一的动力。
第一次统一并没有产生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且欠缺民主机制,但是保留了许多的联邦主义特征。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联邦主管立法,各州和地方则主管执法,同时明文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限。
首先,联邦权力必须来自《基本法》的明确授权,否则权力即属于各州所有。
联邦立法权限制于受到列举的专有和共有立法事务之内。
且对共有立法事项,只要联邦尚未行使调控权,各州就有权立法调控。
其次,把对地方的自治的保障化为文字,在法律所建立的权限范围内,地方政府有权处理所有地方社团事务。
最后规定作为国体的联邦性的实质不得受到任何更动,因而联邦主义在德国具有永久的意义。
德国的联邦主义是其在历史发展中自觉的选择的一个结果,是与民主机制相联系在一起的。
它们之间有着特殊的性质关联,正如考夫曼所说:“正由于无论是国族的民主体制或者各种具有联邦性质的组织,都预设了某种实质的同种性,因此要去证立那由自主的、在具有国族同质性的统一体中存续着的、民主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多数状态,是很困难的。
法国宪法委员会
二 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的法理依据
分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宪法委员会监督议会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的法理依据。
(一) 对分权学说的理解是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形成发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国是遵循分权原则的国家,并将有无分权原则与一个国家是否有宪法相联系,1789年《人权宣言》宣称:“任何社会,如果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就没有宪法”,此原则在法国的各部宪法中都要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宪法将国家权力分别授予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且在立法机关内部也进行一定程度的分工,如1795年宪法规定,立法权由上、下两院(元老院和五百人院)组成的立法团行使,下院提出和讨论法案,向上院推荐出50名督政官候选人,上院行使对由下院提出和讨论通过的法案进行修改或否决的权力,并从下院推荐的50名督政官候选人中决选出5名督政官。1799年宪法也将立法权在不同的机构中进行了划分,议会由四院组成,各院分别行使立法权的一部分,法律由第一执政公布,1814年路易十六的钦定宪法也规定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并且国王参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三)在宪法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方面体现政治机关的特点
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具有被动性,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只有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并由相应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解决争议的请求时,司法机关才可以行使司法权以解决争议。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却可以主动地介入有关事项,甚至是不存在法律争议的事项也可以介入。如在全民公决中,宪法委员会可以对被授权用官方设施传播信息的组织名单以表意见(宪法委员会机构组织法第47条),“可以任命从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法官中选任的代表,基于有关部长的同意,监督现场公民公决的活动”(机构组织法第48条),“宪法委员会应当直接监督所有投票的计票统计”,此类事项可以看作是宪法委员会自由裁量是否行使权力的事项。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规定尽管某些对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争议,但为了使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合法性,宪法、机构设置法也规定必须申请宪法委员会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如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此时的宪法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参与了立法活动,其审查活动使得宪法委员会无异于是国民议会、参议院两院外的第三院,与议会两院分别提出议案、审议并通过法案、总统签署法律具有大致相同的性质。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宪法诉讼作为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在不同国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
以下将详细介绍外国宪法诉讼的三种主要模式。
一、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美国是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美国,各级普通法院都有权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宪法诉讼与普通的司法程序紧密结合,公民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直接主张相关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反宪法。
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优势。
首先,它能够使宪法的实施与具体的法律纠纷解决紧密相连,通过日常的司法实践保障宪法的权威。
其次,由于各级法院都能参与,宪法审查的范围广泛,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再者,普通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宪法问题。
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此外,普通法院审查可能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德国式的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德国采用了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即设立宪法法院来专门负责审查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德国宪法法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其成员由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高尚品德的人士组成,能够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广泛,包括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等。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集中专业力量进行宪法审查,提高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宪法法院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助于保障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同时,由于其专门性,能够形成相对统一的审查标准和原则。
不过,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可能会导致宪法法院权力过大,影响权力制衡。
此外,设立专门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法国的宪法诉讼主要通过宪法委员会来进行。
宪法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
论美法德三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收稿日期]2008-05-302008年9月第14卷 第5期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Journa l o fH uBe iAdult Educati o n InstituteSep ,2008V o .l 14 N o .5论美法德三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李高雅(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 要]本文着重介绍了当代世界的三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基本状况,以此引发了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分析了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宪法监督;普通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中图分类号]G 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3878(2008)05 0042 03一、宪法监督的逻辑内涵所谓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1]二、美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由来及模式分析(一)普通法院式监督制度的由来司法审查制起源于美国,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裁判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的制度。
在该案判决中,首席法官马歇尔明确宣布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2]从此,开创了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审查制。
美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对世界各国宪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除日本外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效仿美国,建立了由普通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司法审查制。
其基本做法是: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该案件所涉及的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当事人及法院均有权对其合宪性提出质疑。
法院经过审查,若认为违宪,有权在判决中拒绝适用。
受普通法院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它只能通过具体案件而不能抽象的对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在具体案件中,只有权拒绝适用而无权撤销违宪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
(二)普通法院模式的分析普通法院附带监督模式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这一模式的产生和作用,使一国的宪法监督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的比较
行政权 首相
政府首脑 首相 及权力
国家元 首、议会 与政府的 关系
政府(内 阁)由议会 选举中的多 数党产生, 对议会负 责,
参、众议 院,权力大
总统 总统
政府由当选 总统组织, 政府对总统 负责;总统 行使权力 是,对议会
参、众院,权 联邦议会、帝
力大
国议会,权力
小
总统
皇帝
总统
帝国宰相
政府有议会产 生,对议会负 责,当议会通 过政府的不信 任案时,政府 辞职或国家元
权力中心
首相
由议会产生,对议会 负责,内阁成员兼任 议员
议会
美国 总统 选民间接选举,4年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三 军统帅 总统 总统任命,不对议会负 责,仅备顾问,不兼议 员。 总统
议会与内阁的 关系
相同点: 1、都是资产阶级代议制,议会行使立法权,同时对政府有一定的监督 权。 2、都实行主权在民。 3、坚持法制原则。
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政体之比较
英国
美国
政体
君主立宪制 民主共和制
确立标志 《权利法 案》颁布 1689
1787年《联 邦宪法》
国家元首 国王,权力 总统,权力
及权力大 小
大
法国
德国
民主共和制 君主立宪制
《法兰西第三 《德意志帝国 共和国宪法》 宪法》
总统,权力较 皇帝,权力大 大,
议会组成 上下议院, 及权力大 权力大
法国与德国政体之比较
德国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是虚,君主专制
是实 皇帝任命 政府官员由皇帝任命,首 相和内阁对皇帝负责。
皇帝掌握最高权力。
帝国宰相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
法》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是法国宪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涉及到法律、宪法和政治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下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宪法监督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宪法监督职能是其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
它主要负责审查法律、政令、议会规则和条约是否符合法国宪法规定。
在法国宪法体系中,法国宪法委员会具有最高的宪法权威,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宪法监督职能确保了法国宪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障了法国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
法律制定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还具有法律制定职能。
根据法国宪法规定,法国宪法委员会有权审查并发表关于由议会提交的法律草案的意见。
在这个过程中,法国宪法委员会主要关注法律草案是否符合法国宪法规定,是否违反基本人权和自由原则等。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法律制定职能确保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选举监督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还具有选举监督职能。
在法国宪法体系中,法国宪法委员会负责监督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它负责审核候选人的资格和选举程序的合法性,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选举监督职能确保了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法国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公正。
解释宪法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还具有解释宪法职能。
在法国宪法体系中,法国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规定。
它对法律和政治问题做出解释,指导政治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解释宪法职能确保了法律和政治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保障了法国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发展。
维护法国宪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是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
它在法律、宪法和政治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宪法监督、法律制定、选举监督和宪法解释等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确保了法国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简述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简述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法国宪法委员会是法国宪法制定和执行中的重要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1. 审查法律和法规的宪法合法性,判断是否与法国宪法相容,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合宪性。
2. 对法律和条约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查报告,其中包括判定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和条款。
3. 就宪法及其相关修正案的制订或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体系的始终符合宪法。
4. 在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等重要选举活动中,对候选人提出的问题和方案进行审核,以保证候选人和其竞选纲领的宪法合法性。
5. 对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涉及宪法问题的政策和实践进行审核和监督。
君主立宪制英国
德国: 普鲁士通过王朝战争完成了德意志地区的统一; 普鲁士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的传统被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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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探究二:德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共和制之比较
同不
法国共和制
国家元首及 其产生方式
总统;选举产生
行政机构 行政权归总统;总 统权力受议会限制
德国君主立宪制
皇帝(权力中心);皇位 世袭
皇帝任命宰相,
只对皇帝负责
议会的权 力和地位
立法与行政 机关的关系
有立法权 (权力中心)
立法机构,作用较小;帝 国议会所有法案都须经皇 帝和联邦议会的批准
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皇 帝 集 行 政 和 立 法 大 权
与议会相互制约
于一身,议会大受限制
相 ①都是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政体;②都推动了资本
同
主义发展;③都以法律形式确立政体 可编辑ppt
可编辑ppt
3
政体
共和制
法兰西共和的实现
第一共和国 第二共和国 第三共和国
君主 立宪
帝制
底攻 狱 占第一帝国
巴
士
朝七 月 王
第二帝国
封建 专制
波旁王朝
时间
1788 1789 1792 1804可1编8辑1p5pt1830 1848 1852 1870
4
(二)标志:敢教日月换新天 ------颁布新宪法
16
(三)评价:旧俗新发展
材料1:德国,特别是普鲁士,是一个倒立着的
金字塔。牢牢埋在军地里国的主塔义尖是普鲁士士兵头
盔上的尖铁,一切都是由它托着。
——威廉·李卜克内西
材料2:德意志帝国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
面、混杂着封建主义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1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张明瑞 2010级1班 222010302012003一、宪法委员会的产生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之上以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思想的限制,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迅速建立起对司法权的抑制,1970年8月16日和24日的法律规定,法律和行政行为摆脱法官的控制。
中途经过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较量,终于,1974年的修宪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
这一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少数、防止少数的权利遭到多数的侵害的作用,同时也扩开了宪法委员会送审的通道,使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
在德国,宪法委员会叫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的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51年成立于德国小城卡尔斯鲁厄。
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德国吸收了纳粹时期希特勒践踏议会政治、使议会成为其实施个人独裁之工具、宪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并借鉴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体制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建立起来的。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为宪法委员会在宪法中独立一章,且是“司法机关”一章之前,很明显在法典编排上就不相隶属,宪法委员会为一宪法特定职能的机关,司法机关则为普通法院体系的统称。
两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的产生、职权和功能均不相同。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却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其他机关,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联邦国家机关,其裁判行为不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制约和干预,不必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委员和主席组成,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任命委员,当然委员由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担任,任期终身。
任命委员共有9名,由总统。
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自任命3名,任期9年,不能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委员的1/3。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于委员中选任。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则分为两庭,既第一庭和第二庭。
再论美国宪法的特点--兼与英、法、德、日宪法比较
再论美国宪法的特点--兼与英、法、德、日宪法比较
作者:罗晓军, 薛波, LUO Xiao-jun, XUE Bo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刊名:
河北法学
英文刊名:HEBEI LAW SCIENCE
年,卷(期):2005,23(6)
被引用次数:1次
参考文献(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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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读者也读过(1条)
1.李雪峰.李勇英、美、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宪政理念比较研究[期刊论文]-学术研究2003(10)
引证文献(1条)
1.庄崴论美国宪法的特点[期刊论文]-剑南文学(经典阅读) 2011(5)
引用本文格式:罗晓军.薛波.LUO Xiao-jun.XUE Bo再论美国宪法的特点--兼与英、法、德、日宪法比较[期刊论文]-河北法学 2005(6)。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在法国,宪法委员会在维护宪法,维护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那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的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第五十六条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
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1/3成员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规定的九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在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第五十七条宪法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部长或者议会议员。
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由组织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
宪法委员会审查申诉,并且公布投票的结果。
第五十九条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投票程序的合法性,并且公布其结果。
第六十一条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为了同样目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必须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但根据政府的要求,如有紧急情况,此项期限缩短为八日。
在同样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受理,即暂时中止关于公布[法律]的期限的进行。
第六十二条被宣告为违反宪法的规定,不得予以公布,亦不得施行。
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进行任何上告。
此项裁决对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拘束力。
第六十三条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的规则、关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程序、特别是关于可以提出争议的期限,由组织法规定。
[法国宪法的司法机关简介第六十四条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
共和国总统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协助。
司法考点之宪法的监督
司法考点之宪法的监督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宪法监督(三)司法考点之考点一立法机关型宪法监督模式由于立法机关型宪法监督模式是由英国开一代风气之先,产生了议会这样一个立法机关宪法监督的模式,所以又被称为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原则,奠定了议会监督的基础。
英国人认为,议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其地位至高无上,其权力广阔无垠,可以制定和修改包括宪法性法律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
基于立法机关的至上性,立法权不受限制,这使得别的国家机关不可能监督议会制定的法律,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就落在议会自己身上。
法国在一战前一直实行该模式,这主要是由其信仰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
法国人深受卢梭社会契约论影响,认为公意至高无上。
国家主权是公意的具体体现,法律反映了人民的共同意志,而法律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的,所以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检查是否合宪,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的机关。
在英法影响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议会监督模式,如19世纪的意大利、德国、比利时和当代的新西兰、荷兰等国。
议会监督模式最大的优点是权威性和有效性,立法机关利用其极高的地位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缺乏准确性。
法案只有在议会认为合宪时才会通过,则立法机关审查引起宪法争议的法律就失去了宪法监督的意义。
第二,缺乏理论依据。
那种认为立法机关享有解释和监督宪法的特权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
人民制定的宪法和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是不同的概念,法律不能违反宪法,一旦违反,特定机关可以撤销或改变。
第三,缺乏连续性和专门性。
议会面临繁重的立法任务,往往无暇顾及宪法监督,而且宪法监督涉及专门技术问题,议会常难以胜任。
第四,缺乏时间和精力。
议会处理社会事务过多,使其缺少宪法监督的时间和精力。
该种模式的不足,在二战期间暴露无遗,使德国、意大利的议会在法西斯的铁蹄下少有作为。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益的集中表现。
(错误)2、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
(错误)3、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错误)4、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正确)5、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
(正确)6、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错误)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
(正确)8、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的宪法性文件。
(正确)9、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
(错误)10、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错误)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A、B、D)A、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C、审查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什么是违宪违宪的案例
什么是违宪违宪的案例违宪是宪法学中重要的概念,是指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
那么你对违宪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违宪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违宪的简介违宪行为是最高的违法行为。
但是违宪的内涵相当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宪法上的义务主体。
第二、违宪违反的是宪法、宪法性法律甚至宪法惯例。
第三、违宪同样会产生法律责任,一般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实现。
违宪审查模式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
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
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最近的几个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黛丽·科林斯判处布什总统的“爱国者法案”有部分内容违反美国宪法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
据介绍,美国最早的违宪审查发生在1796年“希尔顿控诉合众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法官佩特森和威尔逊,就行使了判决国会一项法案违宪的权利。
到了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
从此这种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
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马伯里诉麦迪逊与法国自由结社法和德国西南重组案的分析比较
马伯⾥诉麦迪逊与法国⾃由结社法和德国西南重组案的分析⽐较(⼀)“结社⾃由案”与马伯⾥案的相似性尽管美国联邦最⾼法院在其建国后不久的Hylton v. United Stated案中明确地对联邦法律的合宪性进⾏了审查[23],⼤部分的宪法学者还都普遍认为⼤法官马歇尔在1803年马伯⾥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开启了⼀个新的时代,它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正式确⽴。
正是马伯⾥诉麦迪逊案确⽴了美国司法审查的基本模式,并对于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都产⽣了重要的⽰范效⼒,包括法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宪法发展都受到了美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
因此,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考察和研究总是⽆法摆脱美国模式的影响,其分散性的审查模式和附带性审查的实践曾经被很多国家的制宪者和⾏宪者奉为圭臬,很多国家的研究者和理论家甚⾄唯美国违宪审查模式是瞻。
也正是这个原因,在宪法⽐较研究中,鉴于马伯⾥诉麦迪逊案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实践的新纪元,⽽“结社⾃由案”则开创了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新时代,⼀些法国和英、美国家的学者想当然地将法国1971年的“结社⾃由案”与美国的马伯⾥诉麦迪逊案相提并论,甚⾄简单地将前者称为“法国的马伯⾥诉麦迪逊案”。
事实上,如果我们将两个案件进⾏分析,我们的确可以看到两个案件之间是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的。
⾸先,马伯⾥诉麦迪逊案和1971年的“结社⾃由案”都是在特定的政治背景下发⽣的,都是将政治问题纳⼊到宪法轨道来加以解决的⼀种尝试。
两个案件的发⽣都为两个国家的政治⽣态和宪政体制重⼤的改变提供了契机。
马伯⾥案发⽣的基本政治背景是两⼤政治⼒量的对抗,“反联邦党⼈”获取了总统的职位,联邦党⼈从政治舞台的中⼼退守到司法防线。
政治上的考量使得法院不敢完全⽀持同党马伯⾥等⼈的诉讼请求,但是⼤法官马歇尔却巧妙地迂回并向纵深发展,趁机宣告“本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进⽽攫取到了违宪审查权,从⽽使得司法与⽴法、⾏政三个分⽀之间出现新的平衡,并为美国三权分⽴制衡的宪政体制奠定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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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
张明瑞 2010级1班 222010302012003
一、宪法委员会的产生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之上以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思想的限制,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迅速建立起对司法权的抑制,1970年8月16日和24日的法律规定,法律和行政行为摆脱法官的控制。
中途经过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较量,终于,1974年的修宪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
这一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少数、防止少数的权利遭到多数的侵害的作用,同时也扩开了宪法委员会送审的通道,使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
在德国,宪法委员会叫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的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51年成立于德国小城卡尔斯鲁厄。
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德国吸收了纳粹时期希特勒践踏议会政治、使议会成为其实施个人独裁之工具、宪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并借鉴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体制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建立起来的。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为宪法委员会在宪法中独立一章,且是“司法机关”一章之前,很明显在法典编排上就不相隶属,宪法委员会为一宪法特定职能的机关,司法机关则为普通法院体系的统称。
两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的产生、职权和功能均不相同。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却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其他机关,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联邦国家机关,其裁判行为不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制约和干预,不必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委员和主席组成,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任命委员,当然委员由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担任,任期终身。
任命委员共有9名,由总统。
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自任命3名,任期9年,不能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委员的
1/3。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于委员中选任。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则分为两庭,既第一庭和第二庭。
第一庭负责管辖法规的审查和受理宪法诉愿案。
第二庭则负责负责管辖宣告剥夺基本权利案;法官弹劾案;宣告政党违宪案;议会对联邦总统提起的弹劾案;联邦与州的权限争议案;国际条约的合宪性问题;不属于第一庭审查的法规审查案和宪法诉愿案。
两庭分别理事,意见不合时则举行全体法官会议。
每个法庭有8名法官,其中3名为联邦法官,均从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中选出;5名定期职法官,3名由联邦众议院选任,2,名由联邦参议院选任。
每次庭审中,其中的6名法官必须出席庭审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选出后由联邦总统直接任命。
所有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任期一律为12年,认知最大年龄为68岁,不得连任,同时所有的法官必须具有法官资格。
联邦宪法法院设正副院长个1人,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宪法庭。
四、违宪审查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同
法国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首先具有审查立法合宪性的职能。
法国现行宪法第61条规定,“组织法在其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则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
为了同样目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两院中任何一院议长,或由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除此之外,法国宪法委员会还享有以下几项与选举有关的职权:其一,监督共和国总统的选举并公布选举结果。
其二,审查议会选举中发生的争议事项,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
其三,监督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公布其结果。
可见,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的职权,它不仅负责审查立法的合宪性,而且负责审查选举活动和全民公决的合法性,并有权最终确认其法律效力。
德国是最早成立宪法法院的国家之一,也是宪法法院最具代表性的国家。
根据联邦基本法,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可大致概括为六个方面:第一,解释联邦基本法,裁决联邦机构之间的权限争议。
德国联邦基本法第93条第1项第1款规定:“在某联邦最高机关,或根据本基本法或某联邦最高机关通过的议事规则授予固有权利的其他关系人在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发生争议时,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对本基本法进行解释。
”第二,审查法律(包括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以及州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其他法律,以保证宪法不受侵犯和全国法制
的统一。
第三,裁决联邦与各州之间、州与州之间以及一个州内部发生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第四,受理和裁决公民个人的宪法诉讼,以保障人权。
第五,审查和裁决某个政党是否违宪。
德国联邦基本法第21条规定:“凡由于政党的宗旨或党员的行为,企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程序或企图危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存在的政党,都是违反宪法的。
联邦宪法法院对是否违宪的问题作出裁决。
”第六,管辖总统因故意违宪或违反联邦法律而被起诉的弹劾案等。
德国联邦基本法第61条规定:“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得因联邦总统故意违反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而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弹劾……如果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总统有故意违反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之罪,可宣布其丧失职位。
在弹劾后,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发出决定阻止总统行使其职能。
”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法国宪法委员会主要有两项职能,一是对选举活动的监督,二是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
与德国宪法法院相比,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显然要窄得多。
首先,法国采用宪法委员会与行政法院并行审查模式,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权赋予行政法院,宪法委员会仅仅审查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其次,它不受理和裁决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讼,也没有普通法院向宪法监督机关移送法律违宪案件的制度。
五、两国违宪审查的效果不同
违宪审查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状况和宪政生活的走向。
因此,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违宪审查机关所作的审查结论都具有终局性,不可上诉,也不能再由另一个机关复审。
法国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被宣布违反宪法的规定,不得予以公布,亦不得施行。
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进行任何上告。
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于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具有拘束力。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也明确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将对于全联邦的宪法机构和国会以及所有的法院和公共权力具有约束力。
”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法院从宪法的直接规定中获得了极大权威,其裁决对各类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它们在宪法监督实践中的作用却不尽相同。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监督效能因下列原因而受到一定影响:其
一,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不能保证其独立性。
其成员分别由总统和两院议长任命,如果3人中有2人属于同一党派,则宪法委员会就有可能被某一政党所控制和操纵;其二,宪法委员会对立法的控制相当有限。
其审查的对象主要是议会制定的法律、组织法、议会规则以及政府签订的国际协定,这种法律在数量上非常有限,而政府制定的大量的条例、命令则被排除在外;其三,宪法委员会只能进行抽象的原则审查,而且能够提起审查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较之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的权限要大得多,它既可以审查各种法律、法规、法令的合宪性,又有权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还能受理公民提起的宪法诉愿,在保障公民权利和宪法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成员通过任命产生,对法律是否合宪主要采取事前的抽象的原则审查的方式,能够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过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通过选举产生,既可对法律进行抽象的原则审查,亦可受理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讼,审查对象包括政党行为。
法、德两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各有自己的特色,也有其不足之处。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是我们该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