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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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27
•【字号】赣府发[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11〕10号2011年4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规范操作。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
土地整治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突出我省“造地增粮富民工程”特色,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的农田整治为重点,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
标,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经省国土资源厅整体审批后不再单独办理建新地块农用地转用手续;确需征收的,必须履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土地供应要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建立供地计划公布制度。
在充分征求拆旧区内农民意愿,按照规定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的前提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原则上可以按边拆边建的方式实施。
拆旧地块的复垦工作,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拆旧区土地复垦工程完成后,委托设区市组织验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抽查。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复垦形成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区占用耕地的,超出的耕地面积报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三、尊重民意,保障权益。
坚持依法推进、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将尊重农民意愿作为首要条件。
凡涉及农村居民点拆迁和安置方式,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能强拆强建。
凡在农村土地整治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必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严禁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要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和核实工作,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或权属有争议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土地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补偿安置以及项目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除补偿安置外,每亩还应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少于2万元。
挂钩周转指标应优先保证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和小城镇建设需要,扣除农民安置用地以外,剩余指标的20%-50%留给小城镇使用,有
节余的可用于城市经营性土地开发。
四、强化措施,严格监管。
要强化项目管理,细化具体措施,将业务监控管理和廉政监控管理贯穿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环节。
要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严格项目审查,避免随意变更。
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允许邀标外,必须以公开招标确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要依照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土壤质量检测成果,严格土地整治的验收测量,严禁弄虚作假。
加强对新增耕地质量的评定和验收,对工程质量不达标、不符合规划设计和合同要求的,一律不得验收。
要明确管护和责任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培肥地力,稳步提升新增耕地产能。
要严格资金管理,强化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配套资金,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
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
加强项目实施情况调度,增减挂钩试点单位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建设县(市、区),每月25日前要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设区市每半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试点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对各试点县(市、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侵害农民利益、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周转指标的,取消相关县(市、区)的试点资格。
对不能按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或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县(市、区),已经占用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违法用地查处后,责令其补办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补缴相关规费,并相应扣减该地当年或下一年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略)。